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香港的建筑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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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香港建筑业及管理概况香港位于我国东南部,同时也位于东亚地区的中心地带。面积约1100平方公里,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和新界。人口约677万,其中劳动人口约340万。82%就业人口从事服务行业,其中约30万人口从事建筑业。香港属于亚热带气候,较上海温度高且潮湿。建造业是香港的支柱产业之一。1991年至2000年十年间,香港公营和私营机构在基建发展上的总投资金额约4000亿港币。自1990年起,建造业在本地生产总值中所占百分比在4.9%与6%之间,并占本地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40%。香港的工程项目按投资性质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同可分为私人工程和公共工程(政府与私人企业于建筑工程方面的投资基本

2、相当,约各占50%)。香港对私人工程的管理要求与对公共工程的管理要求差别很大,前者类似于我们现在的管理,而后者则与我们以前的“指挥部”式的管理相似。私人工程是由私人投资兴建的项目,由房屋及规划地政局下属的屋宇署依据建筑物条例及屋宇署制订的有关作业备考(类似于我们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公共工程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的(除铁路可能会有私人股份)用于公共事业的项目,可分为基本工程、铁路和公共房屋。基本工程包括海港发展、道路、土木工程项目(如:填海)、渠务工程、供水工程、新市镇发展、市区重建、学校、社区设施及政府楼宇工程等,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和其下属的建筑署、土木工程署、水务署、拓展署、渠务署、路政署

3、、机电工程署7个工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据建筑物条例(虽然该条例规定基本工程可不受该条例制约)和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制订的有关技术通告(类似于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作出的规定)监督管理;铁路工程由地下铁路公司和九广铁路公司投资兴建,此两家公司皆由成立,是地下铁路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对九广铁路公司则全资拥有;公共房屋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用于出售或租赁给低收入市民的住房(约50%的香港人居住公屋(即出售的公共房屋)和居屋(即出租的公共房屋),由房屋委员会负责兴建及管理,该委员会由政府成立,但运作独立,同时,政府的房屋署配合其进行具体工作。不论私人工程还是公共工程还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法律规定。第二章

4、香港有关法律制度特点1、香港直接关于建筑管理的法律不多,但较为细致、具体。直接关于建筑业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建筑物条例、工程师学会条例、噪音控制条例等,数量不多。香港法律篇数虽然不多,但较为细致、具体。以建筑物条例为例,该法律几乎包含了我们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材质量管理条例等一些列与建筑工程管理直接相关的法规。而且,在条例后,还常附有规例(是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等,这些规例详细规定了具体要求。2、法律制订较为灵活,使法律易于完善。香港常对法律进行修订,只要政府部门、社会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立法会就可能组织相应修订工作。这使法律

5、易于完善,能够很好地适应形势的要求。更突出的是,对于一些可能会经常发生变化的因素,法律往往授权某人或组织制定进一步的规定(而这个人或组织不一定是高层行政人员或机构),这些规定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建筑物条例,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可制定规定范围内的“规例”;如管制撞击式打桩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即是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的下级部门环境保护署制订、颁布的;房屋规划及地政局的下级部门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也制定了很多技术备忘录,据笔者统计,屋宇署目前有205个有效的作业备考,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内容。由于这些备忘录、作业备考都是根据法律制订的,因此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大家必须执行。(有些

6、不是强制执行的,如屋宇署的作业备考,但不执行的人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来说服管理部门,因此很少有不执行的情况。)这种做法使得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3、没有行政法,只有民事法和刑事法。香港没有行政法,只有民事法和刑事法,政府在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将向法院提供证据,并交由法院审理。这使得执法工作更加规范、严肃,但也有效率不高的问题。4、对处罚尺度规定很严,几乎不给政府任何自由量裁的余地。例如噪音管制条例第6条第(5)款规定:“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犯本条所定的罪行,(a)经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100000;(b)经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20000

7、0,而无论任何情形,继续犯罪则可按犯罪期间处罚款每日$20000”。其它法律的规定与本例很相似,极少有给政府自由量裁余地的条款。5、执法权力并不仅仅在政府。香港法律经常授与政府以外的人或组织执法权力。如工程师学会条例规定,学会可以取消违规人的注册工程师资格。等等。6、法律授予政府对政府工程规管的特殊法律权力。建筑物条例将政府工程豁免,也就是说政府工程可以不执行该条例(事实上政府工程还是遵守其规定的)。这就减少了政府工程很多工作,例如审图等。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务局、房屋署,就可以制定一系列“技术通告”(事实上是行政规定,数量不亚于屋宇署),以合约形式来规范建设参与各方的行为。据统计,工务局

8、现行的技术通告共有328个,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等内容。7、重要的技术要求直接在法律中提出,强制性执行。例如建筑物条例规定,人工挖掘沉箱的深度不得超逾3米、内接圆面的直径不少于1.5米。此类规定很多,构成了一个“强制性标准”体系,因此香港法律可以称为技术法规。8、处罚结果的特点:数额不大、常规定限制自由、责任到人、影响深远、重犯处罚较重。例如,建筑物条例规定,未经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署长)审图或开工批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十万港币及监禁2年,该罪行每持续一天,另处罚款五千港币。而工程往往是由认可人士负责的,根据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认可人士资格将被取消,同时还会取消其注册工程师等注册资格,以至于

