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符合法治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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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符合法治精神3月1日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他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不久即被安排在电视上认罪、悔罪,这一现象在近来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件侦查过程中时有发生,屡遭诟病。2014年9月24日,作为当年网络“扫黄”行动的重点案件之一,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侦破过程。电视里,快播公司法人兼总经理王欣,剃光头、穿囚服,面对镜头数度哽咽、认错忏悔。事后,王欣的辩护律师赵志军就提出

2、质疑:“在人刚刚被抓,还没有进行任何证据审查的情况下,就扛着摄像机让他在全国人民面前认错,造成一种供认不讳样子,我认为这种行为不合适。”让嫌犯上电视认罪,一方面可以安抚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情绪,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展示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同时也能起到以案说法、警示震慑的作用。然而,这种做法本身却不符合法治精神。首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让嫌犯上电视认罪的潜意识中已经是认定其有罪,所以才会让其认罪,这显然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其次,一些办案机关为了让嫌犯上电视认罪,往往会对其施加某种压力,或是许以取保释放、从轻处罚等交易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嫌犯很可能做出违背意愿、违背事实的认罪表示。此外,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舆论审判”,误导公众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罪的,从而给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带来压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是司法的理性回归,有利于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确保案件审判公平公正。就此而言,应该尽快叫停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做法,这既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捍卫,对嫌疑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也能给检察院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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