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权利和作用分析(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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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权利和作用分析摘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基本职权,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工会的职权体系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劳资双方矛盾的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我国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的内容,即协商契约权、参与共决权、干预纠正权,作用5个方面即权益认定、利益诉求、利益实现、强势地位、执法监督。工会的这一职权体系是一个整体,但这些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关于签约权、监督权和起诉权的规定均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分析工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作用及其实现条件及工会权利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工会;工会权利;工会作用

2、;用人单位引言:2008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生效。在劳动法的框架之下,工会的权利和作用被明确和突出了出来,工会在发挥自己的职能的时候有了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工会”二字被提及了二十一次,由此劳动合同法对工会的重视可见一斑。在现实生活当中,随让工会的权利使用和作用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工会权利使用和作用发挥的机制,不仅是工会在日常的工作当中找到了法律依据,也使工人的维权问题在工会的支持会得到一个圆满的解决。本文针对工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作用及其在实现工会权利规定中的存在的问题作如下分析:1 工会在劳

3、动合同法中权利的性质特征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由劳动者个人作为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作为法人之间确立和实现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有四个基本特征:工会的权利来自于劳动者一方的授权;工会的权利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关;工会的权利属于以劳动关系内部平衡为目的的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工会的权利覆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工会这种间接代表性质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的三项与工会相关的法条之中。2 劳动合同法中体现的工会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法总则中突出体现了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劳权的三项基本权利。一是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劳动者核心利益的劳动力价格、工

4、资等的协商契约权。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由于规章制度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必须依据规章制度办事,每个员工也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因此,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法,是否能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赋予工会在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中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职权,不仅有利于保证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

5、性,使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日常经营管理,而且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赋予工会以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协商权同样也具有以上意义。二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关键位置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参与共决权。劳动合同法抓住了调整和平衡个别劳动关系的关键,填补了劳动法的空白和超越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会参与共决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国家法律、经济形势和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是发展变化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实施也应该与时俱进,否则就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职工个人要求

6、修改往往收效甚微,工会作为一个职工的群众性组织和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制定者,提出修改要求是非常合适的,效果也会较好。三是在劳动合同制度中通过对法律政策的参与介入实现的干预纠正权。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所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了协调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健全“三方机制”。这个“三方”,指的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这个“三方机制”中,工会不但有权与企业方面进行协商,而且有权与政府进行协商,以保证三方有一个畅通的沟通渠道。3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权利规定中存

7、在的问题3.1工会的签约权受到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53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这一规定隐含的对工会签约权的限制是不必要的。一方面,把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限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签订没有任何必要。因为行业性的劳动者权益侵害不会限定在某个“县级以下”区域内。例如,山西的“黑砖窑事件”就遍布运城、晋城、临汾等地区,而每个地区又分为若干个“县级以下”区域,如果把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订立限定在“县级以下”的区域内,那么,有可能同一地区有些“县级以下”区域签了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有些“县

8、级以下”区域则没有签订这种合同,势必造成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劳动者不同的维权境况,也会增加签约成本。另一方面,立法者企图把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的范围限定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也是不必要的。立法者认识到了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者维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忽视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包括知识密集型行业也需要签订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客观需要。如果立法者把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的范围限定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不仅没有任何必要,还无异于“作茧自缚”。 3.2工会的监督权有待加强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订立后,由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里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

9、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但是,没有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由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实践中势必影响集体合同的生效。事实上,这是工会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将集体劳动合同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同时也是工会行使监督权的机会。3.3应该进一步明确工会的起诉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谁拥有诉权规定不明。用人单位违反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时,谁拥有诉权,是产业工会还是该用人单位的工会?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二是工会诉权的实现缺乏相关法律的配套衔接。目前在我国,劳动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不清,劳动法没有自己的诉讼

10、法,这妨碍了劳动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4 劳动合同法中工会权利规定存在的问题建议第一,赋予工会强大的、明确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资矛盾将变得更加突出,资本往往处于更强势的地位。因为,资本可以全球流动,但劳动者不可能全球自由流动。工会作为一个特殊的不同于政府的角色,其在职工权益的保护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而这是以工会强大、明确的职权为基础的。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工会的权利概括为3个方面的内容,即协商契约权、参与共决权、干预纠正权,这3个方面的职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对维护我国劳动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53条修

11、改为:“产业工会可以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也就是说,删除其关于区域和行业的限制性规定,以扩大工会的签约权。第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订立后,建议由产业工会报送。因为,企业方面代表往往是个人,而产业工会是法人,产业工会比个人在这方面更有经验。同时,这也有利于工会监督权的行使。第五,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拥有诉权的只能是产业工会,因为用人单位的工会并不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约主体。然而,为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法律将这种诉权也赋予用人单位的工会。因为,用人单位的工会对职工和案情更加了解,况且这些案件都由产业工会去处理,产业工会往往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和

12、财力。同时,要理顺劳动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理顺劳动法与工会法的关系,并制定劳动诉讼法。5 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五项基本作用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和实现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也就为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据。工会的这些作用表现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五个方面。 第一,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认定,工会发挥的是指导作用。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之时最迫切的需要,就是对自身权益的明确认定。为此,劳动合同法要求“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第一章总则第六条)。通过工会组织的帮助指导,避免

13、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工会发挥的是表达作用。工会组织就是将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充分地表达出来,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尤其是在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第三,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的是维护作用。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

14、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劳动合同法的工会条款中,处处体现了这一点。“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六章第七十八条)第四,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工会发挥的是制约作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大于求,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强化管理权力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的改革思路确立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如果不能发挥工会的制约作用,劳动关系的失衡就会更加严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据此强化了工

15、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如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地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章五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仲裁、提起公诉”(第五章第五十六条)第五,对于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工会发挥的是协助作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但是,单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显然无法有效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因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直接接触劳动者

16、多的优势,加强工会的群众性执法监督,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六章第七十三条)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章第七十八条)6 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主导作用劳动合同法以特别规定的方式,对工会发挥主导作用的集体合同制度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主导作用表现在要约、协商、签订、履行、检查监督、纠纷处理等各个方面。集体合同有以下特征:第一,集体合同的签约人是受委托的代表人。第二,集体合同是最低劳动标准的合同。第三,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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