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船厂出租合同下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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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 山 船 厂 车 间 厂 房租 赁 合 同甲方:长航集团武汉青山船厂有限公司乙方: 年 月 日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武汉市青山区签署:甲方(出租方):长航集团武汉青山船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匡治国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工业港船厂村营业执照号码:91420100177726608Q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营业执照号码: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甲方产权之房屋的相关事宜,签署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 释义除非本合同作出不同的约定,本合同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1.1 “租赁物业”:是指按照本合同第2条所述范围内,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租赁区域及其设备设施。1.2

2、“租赁面积”:是指本合同第2.2条约定租赁物业建筑面积。1.3 “日租金”:指按建筑面积计算,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每天每平方米的租金数额,日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1.4 “月租金”:指按建筑面积计算,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每月的租金数额,月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本合同项下,每月等于30个日历日。1.5 “保证金”:指本合同第5.1款约定的保证金。1.6 “物业管理费”:指乙方就甲方、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他第三方就租赁物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而支付相应费用,具体见本合同第四条。1.7 “其他费用”:指乙方在承租租赁物业期间实际使用且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通讯

3、费、电话线租金、网络费、冷凝水费、电脑机房24小时空调费、水费、超时空调费、停车位租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1.8 “正常工作时间”指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8:00时至下午17:00时,但法定节假日除外。原本为休息日但经政府对节假日的安排而成为正常工作时间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依照星期一至星期五间时段执行。1.9 “设施设备”:指消防系统、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等设施和设备的总称。1.10 “适租状态”指租赁物业及所有固定附着物、设施设备等状况处于完整、良好的状态。1.11 “元”:指人民币元。第二条 租赁物业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件和条款向乙方出租,且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件和条款向甲方承租如

4、下场地及设施设备用于隧道管片件生产加工:2.1.1、新管加车间室内厂房(含室内现有设施设备,具体以产权附图及正式交接清单为准),建筑面积 5475 。2.1.2、新管加车间室外厂房扩建用地(具体以测量附图及正式交接清单为准),用地面积共5037 。2.1.3、新分段露天堆场区域(含室外水电、轨道与6台龙门吊设施,具体以测量附图及正式交接清单为准),区域面积共38280(分期租用)。2.1.4根据乙方需求,如需办公区域、宿舍、仓库、食堂等其他场地租赁,双方另行签订该类租赁协议。为保障为保障以上租赁用房及场地的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同意:2.1.5、乙方根据租赁区域生产安全及综合管理需要,有权对所租赁

5、厂房、堆场相对独立的围挡、围栏结构,但施工前具体维护方案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征求甲方签章同意。2.1.6、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以上租赁堆场内现有设备设施进行归集、改造,并在堆场规划建设钢结构的养护水池设备,乙方保证该水池设施不会破坏甲方现有场地硬化基础,且施工前具体规划建设方案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征求甲方签章同意。2.1.7、乙方可根据需要对以上租赁厂房建筑内外维护、装修、设备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该改造以不破坏其现有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为前提,且改造施工前具体改造方案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征求甲方签章同意。2.1.8、乙方有权对以上租赁扩建区域内的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清理,并有权根据扩建需要破坏扩建区域内的现有硬

6、化地面、在保证周边建筑主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扩建工程基础(含桩基)施工和地面工程扩建,但施工前具体扩建方案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征求甲方签章同意。2.1.9、乙方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并在保证所租赁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在所租赁厂房、扩建区域和堆场区开展管片加工生产组织与管理相关的生产设备与设施,施工前具体建设方案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征求甲方签章同意。2.1.10、乙方有权共享其租赁区域外甲方厂区公共道路进行交通运输(不包含停放车辆),有偿使用其公共码头组织货物运输,若需租用甲方起重设备进行调运获取的,双方另行签订该类设备租赁协议。2.1.11、乙方承诺:其以上改建、扩建、新建方案按照国家及武汉市本地

7、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乙方在征求甲方签章意见前,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意见。2.1.12、甲方承诺:乙方根据生产需要对所租赁标的物所进行的各类改造,若需要甲方提供地面建筑、地下管网、相关配套设备的图纸档案、历史数据信息及水电气等线路总接口的,甲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支持和配合。2.1.13、甲方承诺:若乙方根据生产需要江堤外扩展产成品堆场用地,甲方若还未对其场地进行使用、租赁和还未以其他方式使用时,将参照本合同租赁条件该类用地优先有偿租赁乙方做堆场扩展区域。2.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它费用等与租赁面积相关费用按以上租赁面积计算。2.3 乙方承

8、租租赁物业仅可用于隧道管片的生产销售,三年后经乙方向甲方申请可进行装配式建筑构件的生产销售,并经甲方同意,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改变租赁物业的用途。2.4 乙方因生产而需要的工人、技术管理人员等,同等条件下需优先使用甲方职工,使用方式以甲乙双方签订甲方可以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协议的方式进行到乙方或甲方解除甲方职工转而进入乙方公司的形式就职。其派遣的员工工劳务协议工资资参考以武汉市的同行业市场化标准、同工同酬结算。第三条 租赁期限3.1租赁期限共10年,10年中,前5年为固定期及后5年为可变租赁, 其中:3.1.1、固定租赁5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在此固定租期内,除自然

