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载体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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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载体刍议摘要: 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的载体是居委会,已经得到法律与行政层面的认可。本文认为,社区“自组织”的载体不能仅仅局限于村委会,无论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村委会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不能完全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合作组织具有很多优势,应当成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的重要载体之一。当前,合作组织载体作用的发挥还面临着许多难题,例如如何处理与村委会的关系、如何保证合法性等等。为此,我们认为,当前必需把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与政府支持以及规范相互结合起来,合作组织自身建设的重点在于规章制度等环节,政府支持的重点在于人力资源培训以及保证

2、合法性等环节,政府规范的重点在于立法、监督以及矫正等环节。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合作组织网络、综合性合作组织以及跨村域合作组织的建设,形成利益嵌套格局,以真正发挥合作组织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载体作用。 关键词 :村委会;农村合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自组织;载体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能仅仅依赖政府管理,同时还必须依赖社区“自组织”,即社区利益共同体的“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社区“自组织”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以及因地制宜性强等诸多优点,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管理以及市场调节等的不足。从国际上看,近些年来,社区“自组织”逐渐成为政府管理、市场调节外的“第三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也是如此

3、,随着村民自治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不断推进,社区“自组织”在农村生态环境中必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发挥社区“自组织”的作用中,组织载体的选择十分重要。在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中,社区“自组织”的载体是村委会。我们认为,仅仅依靠村委会作为“自组织”载体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增加农村合作组织这一载体,我们应大力扶持与规范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1 村委会不能完全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在我国当前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村委会是社区“自组织”的基本载体,已经得到法律与行政的认可。从法律角度分析,目前我国村委会的载体地位已经得到国家法律上的确认。如我国宪法规

4、定:城市与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从行政体制角度分析,村委会的载体地位符合我国行政体制的逻辑。村委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也是村民自治的产物,我国自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后,村委会就成为一级自治组织。村委会有权力决 定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如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等。总之,从法律与行政角度出发,村委会都应当是村民利益的真正代表。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这是我们假设村委会几乎不受宗族、经济发展水平以 及村民民主理性程度的影响,尤其是不受村党组织以及上级行政体制干扰下的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 ,我国的村民自治目前还不真

5、正成熟,村委会的身上彰显了浓厚的行政色彩,一方面村委会是国家体制的末端(尽管它不是国家行政的正式建制),承担了国家的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自治体,在国家体制与政策的框架下,对本社区事物进行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尽管是自治组织,但它必需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难以摆脱上级政府的干预与控制。一旦两种职能之间出现矛盾与冲突,村委会就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在冲突的情况下,村委会往往倾向于政府一头。缘何如此?首先其中有一个路径依赖问题。我国一直是高度政府主导模式,尽管目前实行村民自治,但历史遗留的影响却不可能在短期内很快消失。其次其中有一个现实利益问题。虽然我国正式启动了村民自治制度,但村庄与镇

6、之间“扯不断、理还乱”的种种联系,使得村干部人选往往烙上上级的意志。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通过直接行政干预,通过村党组织以及通过经济利益,对村委会人选能够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其实在我国不少农村,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事实上已经是上下级关系或者是近乎于上下级关系。当然,也有许多村干部极力协调“对上”与“对下”的关系,力图在其中找到一个平衡,这使得他们往往成为一种在“夹缝”中生存的人1。村委会不能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的另外一个重要理由,我们需要从社区利益共 同体的本原意义上去发掘。社区利益共同体需要共同的利益与意志以及紧密的社会联系。而共同的利益与意志以及紧密的社会联系,缘何而来?我们认为离不开居民的参与。

7、首先,共同的利益与意志离不开居民参与,只有广泛的参与,居民的各种意见、倾向、想法才能得以汇总与融合,“集体意识”才能生成,才能真正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次,只有广泛的参与,紧密的社会联系才能生成,因为社会联系的过程就是一个互动与参与的过程,互动与参与的频率越强,社会联系也就越紧密。基于此,我们认为,居民参与是社区的本原所在。村委会为农村社区的居民参与提供了一种平台,但是这种平台并非尽善尽美。因为村委会只是提供一种间接的参与,即村民选举代理人,通过代理人实现他们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农村社区这样的人口规模中,居民完全有条件在某些环节实现直接参与,尤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更是如此。因此完全以村委会作为

8、“自组织”的载体,是有所偏颇的。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村委会不能真正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外来经济诱惑以及外来行政压力的情况下,村委会与村民利益共同体双方利益更容易发生断裂。当然,即使不能真正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村委会在农村社区“自组织”中也是不可缺少的。关于村委会在农村社区“自组织”中的作用,我们勿需赘言。我们这样的论述,并不是对村委会的彻底否定,只是想言明:在农村社区“自组织”中,仅仅有村委会一个载体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发展其他的组织形式,与村委会一同成为社区“自组织”的载体。2 合作组织应成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

9、”的重要载体当前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何种组织可以与村委会一起承担社区“自组织”的载体呢?我们认为最合适的莫过于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在我国农村社会中很早以前就已经存在,但真正的大发展是在联产承包以后。合作组织的兴起并不是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而是契合我国农村公共事业的需要以及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等而得到大发展的。但合作组织发展起来以后,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应当能够成为农村社区“自组织”的重要载体,我们认为原因如下。其一,合作组织有利于人们之间的合作。合作组织顾名思义是基于人们合作的角度而产生的组织,因此合作组织对推动人们之间的合作是大有裨益的。即使在小农经济的状

