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29863704 上传时间:2020-04-2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3.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项目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项目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项目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项目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项目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项目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项目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 第一章 总则 .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国家对在哈国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扶持政策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基本概念 本法中使用下列术语: 直接投资除哈国用主权提供担保的和属于官方提供的技术性援助和无偿援助项目之外的其他所有形式的为哈国提供的(国外)投资。 投资行为(业务活动)与实施投资过程相关的企业家的活动。 投资者实施投资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 投资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国家投资委员会。 合同国家投资委员会与投资者之间签署的契约。 获准的投资者与国家投资委员会签署了合同的投资者。 拥有优先发展

2、地位的经济部门与本法第条所规定的对强化吸引外资,对加强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效益起关键作用的部门。 实物赠送与所有权一起以非货币形式向投资者转交的哈国财产或财产权。 特惠国家投资委员会向投资者提供的优先权(特权)。 . 哈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策法 . 本法是参照哈国宪法,并根据现行国家法律和其他拥有法律地位的命令(决定)制定的。 . 如果本法之规定与哈国政府批准使用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有相悖之处,则以国际条约为准。 第二章 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 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依赖于下述条件: 用国家法律保障投资业务活动; 建立优惠、特惠政策体系; 建立唯一的全权代表哈国政府与投资者建立关

3、系的国家政府部门。 .国家扶持直接投资活动的宗旨与任务 . 国家为直接投资活动提供优惠政策的宗旨在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使拥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能更快地发展商品生产,并加强其业务和提供服务的能力。 . 哈国政府在实现宗旨的过程中面临下述任务: 引进新的工艺、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专利。 用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充分供给市场。 发展以出口为目标和能够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 合理开采并综合利用哈国的原材料资源。 引进经贸、商业服务、咨询等领域的先进经验。 提供新的劳动就业机会与场所。 建立不间断培训地方干部,以提高他们专业水准的机制。 保障生产企业的集约化。 改善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 . 拥有优先发

4、展地位的经济部门 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拥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这些部门的清单由哈国总统批准。 第三章 对实施投资项目的鼓励措施 . 实施优惠、特惠政策的办法: .1 为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投资委员会可提供下述优惠、特惠政策: 提供国家的实物赠送; 从签署合同之日起年内地降低(减免)所得税、地皮税和财产税的基础税率,在后续的年内降低(减免)所得税、地皮税和财产税的的基础税率。 对实施投资项目必需的进口设备、原材料和物资实行全部或部分的免除关税政策。 . 优惠、特惠政策的提供取决于直接投资额的多少,投资者承诺实现投资计划及其成本的回收期限的长短,投资项目所属经济部门的优先发展地位的高

5、低及其他条件。 . 关于优惠、特惠政策的条例及具体实施办法由哈国总统批准。 . 哈国为保障获准投资者的利益能够提供的担保 哈国提供担保如下: . 在付清税款和其他必须支付的款项之后,获准投资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支配自己在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或拥有的经济公司(实体)的股票,或者自由汇兑自己在销售注册资本中的股份及经济公司的股票的过程中所得到的利润或收入。 . 由获准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计划在哈国境内生产受到国家销售部门监控的原材料和商品,不受国家垄断控制之列。 . 除在哈国具有法律地位的政府命令中已有预先说明之外,获准的投资者根据其投资方案,在哈境内生产的原材料和商品的价格不属国家的监督与调节之列。 . 获

6、准的投资者因实施投资计划的需要,可以在银行金融部门开立哈国货币和外国货币帐户,可以把哈国货币兑换成外汇,也可把外汇兑换成哈国货币,国家对此不设置任何障碍,也不出台与获准投资者相关的其他新的调汇限制措施。 . 遵照哈国法律实施旨在维护投资者利益和提高其产品竞争力的海关关税调节措施。 . 用哈国法律保障(维护)投资者在哈国境内的投资;利润(收入)红利(股息)、权力和合法利益。 . 除了在违犯哈国法律之规定以外,国家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不得在获准投资者对其所有的财产实施管理工作中设置障碍。 .哈国法律发生变化时的相应保护措施 在合同签署之后,如哈国法律有新的修改和补充内容,且这些内容使原合同的规定条款

7、无法在未来得以实施,或使合同原有的经济目标不得不发生本质的变化,则获准投资者与投资委员会可通过协商对原合同进行更改或修正。 .与实施投资项目有关业务的公开性 投资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所有与实施获准项目相关的带有法律性质的政令,经投资委员会签署过的合同的项目清单,项目投资数额和可供就业的岗位。 第四章 合同的签署与废除合同的条件与办法 .提供优惠、特惠政策的条件 . 只有当投资者已有相关的证明文件,以证实其在资金、技术、组织等方面具有完成其承诺实施项目中的义务和责任的能力,方能获得本法所规定的用于投资者实施项目的优惠、特惠政策。 . 是否获得优惠、特惠政策,将由投资委员会在与投资者签署合同时做出规定。 .合同的签署办法 . 投资者在拥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实施投资项目时,须向投资委员会提出需要获得优惠、特惠政策的申请报告,并按投资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一切手续。 . 投资委员会遵照哈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策法,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天内对提出的要求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报申请人。 . 在申请获得批准之后,投资委员会与投资者在天之内完成合同起草工作,在合同起草过程中,投资委员会与有关的国家政府部门及独立的鉴定专家一起对合同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投资委员会可延长合同起草工作的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天。 . 合同签署后要在投资委员会按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于天之内进行注册登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