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合同(定稿)(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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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授权方: (以下简称甲方)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系列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委托 1、甲方承诺授权乙方在 为该区域内授权代理商,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及发展本区域范围内的加盟商。 2、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在授权期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在本代理区域内进行推广并发展加盟商。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1、甲方拥有“孙志鹏麻辣烫”之注册商标、商号,依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孙志鹏麻辣烫”餐厅(以下称“加盟店”

2、)。 2、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为区域特许代理经营,具体权限使用方式如下:(1)设立乙方直接投资的直营店;(2)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的约定 1、甲方权利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区域开店计划(包括乙方直接投资开店数量、签定加盟店数量等)或未按时开设各区域加盟店,则甲方有权收回区域特许经营权,并有权自行在此区域开设直营店,且有权另行签设授权合同授权他人开设此区域加盟店。 2、乙方须在此区域先开设由乙方直接投资的加盟店,方可授权他人开设加盟店,以确保加盟店的统一品牌形象及培训等各项标准的执行统一。 3、甲方对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战略和时限等约定: (1)乙方要代理区域核心商

3、圈和大学城集中商圈各开设一家直营店,门店面积均不小于100平,装修施工完全符合甲方总部要求,门店运营体系完善,操作流程标准,收益回报率优异,运作结点时间不超过 。 (2)乙方要在 交通便利的繁华地段建立公司 办事处和中转仓储库,便于拓展和培育加盟商,和总部一起为加盟商保驾护航。 4、特许区域与营业地点(1) 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地址为: ,遇行政区域变更,双方需重新协商确认特许地址。(2)如乙方申请对本合同延期,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授权可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5、乙方代理所属加盟商相关资费应优先转入甲方财务账户中后按比例对乙方进行分配,具

4、体分配比例如下:(1) 代理区域内乙方签订客户,加盟费 元,甲方收取 元,乙方收取 元。(2) 押金款项 元由甲方收取。(3) 加盟商自装工程监理费 元甲方收取,公装净利润甲乙双方各占50%。(4) 加盟商订购物料由甲方统配,乙方提点净利润3%。(5) 加盟商开店设备须在甲方采购,设备净利润甲乙方各占50%。 第四条 区域代理费用1、代理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万元,作为取得该特许权的费用,可在特许区域内直接开设乙方直接投资的“孙志鹏麻辣烫”餐厅 家、授权许可区域内其他加盟商开设加盟店 家,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无论乙方是否开设“孙志鹏麻辣烫”餐厅,代理费不予返还或削减。

5、2、特许权使用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开设一家“孙志鹏麻辣烫”餐厅(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直接投资开设及由乙方授权许可开设),须在餐厅开设之日或与区域内其他加盟商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后次日内向甲方交纳特许权使用费 元,信誉保证金 元,每逾一日,须交应交金额的2%作为滞纳金。 3、保证金(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以甲方收款凭据为准。(2)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收取的保证金扣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所承担的费用或违约金、滞纳金,在乙方完成摘牌、撤换标识(包括乙方直营店和公司运营部)等本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后七日内,无息退还乙方。(3)本条

6、所述之特许加盟费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甲方指定账户为 银行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许可与使用 1、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商标。商标名称:“孙志鹏”、“孙志鹏麻辣烫”(包括图型商标和文字商标) 其他:特许标识。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 在加盟店内悬挂、张贴甲方授权使用的特许标识。 3、乙方应按照甲方 VI 系统的标准规范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4、特许标识或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

7、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 5、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甲方特许标识或商标,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甲方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六条 商号的使用 甲方允许乙方将“孙志鹏麻辣烫”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第七条 加盟店的经营资格1、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且证件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名称须为乙方或乙方授权签约人本人,并进行合法经营。2、乙方须以“孙志鹏麻辣烫”之名称对外营业,并独立承担营业所需的一切资金及盈亏。3、乙方对外的一

8、切法律行为,除本合同规定或甲方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均系乙方独立行为,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第八条 加盟店面积要求乙方开设的直营店,其中省会级城市及直辖市店面面积不得小于120平方米,地级市区域店面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县级地区店面面积不得小于70平方米。第9条 加盟店的初始指导1、 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2、乙方需根据“孙志鹏麻辣烫”餐厅的整体装修、装饰风格确定加盟店的装修设计方案,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应依甲方的设计自行发包施工,并自行承担费用。同时须将排定的工程进度表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进行

9、指导。 4、甲方对店面的装修、装潢、施工等有权依照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依甲方意见进行修改。 5、加盟店财务收银系统软件均须由甲方统一订购。 6、加盟店经营所需的必要设备、原材料、调料等须在甲方订购,不得外采。第十条 加盟店首家店的开业培训1、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即店经理、厨师、收银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2、乙方应到甲方受训,并自行承担受训人员受训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薪资、保险、差旅、住宿、膳食、杂费等相关所有费用,甲方提供师资 、场地,若乙方要求甲方到乙方门店培训则须乙方提供经甲方审核同意的

10、训练场地及设备设施,并承担甲方选派协助或提供训练人员的薪资、保险、差旅、住宿、膳食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甲方应在餐厅营业之日起 60 日内或在乙方能独立营运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管理制度,如收银系统操作手册、连锁店(产品)操作标准、营运管理制度、营运订货系统手册等,以便于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首家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在 年 月 日前正式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政府相关许可证照; 2、加盟店的装饰、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

11、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承认和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相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及经营理念等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并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积极、认真、正确的对待,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依甲方规定派人员准时参加各种会议,分析加盟餐厅存在的问题,制定并执行改善对策。 第十八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12、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提前一个月将书面活动资料报甲方审核,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乙方发布广告宣传,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需事先 30 天报甲方审批,经甲方书面通知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13、 1、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由于乙方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竞业禁止1、 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亦不得在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下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甲方商业

14、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资料、经营资料、双方间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推广计划、产品计划、产品成本、产品配方、设计图样及与之相关的文字甚至版权等。2、 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同时签定保密协议。3、 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也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乙方经营所需原料均须由甲方供应及配送,若乙方需增售不属甲方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核准;未经甲方书面核准,不得向其他厂商采购或自行制造、销售非特许产品。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及时调配,满足乙方需求。 第二十六条 由乙方或加盟店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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