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大数据报告(整理版)

上传人:优*** 文档编号:129956210 上传时间:2020-04-24 格式:DOC 页数:54 大小:30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大数据报告(整理版)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大数据报告(整理版)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大数据报告(整理版)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大数据报告(整理版)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大数据报告(整理版)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大数据报告(整理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大数据报告(整理版)(5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文 /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大数据团队团队负责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方向为金融诉讼与仲裁,微信号xujiantian)注:全文约32,000字,如需电子版,可添加微信索要。团队成员(按姓氏拼音排序):黄怡(北京)、龙迪(北京)、吕雅妮、马玉龙(北京)、陶彩云、张玉洁、周阳、朱澄澈引言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上海融资租赁企业共1606家,居全国第二(第一为深圳,共1637家);上海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5652亿元,总资产8091.7亿元,分别占

2、全国比重的31.6%和37.6%,均位于全国首位。与此相对应,从已公开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数量上看,上海案件数量亦居全国第一。注:2017年10月20日20时左右,我们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案由选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共检索出22087份判决书,其中上海3639份,稳居全国第一,第二为河北(2736份),第三为江苏(2623份)。另登录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在案例库中根据同样的检索条件(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共检索出23100份判决书,其中上海共4278份,亦稳居全国第一,第二为河北(2833份),第三为江苏(2730份)。上海申骏律

3、师事务所为向融资租赁公司(本报告亦简称“出租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现以已公开的上海地区法院在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所作出的判决书为分析样本制作本报告。本报告从案件数量、各区案件分布情况、融资租赁业务情况、融资租赁公司诉请类型、案件常见争议焦点与裁判意见等多方面进行归纳,直观介绍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审判实务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建议,谨作参考。一、本报告分析样本概况我们于2017年9月1日登录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设定如下检索条件: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作出地区为“上海”,文书作出时间限定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文书

4、类型为“判决书”。依此条件,我们共检索出3415份判决书并下载存档。经过筛查,剔除部分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剩余判决书3389份。之所以选择在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作出的判决书,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融资租赁解释”)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认为分析融资租赁解释实施之后的判决对融资租赁实务更具借鉴意义。而3389份判决书在数量上也为本报告提供了足够的分析样本,可以从中分析归纳出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特点以及法院裁判思路。二、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情况(一)各法院案件分布情况在3389份判决

5、书中,一审判决书共计3283份(包括3份经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共106份。在二审判决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判决书68份,占比64.1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中院”)判决书38份,占比35.85%。在一审判决书中,浦东法院判决书共1834份,占比高达55.83%,数量上全市第一。其余主要分布在静安500份、黄浦365份、长宁286份、嘉定111份、徐汇104份、普陀65份,另外一中院、闵行、松江、青浦、闸北、奉贤、宝山等分别有少量判决书。图一:一审判决书分布情况由上可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分布较为集中。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形成专业化审

6、判力量,从而更有利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另一方面,同一法院作出的大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公开后,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从中研究分析法院的裁判规则,并为后续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借鉴。从数据上可见,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未进入二审,其可能原因包括:一是许多案件尤其是公告送达的案件,承租人并未应诉,更不会提起上诉;二是大部分案件当事人较为认可一审判决。(二)审判人员情况对3389份判决书的审判人员(不包括人民陪审员)名单进行统计后发现,除了案件在法院的分布越来越集中以外,审判人员也有集中的趋势,这也有利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专业化及裁判规则的统一。在3283份一审判决

7、书中,共统计到审判人员4367人次,其中担任审判人员次数超过100次的法官有10名(详见图二);在106份二审判决书中,共统计到审判人员315人次,其中担任审判人员次数超过10次的法官有10名(详见图三)。图二:一审法官审案数量图三:二审法官审案数量(三)案件审理期限及公告情况在公开的判决书中,大部分判决书均记载了案件受理日期,结合作出判决书的日期,即可计算出案件的审理期限。经统计,记载了案件受理日期的一审判决书共计2219份,二审判决书共计83份,合计占所有判决书的67.91%。在一审判决书中,从案件受理至作出判决时间最长的为1400天,原因是该案的审判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曾经中止

8、审理。其次是802天,最短审理期限是3天,平均审理期限是113天,近4个月。在二审判决书中,从案件受理至作出判决时间最长的为239天,最短为16天,平均审理期限是67天,即2个多月。从平均审理期限来看,上述时间尚属合理。但在3389起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向被告进行送达的多达1634起,占比接近50%。可见,公告送达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时间成本,如果案件能够避免公告,则时间成本有望大大降低。(四)涉诉融资租赁公司概况在3389份判决书中,涉诉的融资租赁公司共计85家,涉诉案件数量超过50起的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2家,具体详见图四。图四:融资租赁公司涉诉情况经分析,上述出租人涉诉较多的原因有

