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精神防止公共事件危机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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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治精神防止公共事件危机化近一两年来,一系列突发公共事件接踵而至:西藏拉萨3?14打砸抢烧暴力事件、贵州瓮安事件、重庆等地出租车罢运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杭州飙车案、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事件的发生愈发频密,事态严重性质逐步升级,呈现出群体化倾向,而且其中相当多的突发公共事件属于涉法类案件。随着政府部门对这些突发公共事件有条不紊的处置,媒体也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实时追踪报道,把事件的最新进展公告天下。可以说,媒体对于事件的平息和事态的最终解决,发挥了重要的传播功能。但在这类公共事件的报道中,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尤其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新兴的互联网、手机、视频等传播渠道给法治新闻报道提出

2、了许多新的挑战和现实的命题,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时代法治类突发公共事件报道,成为当前法治新闻报道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互联网助燃法治公共事件危机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转轨期,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态势,社会矛盾纠纷集中爆发。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迅速发展,对法治新闻报道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互联网作为新型传播渠道,具有开放性、互通性、海量信息等特点,极易聚集起带有情绪化的民意,通过其高速放大器、快速传播器的功能,并在其发酵作用下,把一些本来普通的法治事件引爆为公共事件,并在其助燃下演化为突发的危机性公共事件。近来,一系列引人瞩目的社会公共事件的发生、衍变,即

3、具有这种特性。发生在杭州的“富家子弟飙车撞死人”案件就是这样演化而来。2009年5月7日晚8时10分,杭州文二西路发生一起车祸。这起原本普通的交通事故被争相报道、转载,不仅引爆了网络舆论,继而演变成一次持续发酵的网络舆论事件。在湖北石首,一个青年厨师“非正常死亡”,引发数万人聚集,近万警力涉入,酿成了影响深远的“石首事件”。而这些场景,与2008年在贵州瓮安上演的群体性事件何其相似。一起起突发公共事件此起彼伏连绵不绝,暴露了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处在矛盾累积的火山口,各种社会问题交织叠加,不断引燃一个个事件的导火索。这些事件的发生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暴露了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不足与缺失,也提出了建立

4、社会冲突防范与化解机制的现实命题。同时也令人思考,在这些事件的衍变发展中,媒体究竟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是推波助澜、火上浇油,还是冷静剖析、理性面对?这是一个现实考验。法治公共事件危机化特点分析这些重大公共事件的突发、衍变过程,都有着共同的特点:起因都是从原本简单、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而来,在某种社会情绪助燃和网络民意的主导下,酿成公共事件危机化的事件。这些法治类案件之所以引人关注、并酿成激烈的社会舆论漩涡,关键在于,这些事件都涉及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公安、法院、检察院)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尤其是涉法、涉腐、涉富、涉权类事件,在网络的放大、助推下,极易引发危机事件。由于掺

5、杂了一些复杂的社会情绪和社会转轨期背景,因此,在这些事件中,人们往往超出了对这些普通案件基本事实、核心证据的关注,转而将其背景、引发的公众心理和社会情绪加以放大、渲染,最终将其推演成为一个危机性的公共事件。邓玉娇案中,地处偏僻一隅巴东县的娇弱女子受到当地无德官员邓贵大欺辱,愤然举刀刺死邓贵大。此案一出,弱女子与权贵抗争、不法官员侍强欺弱,人们对社会阶层差别的不满、对腐败官员的痛恨,种种社会情绪被点燃,在网络上形成了对邓玉娇一边倒的声援之声。特别是在当地警方不恰当地匆匆给出“故意杀人”的结论后,更是形成波涛汹涌的反击、谴责浪潮。此时少有媒体本着冷静、理性、客观的态度,分析报道案件本身。有社会学者

6、指出,这些法治类事件之所以在互联网的放大作用下演化为危机性事件,凸显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下,社会公众对于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不满,以及对公权力参与社会利益调整与分配的高度敏感,这些事件刺激了网民乃至社会公众“最紧绷的那根神经”,这些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映射出社会紧张度正在上升。传播新格局呼唤媒体提升法律专业素养与法治精神目前,中国网民已突破3亿。新兴媒体的出现与迅猛发展,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广度深刻地改变着信息传播渠道,互联网、视频、博客、微博客,乃至3G时代的到来,使现代传播进入“公民记者”时代,普通公众也可以通过博客、视频等发布第一手信息、实录现场新闻,形成了现代传播全方位、立体式、“草

