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协议(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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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甲方:_乙方:_大学人员流动中心丙方:_经协商,就_(以下简称甲方)借调_大学人员流动中心(以下简称乙方)人员_(以下简称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调期限:从_年_月_日起到_年_月_日止。为期_年。第二条借调期内各方责任:1甲方:负责对被借调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向乙方支付丙方工资单中的各项费用_元月,支付借调费_元年,两项费用均按年度计算,合计_元年。缴纳时间在每年度的第_个月缴纳。2乙方:负责保留丙方的全民编制。为方便管理,确保丙方利益,按学校在岗人员的待遇,每月发给丙方工资单中各项费用,如遇国家调整工资或正常晋级,丙方是否调整或晋级需按甲方的考核结果,乙方再给予办理。3丙

2、方:应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并努力完成所交给的任务。第三条在借调期内,若发生工伤事故,医疗费由借调单位负责;若发生法律纠纷或经济纠纷,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第四条若甲方不能按规定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经催讨后仍未支付的,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丙方应立即回乙方单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五条若甲方、丙方愿意延长借调时间,甲方、丙方应需提前_个月向乙方提出,由三方协商签订续借协议。若达不成续借协议,丙方须按时返回中心报到。第六条借调结束后,丙方应按时回乙方处报到。其借调前待岗时间与借调后待岗时间合并计算,工资待遇按_大学人员流动中心章程的规定办理。若丙方无故不来报到的,根据_大学人员流

3、动中心章程规定按旷工处理。第七条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份。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大学负责人(签字):_大学人员流动中心(盖章):_负责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丙方(签字):_年_月_日电力企业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巴彦淖尔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

4、业的全体职工由_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三条 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

5、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第二章 企业用工第五条 _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第七条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6、。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 根据劳社部发2000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九条 工作时间具体按_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第十条 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7、,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十一条 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

8、准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第四章 劳动报酬第十三条 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第十五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十六条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身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第十七条 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和

9、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第十八条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第十九条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将缴纳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补充保险及互助互济活动。第二十条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和在疗养、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

10、的待遇。第六章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特殊工种保护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二条工会应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情况。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为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第二十四条每年冬、夏两季

11、,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特殊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对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等损坏职工身体健康的岗位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体检由企业行政组织实施或委托工会进行 。第二十七条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配合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管理。第七章 职业培训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坚持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职业培训计划。企业负责职工上岗和转岗的技术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企业必须向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

12、提供专门培训,使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奖金、福利等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工会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的培训,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竞赛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第八章 纪律与奖惩第三十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

13、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第三十一条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年度方针目标生产和工作任务、产品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给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视情况

14、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髑蠊嵋饧?谔?肮救松瓯婧缶龆?BR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开除决定时,应符合下列程序: 1、 企业行政提出处理意见; 2、 征求工会意见; 3、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5、书面通知职工本人。第九章监督检查及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执行,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应按人数对等的原则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接受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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