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范本(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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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办公附件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试行文本)二五年九月第一章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协议书委托方(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受托方(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并参照国家推行的各种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建设单位委托管理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服务范围及酬金:服务的详细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酬金(%)报酬额(万元)1、立项决策管理2、项目设计管理(不

2、含2.1)2.1勘察设计专项服务3、项目准备管理4、项目采购管理(不含4.1)4.1招标代理专项服务5、项目实施管理(不含5.1)5.1工程监理专项服务6、项目文档管理7、项目后评价管理8、其它服务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本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协议书;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标准条件;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勘察设计专项合同(GF20000209);工程监理专项合同(GF20000202); 招标代理专项合同(HB20021);造价咨询专项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管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

3、同专用条件中议定服务范围内的工作。五、建设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管理人支付酬金。六、本工程质量等级和执行规范、标准:1、本工程要达到国家合格工程标准,即GB50300-2001验收标准。2、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 七、建设单位向管理人承诺按照合同(含专项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并承担不按时按月拨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停工责任。 本合同的管理服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建设单位:(签章) 管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4、)地址: 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第二章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建设单位代表”是指建设单位委派的该工程的全权负责人。“管理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和管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管理机构”是指管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项目经理”是指管理人派驻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5、,也称“驻地代表”。“第三方”是指除建设单位、管理人以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当事人。“工程项目的正常工作”是指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承包人原因,使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管理人自身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也称“天”。“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

6、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管理人的义务第四条 管理人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各阶段进行管理,完成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人员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项目经理以及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第六条 管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7、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建设单位实现项目预定的目标。第七条 管理人依据服务范围的授权对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公正地行使管理权(或处理权),但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建设单位处事先得到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管理人应尽快通知建设单位)。第八条 管理人有义务向工程参建各方宣传国家、省、市各项新法律、法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新规定。第九条 管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

8、类设施和物品。第十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建设单位的义务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管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并将授予管理人的权利通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负责人,以便为管理人提供配合与保障。第十二条 为了不耽误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管理人(或管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 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建设单位代表,负责与管理机构联系。更换建设单位代表,要提前7日通知管理人。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免费向管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办

9、公用房以及其他设施,对管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建设单位免费向管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按时向管理人支付酬金。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管理人的工程项目管理权利、以及管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确定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方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就有关工程事项有变更意向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的权利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管理人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

10、应商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对工程变更确认权与否定权;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11、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限期清理出场;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合同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第

12、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商工作不力,管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二十一条 在委托的范围内,建设单位或第三方向对方的任何建议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需首先向管理机构提出,由管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单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与任何有关的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可权,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管理机构提交月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的专项报告。

13、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管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管理人移交合格的工程项目。管理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有效期。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三十条 管理人应严格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因管理人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建设单位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服务酬金总数(扣除税金)。第三十一条 对第三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质量、进度等不符合要求,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14、对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不能成立时,管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建设单位各种费用支出。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管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如果向管理人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导致的管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项目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业务正常进行,并应及时审定用款计划和工程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按时拨付各项工程应付款。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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