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习题解答(律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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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合同1、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 双方找丙公司商议, 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 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

2、,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 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 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 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问题(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2) 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 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

3、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0) 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 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正确答案(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4、。(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该约定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 承租人享有

5、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 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

6、新的技术成果, 属于受托人。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问题(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

7、何?为什么?(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正确答案(1)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2)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

8、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 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3)由乙负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 牛3已交付于乙, 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 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 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9、,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5)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6)该租协议有效。租金属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7)该定金条款无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3、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 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 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 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10、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 遂请求退还卡车, 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 支付6000元违约金, 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 甲可以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 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问题(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否要求退车?(5

11、)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正确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本题卡车尚未交付, 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

12、违约责任。(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7) 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4、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 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 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

13、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 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 并将仓单的复印件、 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 半月后, 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 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 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 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 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 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 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 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

14、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 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 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 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 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 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 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 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问题(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正确答案(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

15、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2) 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因为兴都公司和纺织厂的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 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 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所以在纺织厂未能交付合同规定的价金之前,兴都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拒绝纺织厂的履行要求。(3) 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间的委托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兴都公司曾致电伏牛公司, 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 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 而伏牛公司违反了这一约定, 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了纺织厂, 所以构成了对该委托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所有权。因为仓单是物权凭证经背书转让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5、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 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 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 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 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 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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