9、灾害导致租赁标的物灭失或政府及甲方上级集团规划强制征收或乙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条款生效外,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本租赁协议。3.1.2、可变租期5年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在可变租期内,除自然灾害导致租赁标的物灭失或政府规划强制征收或乙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条款生效外,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用地变更或上级单位对其下达对转型发展要求,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租赁协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6六个月内完成本协议租赁区域乙方所投的设施、设备的搬迁。3.1.3、以上租赁起止日期如与实际交付日不一致,则租赁及计费起始日以实际交付日为准,租赁期限不变,租赁截止日期顺延。3.2续租3.2.1本

10、合同租赁到期后,如乙方要求续租,应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1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续签通知,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续租条件和条款。如乙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签,或并未在前述期限内发出续签通知的,则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签,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给任何第三方。3.2.2在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新的协议前,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准备工作,在提前一日通知并不对乙方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单独或陪同第三方进入租赁物业查看、检查、勘察和维修,乙方应予以配合。第四条 租金、物业费及其他费用4.1租金4.1.1、场地租赁费用阶梯方式计费:甲方室内厂房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租金基准价格按20元

11、/平方米/月计算,此后每年按国家公布的CPI重新计费。按季度收取露天区域(含堆场区、厂房扩建区、养护水池区、混凝土搅拌楼建设区)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租金基准价格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此后每年在国家公布的CPI重新计费。以上费用为含税价格,相关税金由乙方承担,按照5%增值税税率计,由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2租金及其税费每季度由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给甲方,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销;甲方向乙方开具对应金额发票。4.1.2.1鉴于甲方所出租的标的物因年久失修,设施设备老化,乙方作为承租方需要投入一定时间和费用对所租赁标的物做进一步维修、改造才能发挥正常使用功能,双

12、方同意首期3个月的维修改造期按正常租金标准的 %计取,即自租赁标的物实际交付日起首期3个月租金合计按人民币 元收取,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4.1.2.2 自第二期租金开始,乙方应按正常标准支付租金,并预先于上一期最后一个月月底前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第4.1.1条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租金。4.1.2.3 最后一期租金按实际租赁的日历天数计算,并按照4.1.2.2款约定时点予以支付。4.1.3 以上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4.2物业管理费:4.2.1、甲方承担租赁区域的物业服务:包括租赁区域内自来水、电力供应;租赁区域以外周边公共场所清洁绿化服务,

13、乙方生产管理人员/材料物资产品/设施设备装备/往来客户与参观考察人员出入甲方物管人员设岗的总大门的门禁管理,租赁区域外围治安维护等服务。除水、电为有偿服务外,其余服务均不收费(除在甲方厂区内,乙方或者乙方相关委托的公司停放车辆、公共区域发生泄露的砂石和水泥外)。4.2.2、乙方根据其建厂规划设计方案及后期生产与安全管理需要,可以对租赁区域按照相关约定加设场地围栏、交通管控门禁、安全监控设施等(不得在租赁以外的区域或公共区域加设设备设施、围栏、门禁等),并对其租赁区域内部设施、设备、绿化、环卫、治安承担相应的值守、巡视、检查、维护、管理职责。4.2.3、甲方对乙方人员、车辆、往来客户、物资的出入

14、甲方厂区总出入口的管理参考甲方的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他租户享受的同等待遇进行,并尽可能为乙方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外部协调。4.3其他费用4.3.1乙方使用租赁区域内的水、电、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自来水收费标准:5元/吨。如乙方生产过程中,需要引江水自行建设养护水池的供水设施,在相关规划建设方案报甲方签章同意及相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可另行实施 电费收费标准:1.2元/千瓦.时燃气费收费标准:按市场价电话、电视、互联网服务由乙方向相关服务提供部门申请开通,甲方为其开通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服务的设施安装与后期服务费用由提供服务的部门直接向乙方收取。4.3.2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生

15、产及办公物品、设备设施、生产所需的材料和半成品及成品等盗损责任,但在乙方发生类似盗损案件并报警后,甲方有义务在警方调查取证时提供必要的监控资料、出入门禁登记资料等。4.3.3就上述第4.3.1款所述各项费用,甲方每季度按计量记录或实际使用量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等费用应以支票、电汇形式汇至如下账户。水电费按照季度结算,由次季度结算上季度费用,如双方协商合同提前或延后终止,则按照合同终止日期将未结清的水电费用一次性清算。甲方应当根据费用金额向乙方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乙方因付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等费用,以及因自身失误、银行系统故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支付风险及相应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指定下列账户收取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账户信息开户人名称:长航集团武汉青山船厂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山支行账号:827868-32020078090000108014.4税费甲方租赁收入的增值税由甲方承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政府部门对出租人、承租人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各自应缴纳的税费。土地使用费及房产税由出租人交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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