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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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摘 要 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非入户抢劫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并加重处罚而导致刑罚权的滥用。那么就必须确定“入户抢劫”中“户”的标准从而精确的认定“户”,但是,由于“户”的概念本身就比较抽象,因而使得入户抢劫成为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 抢劫 入户 入室一、“入户抢劫”犯罪中“户”的渊源新华字典把“户”解释为:(1)一扇门;(2)人家;(3)户口。本文所称之“户”即住宅的意思。不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刑法实践中常常有人把“户”与“室”作等同理解。我们知道,当“室”为“户”的组成部分时,那么,“入室抢劫”必然意味着“入户抢劫”。但当“室”是指“户”之外其他空间

2、场所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营业室、财务室或其他性质的工作室时,“入室抢劫”便不能归为“入户抢劫”。因为这里的“室”与“户”是不等同的。此时,如果“户”等于“室”就偏离了立法者的本意了。“户”有着比“室”更丰富的内涵,“户”通常设在室内,但“室”不能涵盖和诠释“户”的全部意义。假若“户”等于“室”,则“入户抢劫”不如干脆表述为“入室抢劫”,很显然,这是不可以的。这就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重叠,如果“户”等于“室”的话,那就不需要再把金融机构作列举性规定了。二、“入户抢劫”罪中“户”的内涵当前学界关于“户”的含义的主流观点有以下三种

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厅在其出版的最新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中提出入户抢劫是指在允许特定人员出入、生活、工作的地方抢劫,这里的“户”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船和旅店居住的房间等。周振想、林维老师认为入户抢劫就是指在公民长期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抢劫,除私人住所外,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船;牧民的帐篷;甚至宾馆的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在实际功能和心里感觉上存在于私人住宅相同的场所也应纳入“户”的范围。陈兴良老师认为“户”一般就是指公民的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我认为最新刑法释义于适用指南的规定更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一些学理解释通常将“

4、户”的含义解释为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我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根据解释规定,“户”是指公民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等。在民法上,住所是指一人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某一住处。入户抢劫中“户”的范畴显然比民法意义行的住所更大。三、关于“户”的范围问题有人认为,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也应该认定为“户”。“户”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人们可以在该空间中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对于个别工作人员下班后单独滞留在办公室加班,犯罪分子入“室”抢劫,这种情形与典型的“入户抢劫”情形极为相似,

5、遇到此种情况就可以将此处的“室”引申为“户”。我对此有不同的看法。集体宿舍是用于休息的地方,同时又是群体生活的地方。人们不能把整个房间是为自己的排他场所,心里感觉与家仍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在这类场所发生的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此外,在“户”的具体认定中,还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不少。另我国司法实践早已肯定了非法搜查当作住宅使用的船只可成立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当作住宅使用的船只可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那么当作住宅使用的船只及被当作住宅使用的大巴车等“流动住宅”如何认定,是否该视为“户”呢?我觉得如果将来将此类住宅考虑纳入法律的话,如果它们确实具有日常生活的功能和维系居住安宁,满足“户”的本质特征,就没

6、有理由不将其认定为“户”。然而,像公民私人开办的商店、理发店等经营、服务性场所,白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夜晚作为家庭生活起居场所的情形,应分别考虑,在上述场所的生产、经营时间内,因允许他人自由出入,应作公共场所看待,不能认定为“户”,行为人在这一时段进入该场所抢劫的,不应以“入户抢劫”论处;但是,上述场所生产经营时间之外,因其作为家庭日常生活起居场所而存在具有“户”的性质,行为人在这段时间内进入上述场所抢劫的,依法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非典型或者有较大争议的“入户”劫财行为,本人主张一般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首先,是基于疑罪从无从宽的谦抑原则立场上的考虑;其次,是从实质合理性角度看,如果抢劫

7、行为并未实际严重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依法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较宽幅度里,已有充分的刑法裁量空间。不认定为入户抢劫,通常也不存在可能轻纵犯罪的问题。如果上述抢劫行为真正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害,不认定入户抢劫,也依然可以认定其他抢劫罪的加重犯,同样不会放纵罪犯。所以,在认定入户抢劫存在疑问的场合,尤其应当把握“户”的典型特征,只有实际封闭的,用作家庭成员日常生活、居住的场所,符合入户抢劫“户”的特征的才能认定为“户”。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厅:最新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2周振想,林维.抢劫罪特别类型研究J.人民检察,1999(1).3陈兴良.刑法疏义M.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作者单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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