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郑耐人寻味的再婚劫.docx

上传人:cao****hui 文档编号:129920243 上传时间:2020-04-24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39.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老郑耐人寻味的再婚劫.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老郑耐人寻味的再婚劫.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老郑耐人寻味的再婚劫.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老郑耐人寻味的再婚劫.docx(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老郑耐人寻味的再婚劫老郑与一名女子再婚后,他不但没有得到女儿的祝福,反而不得不一会儿当原告,一会儿当被告 老年丧妻 偶遇忘年恋郑同金是一家小型配件厂的老板,虽然是人过中年才开始创业,但是凭着过硬的技术,他的小厂办得红红火火,也赚了不少钱。郑同金买了一套二居室商品房,打算与妻子一起安度晚年。不料,1996年妻子病倒了,这一病就是10年,他花去了三十多万元,连小厂的生意也耽误了,但是也未能留住妻子,2006年3月妻子病逝。妻子病故后,郑同金考虑到自己年过六旬,经济来源难免日渐窘迫。于是他搭了一间铁皮棚子自己住,将自己原来住的商品房出租。这样的日子过了两年多,郑同金起了再娶的念头。2008年8月,他

2、认识了在理发馆打工的邹玉兰。聊天中,邹玉兰得知他是孤身一人,说了很多关心的话,让郑老汉心里暖乎乎的。郑同金也了解到27岁的邹玉兰离了婚,一个人四处打工谋生,日子过得也挺凄苦的。郑老汉不由动了跟她成家的心思。一天,他找到邹玉兰,提出若邹玉兰跟他成个家,他可以拿出资金帮邹玉兰开个发廊,邹玉兰思考了一会儿后,表示愿意照顾郑同金一辈子。女儿反对 拿走家中财产可是,郑同金的女儿敏敏了解到这位“准后妈”年纪轻又没固定工作,对这桩婚事表示强烈反对。敏敏说,邹玉兰嫁给父亲是另有所图,“你跟她同居可以,但不能结婚。”女婿也建议岳父去做婚前财产公证。郑同金对女儿女婿的建议不以为然:“人家一个27岁的姑娘愿意照顾我

3、这个老头儿,不要跟人家计较了,再说,我也没有多少钱,又能图我什么?”2009年1月12日,郑同金不顾女儿、女婿的反对,与邹玉兰领了结婚证。他们舍不得拿已出租的商品房当“新房”,仍住在铁皮屋里。结婚后的一天,郑同金突然发现原先放在箱子里的10万元存折和国库券不见了。郑同金四处一检查,发现连户口本、房产证、医疗保险本都不见了。郑同金想,这些东西只能是女儿拿走了。在郑同金再三追问下,女儿最终承认拿走了家中的存折和证件。郑同金急了:“你妈妈治病花去了三十多万元,全部家当就剩下这10万了,我没有了收入,还有高血压,你快把我的钱还给我。”女儿冷冷地答道:“我不是拿你的钱,我是拿母亲留给我的遗产。”郑老汉认

4、为女儿的做法很没道理,5月初,他起诉到法院,向女儿讨要那10万元,接着女儿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向父亲索要母亲的遗产。2009年7月29日,法院审理郑同金的起诉案,判决女儿敏敏返还从父亲家里拿走的10万元。敏敏表示服判,但又表示,要等到她的讼诉判决后再一起“结算”。父女轮番当被告两个月后,法院开庭审理敏敏起诉父亲案。在法庭上,父女俩开始还心平气和,可是说着说着,就争吵起来了。女儿泪流满面地说:“我原本在长沙工作好好的,为了照顾生病的母亲,我辞掉工作,现在一直都没找到工作妈妈去世后,逢年过节我都不在夫家过,都是来陪你。我本来不想这么做,但是恐怕你以后什么都没有了。你现在的妻子邹玉兰,今天买项链明天

5、买手机,她自己有理发手艺却不出去做事,这样的人可靠吗?值得和她一块生活吗?”郑同金则说:“我的钱我爱怎么花就怎么花,请你不要干涉我们夫妻的生活。现在就是年轻夫妻也很难说白头偕老,我们老夫少妻也未必过不永久。只要她现在愿意跟我生活,她即使是骗我,过了三年五载,不要我了,我也认了。而且我很了解邹玉兰,她不是你说的那种人。”在庭下,郑同金透露有自己的“私心”,他不愿意做“婚前财产公证”,更担心自己去世后,邹玉兰得不到多少财产。而女儿敏敏坚持析产,更担心父亲因为一时的空虚寂寞,被假象蒙蔽了双眼,最后落得人财两空的地步。尽管法庭对这对父女俩进行了多次调解,希望双方“有话好好说”,但女儿敏敏坚持自己的诉求

6、。2009年10月31日,郑同金被判返还女儿应得财产,金额正是接近10万元。为财所困 再婚应慎重这起简单的析产案虽然落下了帷幕,可是原告、被告无不感受到亲情被撕裂带来的痛苦。近几年,由老人再婚引发的问题很多很多,不少再婚老人都有一个令人唏嘘的故事。“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这一语道破多少老人再婚的个中辛酸。不管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都需要一个关心呵护的伴侣,伴侣的位置绝非子女或朋友所能替代。但是有社会学家指出,再婚老人也一样需要赡养,其住房、医疗、救助、临终服务等等行为,都会留下财产、遗产的争议,影响家庭团结、和睦,这需要社会舆论正确引导。法律界人士对此指出,夫妻一旦进行结婚登记,财产问题必然就将提上法律程序,难以回避。因此,再婚老人应慎之又慎,仔细斟酌婚前财产约定。为了自己晚年幸福着想,既不要人为地增加子女的责任和负担,又要求得子女的支持。既然再婚是出于相扶相伴走完人生最后一程的目的,何不设法避开无谓的财产纠葛呢。因而,公证财产时可以约定: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以及双方亲子关系不变,或一方自愿放弃另一方的财产继承权等。总之办法还是有的,别让“财产”锁住老人的幸福时光。(文中人名为化名)(责编:孙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