10、态下,在农村社区中,人们也不能完全“孤军奋战”,何况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经济日益开放,很多问题的解决更离不开人们之间的合作。联产承包后我国农村社区走上了“分”的道路,但“原子化”的状况难以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很快合作组织就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主要原因就在于公共事物始终是农村饶不开的“坎”。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也离不开人们之间的合作,因此合作组织与生态环境保护二者之间有着极大的耦合性。另外,通过合作组织,社区可以培养合作精神,这种合作精神对于社区生态环境保护而言,是非常关键的。那么如何培育农村社区的合作精神呢?我们认为,除了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外,让社区居民通过利益进行自愿合作,在合作中

11、培养合作精神与合作意识,也是一条不可或缺的途径,而合作组织正为社区居民通过利益自愿合作,并在合作中培养合作精神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载体与平台。 其二,合作组织有利于公众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进程之中。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以及环保事业的开展,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离不开村民利益共同体的群策群力。公民的参与离不开组织支撑,合作组织就是这样一个极好的载体。因为群众以合作组织形式进行参与社区环境保护之中,不但降低参与成本,而且还能够培育参与秩序。更为重要的是,与村委会间接参与相比,合作组织能够实现直接的参与,从这个角度而言,合作组织比村委会更有理由代表村民利益共同体。其三,合作组织有利于培养社区“自组

12、织”能力。社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是以一定的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能力为基础的。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培养农村社区自治能 力。事实上,自我管理一个组织与自我管理一个社区,二者有着相同的逻辑。由于村委会成为社区“自组织”的载体,村民们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的锻炼机会并不是很多。相对村委会而言,合作组织可以给村民更多的锻炼与实践机会。通过在合作组织中的锻炼与实践,村民们可以提高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的能力,并把这种能力反馈到社区层面,对社区“自组织”也是大有好处的。其四,合作组织有利于维护村民的环境权益。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利益博弈的 过程,而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农民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目前在我国,农村人口占

13、了绝大多数,超过60%,但是农民的政治地位极低,与人口比例极不相称。从全国第1次人民代表大会到全国第10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农民的代表比例从未超过10%2。近些年来,我国农民环境群体事件与日俱增,根源就在于农民在政治上的弱势。我国几乎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利益组织与政府博弈与沟通,只有农民缺乏表达自己利益的集体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政治权利,提高农民的博弈能力,使他们在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更多讨价还价的余地,对于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是不可缺少的。其五,合作组织可以实现制度资本与社会资本的有机结合。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合作组织还有更深层面的意义,这就是合作组织能够推动制

14、度资本与社会资本的有机结合。在合作组织这个载体中,政府通过输入制度资本,培育农民的参与意识,提高他们的参与水平,并使个体之间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培育社会资本。当社会资本雄厚时,村民之间更会实现良性互动,群策群力,反过来把实践的东西提炼,反馈给政府,有助于政府完善管理,进一步促进制度资本,形成一种良性循环。这个良性循环过程,能够而且只能在合作组织中进行,因为合作组织的组织基点是利益,组织手段与途径是公众参与。3 合作组织在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面临的难题合作组织应当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成为社区“自组织”的 重要载体之一。那么目前农村合作组织能否真正担任起“自组织”载体的职责,在我

15、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真正发挥作用?我们认为目前还难以实现,因为合作组织在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中还面临着很多难题。合作组织面临的第一个难题是与村委会的关系。在整个中国,目前很多合作组织都是依托上级政府与村委会而成立的。我们认为,这其实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毕竟我国目前农村的现实情况并不是很有利于依靠利益纽带建立合作组织。利用一定的行政干预,扶持合作组织发展,到了一定时候,群众参与意愿强烈,组织相对成熟,合作组织就会沿着自身的逻辑运行,在我国农村现有条件下,也不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这样一来,也造成一个弊端,就是不少合作组织与村党组织以及村委会息息相关,呈利益嵌套结构,不少合作组织的领导就是村领导。

16、与村委会相比,合作组织最能体现利益的结合,最能体现村民利益共同体的特征,因为合作组织的运行逻辑与村委会是不同的。在合作组织走向正轨以后,可能就会与村委会之间发生一定的冲突。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冲突的结果肯定是不利于合作组织的。合作组织面临的第二个难题是内部的操作体系。合作组织是我国农村一种基于利益视角而建立的组织,组织的进入是自愿的,组织的结构是横向性的,组织的成员之间关系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我国大多合作组织尚未能实现这一点,而是基本上都依靠能人维持,当然这其中是有一定国情原因的。合作组织如何平衡能人与民主的关系?这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当前,合作组织主要依靠能人发挥作用,这在特定阶段有着效率上的优势,但也容易出现决策的失误与腐败行为的产生。但如果实现充分民主,也未必能够克服决策失误,还有可能加剧“搭便车”的弊端。我国目前合作组织中 “一人一票”与“一人多票”的难题,就是最好的反映。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也是如此。“一人一票”一个无可争议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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