9、二:一是公司规模较大、业务量较大,导致最终涉诉量多;二是公司业务集中于汽车融资租赁,该类业务虽然标的金额不大,但是承租人违约率高。(五)租赁物情况由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本报告检索范围不包括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故本报告所涉案件中的租赁物不包括船舶。在3389份判决书中,租赁物包括汽车、机械设备、工程车辆及其他,相关案件数量见图五。图五:租赁物种类及涉案数量、占比在所涉租赁物中,汽车租赁物数量最多(占比65%),机械设备其次(占比30%),工程车辆更少,仅占4%,其他租赁物则仅占1%。在“其他”类别的租赁物中,包括办公设备、装修材料等。(六)担保情况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回购担保

10、与保证金担保较为常见,对此我们将另行研究。在3389份判决书中,除回购担保与保证金担保以外,无任何担保的案件多达2109起,其次是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案件1246起,而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屈指可数,既有抵押又有保证担保的26起,仅有抵押担保的5起,既有质押又有保证担保的2起,仅有质押担保的1起,如图六所示。图六:担保情况统计(注:回购担保与保证金担保除外)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一般出租人对租赁物都享有所有权,在形式上出租人已享有物权保障,承租人较少另行提供物的担保。虽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出租人并不实际控制租赁物,一旦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将损害出租人的权益,此时极易在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

11、冲突。因此,如何最大化保护、控制租赁物,避免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抵押权,是出租人应予关注的重点之一。(七)融资租赁方式在3389份判决书中,采取直接租赁方式的案件多达2684起(占比高达72%),而采取售后回租方式的案件仅687起(仅占20%),还有18起案件无法依据判决确定其融资租赁的方式。根据我们进一步抽查,若是直接租赁,则租赁物中汽车的比例高于机械设备;若是售后回租,则租赁物中机械设备的比例略高于汽车。另外,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案件可能产生的常见争议点有所不同。在直接租赁的案件中,承租人主要抗辩理由为未取得租赁物、租赁物质量有瑕疵、租赁物不符合要求等。而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可

12、能更常以租赁物不存在、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或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等作为抗辩理由。我们认为,出租人在办理业务时应对上述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八)利率是否过高在3389份判决书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率过高(一般年利率超过24%的,法院即可认定为过高)的案件多达2000起,占比高达59%。而在这些约定利率过高的案件中,多达1847起案件的出租人在诉讼中主动降低违约金利率,其余案件则由法院判决调整。三、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诉请类型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一旦选择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直接决定出租人能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诉讼请求的设计显得

13、尤为重要。(一)诉讼请求的主要类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同出租人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尽相同,但诉讼请求的主要核心内容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租金问题,另一方面是租赁物问题。围绕这两个核心内容,我们将3389份判决书中出租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分为以下六个类型:诉请类型一:合同已经到期,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诉请类型二:合同已经到期,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诉请类型三:合同未到期,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诉请类型四:合同未到期,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诉请类型五:合同未到期,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即加速到期;其他类型:融

14、资租赁合同纠纷在实务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除了常见类型的诉讼请求,实务中出租人也可能提出其他类型的诉讼请求。各类型诉讼请求的分布情况见图七。图七:诉讼请求类型分布情况从前述诉讼请求类型分布可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诉讼时合同已经到期的占少数,占比不到10%。大部分是合同尚未到期的,占比高达85%。其余5%的案件则属于其他诉讼请求类型,与合同是否到期无关。从3389份判决书所呈现的情况来看,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且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而提起诉讼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诉讼类型,但此时出租人的诉讼请求并非一定是解除合同,也可能不主张解除合同而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即剩余租金加速到期。若主张解除合同

15、,也会出现两种诉讼请求类型,即“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二)诉请类型一和二:合同已到期,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或支付全部租金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因此,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则依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合同已经到期,出租人有权主张返还租赁物,以及依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在我们所检索的判决书中极少有两者同时主张,出租人要么选择租赁物所有权,要么选择租金。从案件数量上看,主张全部未付租金的案件是主张返还租赁物的四倍多。如果租赁物已经灭失,或者租赁物残值较少,或出租人与第三人就租赁物存在权利冲突的,出租人一般倾向于主张全部未付租金。若合同对租赁物约定了留购条件的,出租人还可能同时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留购款。在租赁物价值较高且具有取回可能性的情况下,出租人一般倾向于主张返还租赁物。在个别案件中,承租人主张支付留购款以获得租赁物所有权,但法院认为承租人的留购选择权是在合同正常履行且承租人未违约的情况下方能行使,故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