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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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法规规定 截止 2010 年 6 月 目录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156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 2007 18 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 1995 415 号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57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 1996 136 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

2、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7 134 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的补充通 知 国税发 2000 182 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0 187 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 的通知 国税发 2003 71 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3 785 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 2005 6 号 12 国家税务

3、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 2005 34 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6 479 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78 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 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95 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 2006 969 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163 号 18 国家

4、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6 1187 号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6 2 号 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6 1279 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7 507 号 2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33 号 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 2

5、008 51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 2006 156 2006 156 号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 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征收管理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 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印发给你们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 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 确保新 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报告总局 流转

6、税管理司 附件 1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使用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专用发票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 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 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

7、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 包括领购 开具 缴销 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 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 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 使用专用设备和通 用设备 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3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 是指金税卡 IC 卡 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 是指计算机 打印机 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 基本联次为 三联 发票联 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 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 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 的凭证

8、记账联 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 他联次用途 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 是指单份专用发 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 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 万元及以下的 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 由地市 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 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 万元及以下的 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 百

9、万元的 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 元及以上的 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 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 需填报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附件 1 第六条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 凭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发票 领购簿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 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 白金税卡和 IC 卡的行为 一 企业名称 二 税务登记代码 三 开票限额 四 购票限量 五 购票人员姓名 密码 4 六 开票机数量 七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 三 四 五 六 七项信息变化

10、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 发票领购簿 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 发票 第八条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 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 税额 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 有 税收征管法 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 向税务机关

11、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 如已领购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 票和 IC 卡 第九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 专用设备 一 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5 三 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认证结果通知书 和 认证结 果清单 装订成册 四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 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

12、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 酒 食品 服装 鞋帽 不包括劳保专用 部分 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 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 可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法律 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 项目齐全 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 字迹清楚 不得压线 错格 三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 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13、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 总开具专用发票的 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清单 附件 2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 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 形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 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 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 误的 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 作废 处理 在 纸质专用发票 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 各联次上注明 作废 字样 全联次留 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 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但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购买方应向主管 6 税务

14、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以下简称 申请单 附 件 3 申请单 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 认证相符 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一般纳税人 在填报 申请单 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 符 的 一般纳税人在填报 申请单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单 一式两联 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 第二联由购买方主 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 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 申请单 进行审核后 出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以下简

15、称 通知单 附件 4 通 知单 应与 申请单 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通知单 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 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 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 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 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 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 通知单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 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 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 专用发票后 与留存的 通知单 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四款所列情形的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 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 控系统中以

16、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 通知单 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 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 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符 7 本规定所称抄税 是报税前用 IC 卡或者 IC 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税 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 是纳税人持 IC 卡或者 IC 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 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因 IC 卡 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 应更换 IC 卡 软盘 因硬盘损坏 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 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 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 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将专用设 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 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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