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法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文章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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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华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摘 要 死刑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可以说自从有了犯罪时起,就有了死刑,它作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主刑之一,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剥夺人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而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具有不可逆性,因而历来受刑法学家的高度重视。在当前世界上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存废问题更是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近些年来,死刑存废问题也日益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关注的热点。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各国死刑制度也必然随之进行调整并慢慢走向消亡。但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存在于我国现阶段,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分析,结

2、合目前世界上死刑保留论者和死刑废除论者的基本观点以及我国“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这一长期政策,阐述了我国目前完全消除死刑制度不具备的条件以及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一些启示。关键词: 死刑; 死刑保留论; 死刑废除论; 制度完善1目 录 前 言1 一、死刑概说 1 (一) 死刑的概念l (二) 死刑的基本特征 1 二、我国死刑制度度的现状2 (一) 我国死刑之刑事政策现状 2 (二) 我国死刑之立法现状 2 (三) 我国死刑之司法现状2 三、死刑存废之争3 (一) 死刑保留论的基本观点 3 (二) 死刑废除论的基本观点 4 四、对我国死刑命运的思考4 (一) 从我国物质条件看死刑制度 5

3、(二) 从人文背景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 5 (三) 对我国死刑制度未来命运分析 5五、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7 (一) 增加死刑规定的可操作性 7 (二) 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 7 (三) 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8 (四) 增加死刑犯的赦免权 9 (五) 适当减少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 10结 语 1l参考文献 12致谢词 13前言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从刑罚诞生的一开始,死刑就作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方式而存在着。二百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著论犯罪与刑罚面世后,其中关于死刑存废引起重大的学术争议。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的最宝贵

4、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本文试图通过对死刑的概念、基本特征、功能等死刑的基础理论方面以及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及其政策的介绍和分析来探讨死刑的存废问题,并提出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一些完善措施,并结合国内外关于死刑存废之争的一些论著对死刑问题提出一些不太成熟的个人观点。一、死刑概说 (一) 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情况。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

5、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称为生命刑。 同时由于剥夺生命不同于剥夺自由,人身自由被剥夺后尚可恢复,而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因此死刑 ( 主要是就死刑立即执行来说 ) 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为严厉的,故又被称为极刑。(二)死刑的基本特征 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严厉性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的重要特征。死刑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 死刑的执行是不可逆转的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犯罪,分子一旦被执行死刑,是不可能恢复行刑前的状态的。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会永远的,彻底的消失。而自山刑可以通过释放或给予国家赔偿来弥补,财产刑可

6、以通过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弥补。基于这一特性,死刑无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第二,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损害是最大的。 死刑给犯罪分子施加的损害是其他刑罚所不及的。死刑的执行意味着犯罪分子生命的消失。生命消失了,作为人的一切权利也就随之消失了。 第三、死刑剥夺的是人的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而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是人作为活体存在的唯一标志,是一切权利的载体,是人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没有了生命,人就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相对于自由刑等其他刑罚,死刑是最严厉的。二、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一) 我国死刑之刑事政策现状 我国关于死刑的具体刑事政策可以概括为“不可不杀

7、,不可多杀,要少杀、慎杀”。“不可不杀”表明我们国家在现阶段还有必要保留死刑,而“不可多杀,要少杀、慎杀”则表明了我们国家对于死刑的一种慎重态度。而“不可多杀”又被具体化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样一个死刑政策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曾经指导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也收到了良好的适用效果。但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严打”开始,在“治乱世用重典”的观念影响下,不可多杀的死刑政策发生了动摇,死刑随之而大量适用,从“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演化到了“可杀可不杀得也要杀”。虽然我国对死刑的数字是严格保密的,但是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最多己是公开的秘密。 (二)我国死刑之立法现状刑事政策首先体现在立法上,死刑亦是如此。从1

8、979年刑法中的28个死刑罪名到1996刑法中的67个死刑罪名,这样一种趋势反映了立法者意图通过死刑同犯罪作斗争的种努力。但是事实证明犯罪率并未因为死刑在立法上的增多而降低。(三)我国死刑之司法现状 死刑的立法规定,最终要由司法机关来适用。司法机关要正确地掌握死刑标准,对于限制死刑有着重要意义。在我国目前的死刑刑事政策和立法表现出对死刑的重视,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往往也极其青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方可审理和判决死刑案件。在一些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经常看到很多判决死刑犯人罪行的公告,而且更替频率颇高,有时甚至一周换一批,可见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年所判处的死刑犯有很多。而且即

9、使这样,人们还觉得死刑的判处率不高,要求多判重刑,多判死刑,从而来控制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值得注意的便是2003年,全国著名刘涌案,在二审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后,在某些压力下,最终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这个案子正好体现了我国目前司法界对于死刑的态度:对死刑的极度青睐。另外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一些罪行比较严重的案件中,审判人员往往忽视这些情节,仍然判处死刑。1总之,目前在国内犯罪率继续走高,在法官对犯罪嫉恶如仇的心理状态下,死刑的威信与作用被极度的夸大,人们希望对罪行较大的犯罪人判处歹匕刑,司法人员为了迎合公众的报应心理也遵循了人们的意志,死刑被迷信化,导

10、致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应用。1严健 从死刑在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三、死刑存废之争 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学家贝卡里亚出版了一部至今仍深深影响着刑法学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从而爆发了一场延续至今的轰轰烈烈的死刑存废之争。(一)死刑保留论的基本观点 死刑的运用自国家产生以来便有,至今已运用了数千年之久,许多人历来认为“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是理所当然的。报应论便成为死刑保留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应,以刑罚来报应犯罪,因刑罚的痛苦来平衡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以建立社会赖以生存的法的秩序。” 康德便是一位死刑保留论

11、者,他主张刑罚等量报应。基于报应主义,康德指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和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甚至假定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并假定这些人同住在一个海岛上,决定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处死他以后,才执行他们的决定。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

12、是参与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1康德的理论可以说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作了有力的辩护。 黑格尔也是一名死刑保留论者,与康德不同的是,他主张刑罚等价报应。他指出: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一生命是无价之宝一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2作为死刑的强有力的拥护者,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若犯法三四次以上,公民的生命受其威胁,而非监禁等其他刑罚所能制止,则不得不用最后之方法一斩首之刑。对于那些虽终生监禁而仍累次危及他人生命的人,不得不高悬死刑之剑以恐吓之。刑事证学派代表人物加罗法洛亦是一名死刑保留

13、论者,他主张对犯罪人的一种消灭方法即排斥出社会圈,剥夺其社会权利。对社会道德观的侵犯是一种永久精神异常的症状,该症状导致主体永远不能进行身体生活。因此他断言,死刑只能适用于仅仅出于利己的动机就易于实施谋杀行为的人。而死刑正是一种完全彻底消灭犯罪人的有效方法,因为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当然也就剥夺了犯罪人再犯罪的能力。他指出:“我们也不能否认死刑对所有较次等级的犯罪具有条件反射作用。仅仅是这种刑罚存在和随时都可被适用这一事实,就是对所有具有犯罪倾向者的一个阻力我们甚至可以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6-167页2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第156页-157页。说,死刑对那些并非它的恐吓对象的人具有最大的威胁力。1 (二)死刑废除论的基本观点 作为西方历史上公认的最早对死刑提出系统的废除观点的学者,贝卡里亚是在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从而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他认为:国家没有判处一个公民死刑的权力,因为在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人们仅仅把自己一份尽量少的自由交给了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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