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企业管理)国军服装业务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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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国军服装业务处理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06-07【正文】国军服装业务处理规则第 1 条为统一国军服装补给,简化作业起见,特订本规则。第 2 条国军服装筹补,以维持官兵健康,壮盛军容,激励士气,提高战力为目的。第 3 条国军服装筹补,应遵照服制规定。并本勤俭建军旨意,励行节约政策。第 4 条凡经国防部专案核定拨发之服装,应遵照命令办理。第 5 条国防部依据国军计划预算制度,于年度开始前十二个月,按员额平均分配,下授国军年度服装经费预算限额。第 6 条凡由联勤生产项目,各总部、军管区司令部 (以下简称军管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以下简称海巡部) 及宪兵司令部 (以下简

2、称宪令部) ,应策订五年需求计划,一经国防部核定,非特殊原因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第一年之生产项量非经国防部核定不得变更。二第二年之生产项量,生产用料已备妥者,非经国防部核准不得删减,生产项量之用料未备妥前,如因事实需要调整生产项量时,需求单位协调联勤同意后于策订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计划时调整之。三第三年 (含) 以后年度之生产项量,变更或调整,各需求单位可于协调联勤同意后,于策订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计划时变更或调整之。第 7 条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依据核定下授之服装经费限额遵照国防部规定补给政策并检讨需求状况权衡缓急,分别编撰各军种年度施政服装工作计划于年度开始前四

3、个月呈报国防部,并于奉核定后,非特殊原因不得变更,若须变更须呈报国防部核定。第 8 条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于办理服装年度施政工作计划时,有关政策性问题,应事先与国防部后勤次长室协调。第 9 条年度工作计划核定后,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应各就计划所订,依期执行筹制,对定期补给品,尤须注意时间之配合。第 10 条依据军种年度服装委制计划,联勤生产单位应按“国军军品生产作业规定”办理。联勤生产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技术性之困难,应协调委制单位解决。第 11 条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不得要求联勤对服装停制项目,将款拨回自行运用,遇有特殊原因,应先呈报国防部核准。第 12 条

4、各军种委联勤筹制服装品量确定后,委 (承) 制双方须签署委 (承) 制协议书,律定权利义务关系,并明订交货期程。第 13 条筹制项目,如涉及服制及质料之变更,应先征求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同意后,报请国防部核准再行筹制。第 14 条服装筹补对需求量大,价格昂贵,且有周期性换补之服装,可采行分年分批办理,以减轻预算负担,平衡联勤产能。第 15 条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不得以服装经费办理非服装范围之项目。第 16 条联勤总部对服装生产应协调三军,本新、美、牢、廉及适应补给时效需要之原则下,加强管理,提高服装品质,降低服装成本单价。第 17 条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补给机构,

5、依据现行制度及有关补给规定,在各该总部指示督导下,实施补给,如有超出制度及规定以外之特别补给,则应由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考虑支援能量,建议具体办法,先报国防部核准。第 18 条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所属受补单位 (包括国防部、联勤总部及国防部直属单位) 有关被服装具,均应依补给系统及权责迳向支援之总部申请,如限于财力无法办到者,亦宜加以说明答复,不得事事转报,但有关政策性问题,得由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报国防部核示。第 19 条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应按部队机关学校特性、军官、士官、士兵、学生各别需求状况,考量服装经费负担能力,分别订定配赋标准表 (含使用年

6、限) ,并纳入军种补给作业规定发布至各基层连队转达官兵周知。第 20 条上级交办其他各院部建议,国防部校阅视察访问,及下级反映之被服装具补给案件,有关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共同性之重大问题,由国防部处理,属于某一军种之单独问题,则转知各该总部负责办理。第 21 条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依计划筹办生产之项目,应本“逐年清结”原则办理。第 22 条国防部依现行规定,每一年对计划执行情形考核一次,并得依实际需要随时督导考核。第 23 条受补单位、补给单位、专业补给单位之划分如下:一受补单位:(一) 陆军:军团部、外岛防卫部 (指挥部) 、军部 (含比照) 、师部、独立旅、非军团之各机

7、关、学校、厂库、医院。(二) 海军:舰艇、连队、机关、学校、医院。(三) 空军:各部队、机关、学校、医院、厂、库。(四) 军管部:各连队、机关、学校。(五) 海巡部:各机关、指挥部、大队。(六) 宪兵:指挥部、营及独立连、排、学校、训练中心。二补给单位:(一) 陆军:各军团部、花防部、金门、马祖、澎湖防卫司令部、东引守备区指挥部所属各地区补给库。(二) 海军:各指挥部、各厂库、战勤团。(三) 空军:松指部及各修护大队所属补给大队,金指部、马指部所属基地中队。(四) 军管部:各地区经补组。(五) 海巡部:各地区经补组。(六) 宪兵:各地区补给库。三专业补给单位:(一) 陆军:经理基地勤务处。(二

