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合同(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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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号: 楼 层: 铺 位 号 : 商业管理服务合同 商业管理服务合同合作双方基本情况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信箱: 以上甲、乙双方的地址及通讯方式即为双方法定通讯联络地址,双方发生的一切有关业务联系,均以发到上述指定地址为准。一方如有变化,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约定的产

2、品具体是指: 品类 品牌的产品。一、商场综合服务管理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1.1 甲方依照与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向乙方提供商业铺位(以下简称该铺位)用于经营,并对乙方在该铺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商场管理,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商场综合管理服务费。1.2 甲、乙双方约定,该铺位商业合作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商场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 元(¥ );公共区域水、电费用每月人民币 元(¥ )(含公共区域照明电费、电梯、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电费等);商业合作期内,除非该铺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该商场管理服务费保持不变。1.3 甲、乙双方约定,该商场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与铺位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

3、相同。1.4 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场管理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商场管理服务费,商铺内用电,单独收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二、营业准备2.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及时做好人员、物资和管理等方面的营业准备,保证该铺位按时开始营业。2.2 乙方在该铺位开始营业之前,应当取得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登记或许可证明文件,并确保该等证明文件在商业合作期内完全合法有效,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按照其营业类型提交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五)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六)其他

4、 三、营业人员3.1 该铺位的营业人员由乙方自行聘用和管理,乙方应当对营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乙方保证其聘用的营业人员服从甲方管理,遵守本商场管理规定。营业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或者违反商场管理规定的,视为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3.2 乙方指定 为该铺位的负责人,代表乙方处理该铺位日常事务,并负责与甲方联络。铺位负责人如有更换,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3.3 乙方应当及时将营业人员的身份证、个人履历、委派证书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的资格证明或证书提交甲方备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该等备案并不表示

5、甲方愿意或者应当对乙方营业人员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营业人员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3.4 甲方对营业人员实行识别证管理制度。乙方营业人员到岗前,乙方应当为其申请办理营业人员识别证。营业人员识别证是营业人员出入商场和上岗营业的凭证,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营业人员离职后,乙方应当立即收回识别证并及时交回甲方管理部门,乙方未及时交回识别证或者识别证被他人冒用,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致使甲方或者商场内其他商家遭受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识别证管理办法由甲方另行制定。四、装饰装潢4.1 在甲方向乙方交付该铺位后 日内,乙方应当完成该铺位的装修。乙方未按期完成装修,导致该铺位

6、不能及时开业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4.2乙方在进行装修施工作业之前,应当提前7日向甲方管理部门登记,将装修设计平面图、效果图、电路图和装修方案的具体文字说明,以及装修作业时间和现场负责人等情况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工程应由甲方指定或者认可的施工单位施工。4.3 乙方在装修施工完毕后,须经甲方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过,对于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做出限期整改,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定要求及标准执行和实施。4.4乙方进行装修施工作业时,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并且不得违反下列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审核同意的方案施工;不得改变或损害主体建筑和已有的设备、设

7、施;不得乱堆乱放装潢材料、杂物或垃圾不得在本商场日常营业作息时间内施工;必须取得消防许可并通过消防验收甲方管理部门做出的其它装修管理规定 4.5乙方进行装修施工之前,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交付装修保证金,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甲方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者重新装修,并视情况没收全部或者部分装修保证金。乙方因此延误装修期限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4.6 乙方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在该铺位内增添经营所需的必要设备、设施。乙方的装修和添加的设备、设施,其所有权利属于乙方,并由乙方负责维护、保养。4. 7 装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材料费、工程费和垃圾清运费。五、营业时

8、间5.1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铺位装修期满后,应当立即开始在该铺位营业。5.2 该铺位日常营业作息时间为_,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甲方根据商场实际情况,有权对该日常营业作息时间进行调整。53 营业作息时间届至前,乙方营业人员必须全部到岗,营业作息时间届至后,乙方应当立即开店营业;营业作息时间结束后,乙方应立即关店休业,营业人员必须在半小时内离开商场。5.4 乙方临时申请加班的,需提前2小时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除临时加班情况以外的其他申请延长营业时间的,应当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乙方延长营业时间的,应当按照甲方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超时服务费

9、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空调费、设备设施超时运行费和员工加班费。5.5 乙方应当保持该铺位的连续营业,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甲方另有临时通知,不得擅自停止营业。 5.6 每年春节长假的营业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六、名称与标识6.1 乙方应当在甲方同意的位置安装店招,标明合法有效的名称或者标识。6.2 乙方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名称和标识,不得借用或者假冒其他企业的名称或者标识,也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名称,其销售产品发票上的公章应与铺位商业合作商相对应。6.3 乙方在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时,为了说明该铺位地址的需要,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或者本

10、商场的名称,但是该等使用应当是必须与合理的,并且不能突出显示甲方或者本商场的名称。6.4 乙方变更名称、标识后,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交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给甲方备案。七、商品与服务的质量7.1 乙方销售的商品必须具有合法来源并具备法律规定的销售条件,不得销售走私物品或者法律限制或者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7.2 乙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八、价格管理8.1

11、乙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乙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8.2 乙方在甲方场内销售过程中,必须向顾客开具由甲方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所开具的销售凭证由乙方到甲方市场办公室统一购买领取,凡乙方未按要求执行统一开具销售凭证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100元/次的处罚。8.3 乙方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 与商场内商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商家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商场内

12、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 (三)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六)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九、宣传促销9.1 乙方应当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9.2 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商场整体促销活动,并按照事先承诺的品种、型号、价格和数量

13、等提供促销商品或者提供其它资源。9.3 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乙方的宣传、促销活动妨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或者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即使该等促销活动已经获得甲方同意,甲方也有权采取任何合理、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9.4 乙方在本商场内进行宣传、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具体的促销方案提交甲方备案。9.5 乙方进行宣传或者促销活动,需要使用甲方的名称、标识、图案、包装、名册或者数据等资料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且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交纳许可使用费。十、消费者权益10.1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0.2 乙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10.3 乙方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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