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3)(1)(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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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土地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XX乙方(承租方):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镇党委、政府招商引进乙方在佛岩村发展桃树产业。在广泛征求民意的情况下,农户自愿将承包土地委托甲方租赁给乙方在平昌县注册的合作社(或农场、公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用途 租赁的土地用于高效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及规范化的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不得挪作非农建设及其他未经约定的项目内容。 二、土地

2、出租面积及位置 土地面积以甲乙双方目前规划的一、二社范围内甲、乙双方认可的面积旱地亩、水田亩,共亩为准。具体以甲方提供农户的地名和亩分为准。 三、土地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以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的期限为准。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期限为20年(在土地承包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下一轮土地承包签订后,甲乙双方再续签合同,本合同到期后租金水田每亩按黄谷500斤,旱地每亩按黄谷400斤,黄谷单价以省发改委发布的黄谷指导价为准计算)。 四、土地租赁遵循的原则 (一)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 (二)租赁后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乙方只有使用经营权。在租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

3、得擅自将租用的土地自行转让给第三者。 (三)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农业用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对租赁土地上的水利设施、道路、围栏等公益设施,乙方单独使用的部分,由乙方保护和维修;非乙方单独使用部分,由甲方保护和维修。 五、土地租赁费用及结算方法(一)土地流转租赁费用的确定:乙方自租赁之日起,前三年旱地350元/年亩,水田450元/年亩;后九年从第四年起旱地450元/年亩,水田550元/年亩)。据此计算,2016年度至2018年度,每年的土地流转费用为万元。(大写:) (二)土地租赁费用的支付办法及时间:乙方每年分两次支付给甲方,第一次每年6月31日前支付一半,第二次每年12

4、月31日前支付当年余款。再由甲方兑现给流转土地的农户,甲方不得随意截留农民的土地流转费用。 六、土地附着物的补偿 租赁土地上的附着物,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若甲方已种植作物在成熟期自己收获的,双方不存在补偿事宜;若甲方已种植作物不能收获、需清除的,由甲方按乙方要求的进度协商处理,甲方需确保所有作物不晚于2016年月日完成收获、并清除前作物稿秆、净地移交给乙方。 (二)对租赁范围内的边坡与地角已经存在的林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由甲方按乙方要求进行处理,乙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不处理的林木,由甲方自行看管。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依法享有租赁土地的自主经营权、管理权、产

5、品处置权和收益权,依法享有土地被国家征收、占用造成损失的补偿权利。(此损失仅限于乙方在土地上自己投资的直接损失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二)根据乙方规划需求,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所需的水、电、网络前期相关工作,机动车道、耕作便道、观光便道等配套设施建设,由镇村协调解决。 (三)乙方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在租用土地内修建生产加工及办公用房所占用的土地,甲方应允许,不得阻拦。 (四)甲方在建设发展中,需征用乙方租赁的土地,乙方应给予支持。其土地征用费用,归农户收取;地上附属物(含建筑物、设施设备、种植青苗等)的损失赔偿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占用。 (五)甲方将土地出租给乙方后,

6、甲方的农户继续享受国家惠农政策。在租赁土地范围内以乙方名义争取的项目发展资金,由乙方管理支配,甲方应协助有关政策扶持项目的争取及其手续的办理。 (六)在具备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情况下,甲方保证劳动力的组织与提供,乙方须优先保证流转土地的农户在种植基地内合作劳动,劳动农民应遵守乙方的用工规定(对乙方厂房建设用工、技术要求较高的加工厂与农场用工,乙方自行安排,不受此条约束)。其劳动报酬按长期、短期、临时用工协商约定,根据不同工种、实际用工时间按季(月)支付。 (七)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其用电、用水、排水应享受当地农户同等待遇。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用水用电,并保证道路畅通,不得在租赁范围的田坎、田埂上

7、种植其它农作物与植物。 (八)乙方在经营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搞好社会治安及安全管理,未经乙方允许,人畜不得人为因素擅自进入租界内,一旦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在当期土地租赁费用中扣除。 (九)为保障乙方的投资权益,甲方负责协调土地使用纠纷、民扰纠纷等,不得影响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现停工、停产现象。 (十)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除不可抗力,政策因素及其他重要情形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租赁给乙方的土地(包括坟墓)。如果确需占用,必须事先与乙方协商一致,并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十一)对于厂房、办公用房及停车场的临时建设用地、

8、以及农场的种植用地,甲方不得阻拦场地平整和阻止施工。根据项目后期发展,在征得甲方和农户同意的情况下以及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政府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将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十二)对退租土地的复垦,农场范围按平整后的地貌,同面积返还;耕作路部分,由甲方自行处理返还事宜,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损毁,乙方拥有免责权利)。 (十三)租赁期满后,按照第三条约定续签合同。 八、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确定),赔偿金额根据具体的损失情况确定。 (二)土地租赁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

9、终止合同(除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害,及其他重要情形下外),若甲方终止合同,则需赔偿乙方投资开发的全部费用;若乙方终止合同,则其投资的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同时负责土地的复垦。 (三)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清土地租金否则甲方有权在一个月后解除此合同。(1)若乙方到期不支付租金给甲方,超期由乙方按租金额年息5%支付利息,直到付清全部租金;(2)乙方交纳租金超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甲方有权阻止乙方经营,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3)若甲方违约,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甲方需退回乙方当年支付的租金(或不付租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九、其它 (一)对本次租赁土地不足500亩的增补、后续年度扩大

10、的土地租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不作变化。对增补与扩大的范围,签订补充协议后,与本合同同等效力执行。 (二)在租地期间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甲方土地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合同期满,乙方是否续租土地,应在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 (四)合同清偿,若乙方不再续租或无法履行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1)乙方投入的基础设施自行处理;(2)固定的建筑物(不含公益设施)如房屋等固定资产经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评估其价值后,自行拍卖。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平昌县农业局、元山镇农业中心备案、元山镇人民政府存档各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监证单位: 年月日-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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