9、该人将来也无法再在建筑行业中工作。因此,敢明目张胆犯法的很少。对于重犯,法律往往规定第二次及其后犯同样的罪行,加重处罚,对不改正而继续犯罪的,往往还加处以每日罚款。9、有“通报批评”,但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香港也有类似于通报批评的工作。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规定:“主管当局可安排在任何报章发布(a)被裁定犯了本部所订的罪行的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被裁定犯了根据第15条订立的规例所订的罪行的人的姓名或名称;(b)罪行的性质;及(c)所判处的罚款、没收或其它刑罚。”从中可以发现:第一,“发布”是法律规定的,换句话说,没有法律规定,有关情况就不可以公布。第二,公布的必须是定罪的人和事,仅认为是不当的,或虽足

10、以判罪,但未定罪的,也不可公布。第三,公布的内容和形式受到严格限制,不是随意的。第四章 香港建筑业的管理措施一、资质、资格香港称资质、资格管理为“注册”或“发牌”。香港的资质、资格管理涉及面很广,但也很规范、严格。1、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测量师香港是1990年以后才实行这些注册制度的,此前只有学会会员和政府注册的认可人士(后面介绍),此类社会注册制度为政府的注册制度事先把了一道关。现以注册工程师为例,说明香港在这方面的管理情况。香港工程师学会条例规定,设立一个名为香港工程师学会的法团,工程师注册条例规定设立工程师注册管理局,而管理局由学会理事会委任的不少于20名成员和一名由行政长官委任

11、的成员组成。因此管理局是学会的下级部门,同时具有半官方的性质。该局主要职能:确定注册类别,制订注册标准及注册程序,将注册情况报告政府及学会,接受并审查申请人的资格。个人申请注册的条件:属于工程师学会或被工程师学会认可的其它学会的会员;已在工程学及其它学科的考试中取得合格,并曾接受训练及取得相应经验;有一年专业经验;常住香港;不受纪律制裁命令限制;书面声明有能力执业。不接受注册的情形:被判刑事罪名成立,并被判处监禁,不论是否缓期执行,而该罪名可能损及工程师专业的声誉;曾在专业方面有失当或疏忽行为。注册有效期:1年。未经注册的人不得自称为“注册专业工程师”(不论是否加上所属类别),也不得使用英文缩

12、写“R.P.E”,否则就是犯罪。有资格的人也必须写清楚类别。采用欺骗手段获得注册的,伪造、篡改注册内容的,冒称注册资格的,都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2、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按照建筑物条例,每一名将由他人代为进行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人,须委任一名认可人士,作为有关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统筹人;并须就该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中关于结构的部分,委任一名注册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是具有较高深结构设计能力的人士。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按照监工计划书监督工程的进行,并在发现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任何图则可能违反规例时,通知建筑事务监督。认可人士名册包含:建筑师名单、工程师名单、测量师名单。建

13、筑事务监督设立2个委员会,分别称为认可人士注册事务委员会及结构工程师注册事务委员会。此2个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经验、对申请人进行专业面试、及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供审查意见。与注册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一样,考核的内容包括技术方面和法律方面,而且考核的主观性很强。任何人可既名列认可人士名册,亦名列结构工程师名册,并且可在认可人士名册中名列多于1份名单。申请列入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册,批准或不批准的时间为申请至注册事务委员会召开考虑该申请的会议的时间,加上建筑事务监督审查的“3个月内”的时间。注册有效期为1年。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署长)每年在宪报(政府报刊)刊登认可人士名册和注册结构工程

14、师名册。如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被定罪、曾犯有专业上的行为不当或疏忽、曾无合理理由而严重偏离监工计划书、曾拟定不符合建筑物条例及其规定的监工计划书,就要受到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纪律委员团的处罚。处罚包括谴责、250000港币以下的罚款和从名册中删除。纪律委员团由行政长官委出,包括名列建筑师名单、工程师名单、测量师名单的认可人士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各15名。纪律委员会秘书须由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委任,同时必须是公职人员。官方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和学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测量师”管理,是关联的,如果某人被取消官方的认可,那么也会被学会取消认可。反之亦然。目前香港有认可

15、人士(建筑师)971名、认可人士(工程师)152名、认可人士(测量师)132名和注册结构工程师375名。申请和列入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册都需缴费。每项要求将姓名列入认可人士名册中任何一份名单或结构工程师名册的申请,4,080元;每次将姓名列入认可人士名册中任何一份名单或结构工程师名册,420元;每项要求将姓名保留于认可人士名册中任何一份名单或结构工程师名册的申请(每次保留姓名为期12个月),815元;每项要求将姓名重新列入认可人士名册中任何一份名单或结构工程师名册的申请,640元。3、注册承建商(施工单位)建筑事务监督设立一个或多个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确

16、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有关的经验、对申请人面试、向建筑事务监督提出审查意见。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由建筑事务监督的代表、学会自认可人士名单及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单中提名的人员、香港建造商会有限公司提名的人员、香港机电工程承建商协会提名的人员等组成。建筑事务监督委任一名屋宇署人员出任委员会秘书。承建商分为一般建筑承建商和专门承建商。建筑事务监督利用宪报公告不同类别的专门工程,经审查符合该专门工程要求的,即可纳入该类别专门承建商名册。在所有专门工程以外的,是一般工程,负责这些工程的,叫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承建商是公司,但申请人分为2类,一类是法团(即公司),另一类是个人。第二类又分为获授权签署人、获董事局授权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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