商品房买卖合同原本(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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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3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8212801379(1-1) 企业资质证书号:510821D001 法定代表人:朱义 联系电话:0839-4312888 邮政编码:628200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

2、【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旺苍县新华街 、编号为旺(变)国用(2008)第0706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号】为 2007-00500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5750m2,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06年12月1

3、9日至2046年12月19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摩尔鹏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36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5108212008041601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旺苍县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旺)房预售证第09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记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1 【幢】【座】 【单元】 1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商业 ,属框架结构,层高为 5.1米 ,建筑层

4、数地上 14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基本情况明细见补充协议。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

5、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4、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不足部分由买受人向出卖人补足 ;(2)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部分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

6、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7、%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签署补充协议。条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见本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2、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见本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使其应付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

8、合同的,买受人按合同总房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伍的违约金。本条中的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

9、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出卖人所不能控制的公共事件而影响施工累计达30日以上的(如:流疫、雨雪、停水、停电、市政因素等)。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

10、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合同总房款的 2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扇形、空间尺寸、朝向;(2) / 。(3) /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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