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买卖合同格式概要(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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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三方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产 品 名 称: 工程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项目工程装置名称: 买 方: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买 方 代 表: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LPEC)卖 方: 合同签订地点:河南省 洛阳市目录2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及图纸资料交付错误!未定义书签。3合同价款及支付条件错误!未定义书签。4保证错误!未定义书签。5生产地点,制造、检验及试验错误!未定义书签。6交货错误!未定义书签。7设备标识及包装错误!未定义书签。8运输错误!未定义书签。9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10合同的生效及终止错误!未定义书签。11合同变更错误!未

2、定义书签。12合同争议错误!未定义书签。13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14合同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15其它错误!未定义书签。-可编辑修改-买卖合同基本条款1、总则1.1 买方: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1.2 买方代表: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化工程公司(简称:LPEC)1.3 卖方: 1.4 本买卖合同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1.5 合同附件为本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有关书面协议(合同)等均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 本买卖合同买方的所有责任、权利和义务均由买方代表履行,买方代表将代表买方执

3、行本合同,并履行EPC合同规定的责任。1.7 买方对于该合同的签署仅限用于对本次采购物资的减免税作用,其它权利和责任根据总包合同由买方代表一并承担。1.8 廉洁从业书(责任协议书)是合同的一部分,一旦签订,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及图纸资料交付2.1 卖方工作范围:从*的制造,内外网的安装、检验、包装、运输至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项目施工现场交货并指导和配合现场安装及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由卖方承担。2.2 卖方供货范围、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等详见本买卖合同和订货技术附件、施工图等相关技术文件。2.3 合同执行优先顺序:合同的商务部分如技术协议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

4、本合同条款为优先;合同的技术部分如技术协议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技术协议为优先。2.4 买卖三方涉及的图纸、资料交付按照文件承诺表中注明的交付时间执行,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2.5 设计审查会或厂商协调会(如果需要)的时间安排、审查内容及地点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代表(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2.6 买方代表和卖方应按第2.4款的要求提供图纸及其相关技术资料,以保证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进度。2.7 卖方应提交8套竣工资料(4套可为复制件)并与所供设备同时交付买方代表(竣工资料的编写按照SH/T3503-2007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执行)。2.8 供货设备明细表(见附表)3

5、 合同价款及支付条件3.1 合同价款:*的出厂价(设备单价和重量见供货设备明细表),内件安装费;开车试车备品备件、检验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现场服务费等的合同总价(含税)为*。其中吨单价详见附表合同明细。本合同为固定吨单价;整个项目实施期间不作任何调整。最终以合同吨单价乘以施工图重量为合同结算价。3.2 支付条件卖方提交的发票必须只显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作为唯一的买方,与买方代表没有任何关系。3.2.1 本合同款的支付均由买方代表出据付款通知后,由买方委托银行办理电汇、票汇或信汇。3.2.2 预付款为本合同总价的30,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并收到卖方批复的生产进度计划后支付

6、。3.2.3 本合同总价的65于产品全部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并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3.2.5 预留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买方代表签发无扣款证明后一个月内支付。4 保证4.1 卖方保证按买卖合同及其技术附件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和技术要求提供产品、资料和服务。4.2 卖方保证不把产品转包给其它单位制造;卖方已知晓中石化资源网络合格分承包商名单,并保证外购的原材料必须在中石化资源网络合格分承包商中采购或买方确认的供应商处采购,但不免除卖方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如卖方违反上述约定,买方有权退货、终止合同或将该产品从装置拆除,造成损失由卖方承担。另外,买方不排除对卖方购

7、进的原材料进行到货的检验。4.3 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产品交货之日起18个月或装置运行12个月的先到达者为准。如因卖方产品质量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日期或不能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设计技术要求时,卖方应对所供产品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影响生产装置正常生产所带来的相关责任(卖方所应承担的费用和责任由买方视情节确定),同时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4.4 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按买方代表或买方所规定的时间内抵达现场负责修理或更换,所需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产品的最终用户是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4.5 产品因现场保管、安装或操作不当所造成产品零部件的损坏

8、,卖方有责任协助修理或更换,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6 设备抵达现场后,在安装及试运时,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对其产品进行调试和安装指导及售后服务工作(免费服务),买方代表应给予工作上的方便。4.7 买方、买方代表和卖方应对对方的技术资料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给第三方。5 生产地点,制造、检验及试验5.1 本买卖合同要求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在(公司名称)制造,否则,买方或买方代表有权退货、解除本合同。5.2 在买卖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卖方应提交买方代表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进度表,以便于买方代表落实和统筹安排工厂监造、出厂检验、现场安装等工作,同时,卖方还必须每旬以书面形式向买方通报产品