7、根化”的新兴格局。互联网信息传播存在着以下特点: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宽、影响力广、作用性强、共震度大,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具有原生态性质,某种程度上是泥沙俱下,真伪杂陈。与国外互联网主要承担商务、经济功能相比,我国互联网的新闻和言论功能十分发达,对某一事件集中的关注与聚焦,往往可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场。这与笔者前面所述不谋而合,这种新型的传播功能和态势,正与中国现阶段转轨期社会矛盾突出、利益纷争加剧的特点相适应。事实上,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前行,媒体新闻报道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有了长足进步。十几年前,“媒体审判”来势汹汹,风头甚劲,且被视为正常而正当。从在媒体一边倒的口诛笔伐中掉了脑袋的

8、张金柱,到2001年初尚未开庭审理即被扣上“三湘巨贪”帽子的蒋艳萍;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集体审判,到日航纠纷事件中,媒体动辄挥起“民族歧视”的大棒,凡此种种集体无意识式的媒体审判已渐行渐远,媒体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强。然而,现阶段社会转型期矛盾冲突加剧和传播生态发生变化的现实,对法治新闻报道的媒体和从业者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越是众声喧哗的事件越需要记者保持冷静与理性;越是社会情绪激烈的案件,越要求法治记者秉承法治精神、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拨开事件的层层迷雾,跳下道德审判的高台,克制情绪化渲泄,始终恪守与遵循法治新闻公正、客观、平衡、理性的金科玉律,回到事件本身、回到案件

9、的本源,回到对事实与证据的调查与审视中。不能为了迎合读者感官刺激、吸引眼球和宣泄某种情绪而偏离事实核心。在邓玉娇案中,正是由于媒体脱离事实本身,添加了过多阐释和情绪宣泄,而使案件失去了本来的面貌。正如有评论者所指出的,邓玉娇杀人,原本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有人将其阐释为淫官欺压民女、民女愤而反抗的古典标本,有人将其阐释为基层官员无法无天欺压良民的典型标本,有人将其阐释为基层政权官官相护陷害一个平民的标本。有人借此发泄对政府和公权力的不满,有人借此表达对社会分裂和阶层对立的忧虑,却很少有人能超越诸种意识形态的歧见和情绪的陷阱,努力还原邓玉娇案的事实,在尊重事实和法律裁量中作出理性的判断。同样,石

10、首事件也是因为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添加了过多与案件无关的背景、牵连出诸多过往未解决的纷争,对当地民众的不满情绪推波助澜,最后爆发了罕见的警民冲突。记者脱离案件事实本身,不是尽可能地尊重真相和事实,而是尽可能地在诸种抽象的阐释中远离真实。由此,经过互联网的放大传播,使普通的案件变为公共危机性事件,酿成更大的社会危机。再看看危机止于理性的事例。如哈尔滨“六名警察杀一人”的案件,刚发生时,互联网等媒体上就充斥着警察与民众的对立情绪,更有媒体开始渲染被害者的富商、高官亲戚背景。然而,这一苗头很快得到遏制,媒体报道回归案件事实、经过及证据的调查、认证中。这一案件没有被过度炒作,最后以法院判决结案,并未引发过

11、度的社会震荡。固然,邓玉娇、石首等事件的发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也正因为如此,更要求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尊重事实,理性客观,为化解社会矛盾、抚慰社会情绪、沟通民意,起到应有的疏通渠道和搭建平台的作用,谨防公共事件的危机化,避免对社会公平、法治正义造成更大的杀伤与危害,这是媒体良知和责任感的体现,也是媒体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宗旨意识的根本要求。事实上,法治报道作为记录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文本见证,其本身也经历着不断法治化的过程。而我国依法治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提升,对法治报道的专业化、规范化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这需要成熟、理性的法治媒体,始终遵循客观公正、理性平衡的法治新闻规律、树立现代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并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不负以推进法治进程、传播法治精神为担当的法治媒体及从业人员之职责。(作者为中国青年报综合采访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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