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的立法模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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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时效的立法模式研究一、建立取得实效制度的必要性 取得时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安定社会秩序,稳定己经形成的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促进物尽其用,避免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取得时效的意义在于平衡私的所有与社会和平秩序之间的张力,用时间来治愈权利瑕疵给社会生活带来的不便和困扰。(一)促进物尽其用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或使财产长期闲置不加以利用,成了“权利上的睡眠者”,这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而对财产无权利之人却积极行使权利,民法规定时效取得,与规定消灭时效一样,主要是为了使权利人关心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由此促进商品交换,加速民事流转。四占有人依据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占有物即可

2、不受阻碍地发生流转,发挥其效用,从而促进物尽其用。(二)维护交易安全长期以自主身份和平占有、使用某物或权利而不受任何干涉,即形成了既成事实。基于对长期存在的既成事实的信任,社会一般公众都有可能与之发生各种交易关系,如买卖、投资、加工等,法律尊重该长期存在的既成事实,必要时得以牺牲所有人为代价,换取交易秩序安全。(三)确定权属,定分止争现代社会财产处于无主状态的现象虽大为减少,但非权利人长期占有使用他人财产或权利的现象仍为数不少,权属纠纷同样在所难免。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将使该非权利人之“占有使用”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取得所有权,这也消除了长期存在的真实权利与事实不符的状态,稳定业己形成的社会关系

3、,即“通过一定期间后并合权利与事实的方法,禁止占有与所有权之间无休止的分离”,从而达到解决权属纠纷,保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四)方便法官判案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通常与真实的权利关系一致,而且证明真实权利的证据往往随着岁月的流逝散失不易获得,或纵能获得,“事久难明”,往往也难以辨别真假,与其劳师动众,寻求无法确定的真正,不如径以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作为证据,更能符合社会的需求。“取得时效制度的确立将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诉争时,不再为历经若干年的证据的真假而作无谓的论证,只需证明该事实状态存在是否达到法定的期间即可。这对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法院办事效率很有必要。为了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

4、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我国民法必须规定取得时效。二、我国取得时效的立法模式世界各国的通行模式有三种,单行模式、分立模式、统一模式。通过对这三种模式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统一模式为佳。(一)单行模式单行模式是指不在民法典中规定时效,而是通过制定单行法对时效问题加以专门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在单行的立法中对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作统一的规定,这一模式主要为没有统一民法典的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如英国。我国法属大陆法系,因要制定一部系统而完善的民法典,也就没有理由把时效制度单独列出来加以规定,因此单行模式不适合我国,我国不宜采这一模式,对此理论界己没有异议。(二)分立模式即将诉讼

5、时效与取得时效分别规定在民法典不同位置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中,法律一般规定诉讼时效准用于债权,而取得时效准用于物权,除取得时效能适用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则外,二者互不相干。采这一模式的主要有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使取得时效作为权利产生的一种方式,在物权领域找到了位置,因此国内许多赞成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学者都主张采用这一模式。其理由是,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消灭胜诉权,实体权并没有因此而消灭,因此应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做法,把取得时效制度规定于物权篇,作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方法之一,而诉讼时效则应由总则加以规定。(三)统一模式即在民法典总则统一规

6、定时效制度,将诉讼时效与敢得时效统一在时效制度之下的立法模式。具体而言,在民法典总则中对时效的概念、类型、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予以规定,而后在时效之下的其他相应位置分别规定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采这一模式的主要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笔者认为,基于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未来我国民法典确立取得时效,立法应采统一模式。1、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作为时效制度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共同点。其一,二者都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取得时效以占有的事实状态为前提,诉讼时效以权利的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为前提。其二,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均是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前提,只有法定期间的经过,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7、其三,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是权利发生变更,前者是占有人取得权利,后者是权利人丧失权利(胜诉权)。2、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具有相同的法律作用,二者都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3、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作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均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性质上属于法律事实,具有共同的法律本质。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关注的都是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而不是最终的法律后果,法律建立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现存的事实状态,保护既存的社会经济秩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商品经济日益发达,民事流转的速度日益加速,时效制度对效率与

8、交易安全进而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作用也日显重要,因此将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统一于时效制度之下而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法律制度而规定于未来民法典之中,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模式具有前两个模式无法拥有的优点,它把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都提高到作为民法一项基本制度的地位,既便于协调二者的适用范围,又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未来制定我国的民法典,如何设计取得时效的模式,宜采这一模式。参考文献:1尹田.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民商法前沿论坛(第一辑)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93-294.2梁慧星.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3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07-408.4龙斯荣.我国民法需要规定取得时效制度J.中国法学,1985(2).(作者单位:北京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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