8、) 海军:各地区服务站。(三) 空军:第四后勤指挥部。(四) 军管部:各地区经补组。(五) 海巡部:各地区经补组。(六) 宪兵:勤务支援连。第 24 条年度服装均以计划定期换补为原则,凡预算内列制之各项服装及代金,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应于年度开始时,将补给项目、补给对象、补给标准,及补充规定等,拟具补给计划公布实施,并副送国防部后勤次长室。第 25 条凡因来源缺乏,存量稀少,价值昂贵,或属高度技术危险性机密性之服装,其拨发须予密切监督管理者,或于分配后,应予严格管制者,均属管制品,应列为管制,并以命令公布之,凡属不须管制之服装,均为非管制品。第 26 条凡新成立之单位所需团体服装,应

9、由该单位持编制装备表向补给单位主动提出申请。第 27 条受补单位对配赋表内应需之服装,如限于存量,初次拨发不足,或损耗损失 (毁) 赔偿缴销等情况,请求补充时,先由受补单位列送不足服装检讨表,或按规定报请注销或价赔除帐后,视当时各该项服装存量,签请核发,如情况特殊,或紧急需要,得先请签准核发,事后补办手续。第 28 条服装分配优先顺序,除特殊状况外,通常以外岛优于本岛、战列部队优于非战列部队、并优先满足新进人员需求为原则。第 29 条申请程序如下:一管制品应由受补单位按指挥系统申请。二非管制军品由受补单位循补给系统办理。三凡纳入年度服装计划之补给品,由各总部、军管部、海巡部及宪令部供应单位根据

10、补给计划或分配命令等直接拨发。第 30 条特别补给之范围如下:一特种训练演习所需之特种服装。二特种任务需要应有之特别加给。三超出核定配赋量之补给。四各单位因遭遇未经预料之战时情况,部队调赴战区,为保障部队健康及安全或救济灾难等情形,所需之补给品。第 31 条各受补单位,申请特别补给之项目,应提出申请品名及规格、需要补充理由及需要时间,循指挥系统转各权责单位办理。第 32 条各受补单位提出之特别补给项目,各权责单位应详加考虑,检讨其需要理由,是否充足,暨合乎规定,库存有无现品,如需筹制,预算是否可供支援,本国能否制作,签奉核定后,按军品拨发程序办理,否则予以批复。第 33 条为应紧急需要,而补给

11、单位确无存量时,得依下列步骤提出申请:一计划需要量,提出需求计划,并将所需时间交货地点及规格等,一并检讨签请筹补。二如各单位紧急需要,陆军向补给署、海、空军向后勤司令部、军管部、海巡部、宪令部向后勤处提出申请时,得按照给与标准等资料先行审核无讹后,即与有关单位协调签请专案筹制,一面批复原单位查照。三有关服装之申请提出后,经常与有关单位连系催办。第 34 条紧急申请之服装筹妥后,即按下列规定予以分配:一管制品按管制品程序办理。二非管制品按非管制品程序分配。三如系各单位提出申请者,得一面分配,一面以公函通知原申请单位准备接收或提领。第 35 条暂拨供服装,系各受补单位编装数,或配赋量外,因临时演习

12、及初次训练或临时指定任务之急需,而出具临时借据,经核准暂借领用之服装,此项服装,应由借用单位保管,并负责依额依时整理归还。第 36 条各受补单位申请拨借服装,应备文说明理由及所需品量,管制品循指挥系统申请,非管制品循补给系统申请,但暂拨借用服装,以九十天为限。第 37 条补给单位对各单位之暂借服装,应设专卡登记,并依规定期限催缴,以免久借不还,如各单位对暂借服装,仍须继续借用时,应办续借手续。第 38 条凡暂借服装,如有遗失或损坏情形,应按照规定赔偿处理。第 39 条缴回包含超领缴回,单位撤销缴回,换补缴回及退伍服装缴回。唯超领缴回之品质程度,均应以原领品质为限。第 40 条各使用及受补单位对

13、缴回服装应负责先加清洗整理,按新、堪、待、废素质确实分类,鉴定捆扎整齐填制军品补给作业单缴回补给单位。第 41 条受补单位缴回,宪警单位缉获服装报缴,或接收友军无偿拨交之服装,除年度补给计划规定者外,先由报缴 (拨交) 单位函请权责单位 (陆军为补给署、海、空军、军管部、海巡部、宪令部为后勤署、处比照办理) 核定。第 42 条补给单位收到受补单位缴回服装,应即重加鉴定分类,新堪品纳入补给存量,有整修价值者,检讨修护纳补,确属废品者应按“国军废旧及不适用物资处理办法”处理。第 43 条清点超出,由现品保管单位 (库房) 填制军品调整报告表乙式三联,送存管部门登卡后,第二联随同异动日报送权责单位收帐。延期收帐或收帐数量不足一经查明,各该单位主办人员应按权责严予议处,并予登记作为该单位年终考绩主要之参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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