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企业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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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试行)目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4第三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8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分13第五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4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4第二节 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15第三节 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2第四节 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4第五节 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28第六章 附 则3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

2、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单位,下同)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理的人员等可参照本条例执行适用条款。如劳务派遣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开除程度的,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第四条 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3、(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五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五)开除。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12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职(降级),24个月。第八条 负有管理职能的各级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追究领导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比照对

4、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所在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可

5、恢复原待遇。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如属经营管理人员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同)。留用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第十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

6、,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第十一条 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的除外。第十三条 员工发生本条例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

7、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四条 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

8、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

9、)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八)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第十七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开除条件的,不适用于本条例中从轻或

10、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 第十八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的,也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采取岗位、职级、工资(薪酬)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免予处分。第三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第十九条 根据管理权限,各级公司党组(党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本单位监察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其他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第二十条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调查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违规责任的,进行

11、立案;(三)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请调查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调查部门认为被调查的员工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调整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四)调查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与被调查人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五)调查部门将处分意见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

12、会各级党组(党委)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报党组(党委)审议,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六)人力资源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签发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七)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劳务派遣人员处分材料交由派遣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第二十一条 凡是了解事实情况的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

13、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 (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

14、,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二十四条 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5

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复查,并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在公司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员工对本级单位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书面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诉。第二十五条 上级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下级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上级公司有权责令下级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二)处分幅度不当的。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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