9、的生产进度。5.3 检验要求5.3.1. 买方和买方代表有权参加设备监造、检验和试验,如有主要原材料及附属设备或零部件外委分包,卖方应通知买方代表。买方和买方代表有权在制造期间,按照本合同规定参加卖方的产品检验和试验。如有必要需参考中石化物装部制造过程质量验收检验大纲执行。5.3.2. 买方代表要参与设备的出厂检验过程,卖方应提前7天将检验时间通知买方代表;如果买方代表不参与检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5.3.3. 卖方应免费向买方代表(包括买方)参加检验和试验的人员提供所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的资料、设备、器具、附件、人力、仪器及材料,以保证检验和试验的进行, 卖方应对买方代表(包括买方)的检验人

10、员在检验期间的工作上给予方便。5.3.4. 在本合同签订后45天内,卖方应向买方代表提供设备的检验和试验程序资料。5.3.5. 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或检验和试验前10天,向买方代表发出邀请通知(通知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买卖合同号、准备检验的设备、工厂详细地址、工厂接洽人员、预期检验日期)并提供待检验产品的检验项目及进度表,买方代表在收到检验进度表7天内通知卖方,说明买方代表参加检验的时间。5.3.6. 在买方代表(包括买方)检验之前,卖方应先对设备进行自检,应在买方代表检验之前准备好其检验报告和材料合格证书。当买方代表参加检验时,卖方应按要求的时间和份数向买方代表提交已准备好的检验报告和材

11、料合格证书。5.3.7. 当设备在现场进行开箱检验时,不能以买方代表检验工作来代替卖方所做的检验工作。买方代表在制造厂参加检验和试验时不签署任何检验和试验文件,但作为在制造厂检验完成并同意放行标志的检验认可书除外。5.3.8. 无论买方、买方代表是否参加上述工厂监造、检验和试验,卖方都应向买方代表提交设备质量合格证、检验和试验报告。5.3.9. 买方、买方代表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的所有监造、检验和试验都不能解除卖方(包括分包方)按买卖合同要求应承担的最终责任。5.3.10. 买方代表应在现场开箱检验前7日内通过E-mail或电话通知卖方,卖方应在2日内通过E-mail和电话给予答复。卖方应自费派遣

12、工程的检验人员到施工现场参加设备的开箱检验。5.3.10.1. 卖方应提供合同附件格式装箱清单,以便买方验收时验收。5.3.10.2. 在现场开箱检验中如果发现设备有损坏、短缺、遗失或质量低劣的现象时,买方代表与买方(若卖方参加开箱检验时)将填写买方代表制定的设备、材料不合格品评定和处置表并签字。经双方签字认可的设备、材料不合格品评定和处置表将作为买方代表向卖方要求索赔或要求更正、修理、更换或补供设备的有效证据。5.3.10.3. 若对现场开箱检验中出现的上述故障和原因,买方代表和卖方的看法有矛盾而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将请检验权威机构重新检验该设备,该检验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成为买方代表向卖方

13、要求索赔或要求更正、修理、更换或补供设备的有效证据。检验所需费用由故障责任方承担。5.3.10.4. 若卖方不参加现场开箱检验,买方代表有权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如果出现上述故障,买方代表出具单方签字的设备、材料不合格品评定和处置表也将成为买方代表向卖方要求索赔或要求更正、修理、更换或补供设备的有效证据。卖方应尽最大努力使修理或更换的设备不影响现场施工的工程进度。5.4 如买方代表委托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监造,卖方应积极配合监造工作。6 交货6.1交货日期:*运抵交货地点。6.2交货地点: LPEC北海炼油异地改造石油化工项目施工现场6.3交货状态: 整体到货(含内外网)6.4交货方式:

14、买方、买方代表和卖方在交货地点共同验收交接,交接单一式两份,买方代表和卖方各一份,交接单应明确交货时间。如卖方不能参加-,则以买方代表及买方的验收报告为准,卖方应承认验收结果的正确性。7 设备标识及包装7.1 设备出厂标识7.1.1 容器铭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对该产品的编号、制造日期、设计压力、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试验压力、设计温度、容器重量、容器位号。7.1.2 压力容器铭牌的内容除应符合7.1.1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制造许可证号码、容器类别、监检部门钢印。7.1.3 容器的铭牌由卖方提供。7.1.4 散件出厂的受压元件

15、应具有严格而准确的标识。每件所用的材料牌号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制造号、检验号都应有相应的记录。每件都应根据制造排版图进行严格的标识,以利现场组装。标识的具体方法按制造厂商规定执行。7.1.5 每个、每箱或每捆零部件均应加标牌,注明零部件的名称和所归属容器的名称、位号,以及零部件号和装配图号。7.2 包装的标识设备的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第7.1条的有关规定。对包装箱内捆扎或各散装件,均应加标牌,注明零部件的名称和所归属主机的名称、位号,以及零部件号和装配图号。7.2.1 包装的一般要求设备包装应符合科学、牢固、实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应保证产品在正常的储运和装卸条件下,不因包装不善而产生锈蚀、受潮、发霉、降低精度、残损或散失等现象。7.2.2 设备制造完毕,经检验合格并做好防护处理后,方可进行内、外包装,包装时随机文件应齐全。7.2.3 对所有管道、法兰、阀门等开口端(或密封面),应采用塑料管帽、端盖进行防护。7.2.4 随机文件包装要求质量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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