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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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我国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既有物质形态的、“有形”的文化遗产,如万里长城、故宫、古代典籍等;又有通过“口传心授”等方式传承下来的、“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音乐、歌舞、武术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有形”或“无形”的形态存在,共同构成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属于传统口头文学组成部分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

2、统体育、游艺和杂技等等。在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10个类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活态传承为主要形式,是“活”的遗产。它既是前辈留下的文化财富,又鲜活地扎根、活跃于民众之中,共同构成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华文明在世界几大文明中唯一绵延至今从未间断,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在世界几大文明中,中华文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唯一能够延续下来的文明体系。中华文明的传承有

3、两个主要渠道:一个是通过经典化的文字语言记载来传承。这种传承基本上是知识分子通过撰著的各种典籍完成的,包括易代修史、易代修书,不断地传承文化。另外一个渠道就是通过各民族的民间文化形式来传承。民间形式的文化是国家主流文化的重要来源,同时又是主流文化的重要传承方式。中华民族文化之所以能够传承下来,和民间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直接的关系。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传承一个民族的精神血脉和传统基因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维系一个民族的团结,保持一个民族的文化特质具有重要作用。(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紧迫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历史悠久,然而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依

4、存的环境和土壤逐渐受到破坏,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传统文化流失。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敌入侵,国力衰微,传统文化总体上不断受到冲击,“五四”运动时甚至出现了反对传统文化的思潮,还有人喊出了“砸烂孔家店”的口号,在倒洗脚水的时候把婴儿一块倒掉了。此后的几十年间中国战乱不断,无暇顾及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出现缺失。二是片面强调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文化建设的“一手软一手硬”问题,一大批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特别是在城市化和新农村建

5、设进程中,一些历史街区、民居、戏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赖的展示场所以及一大批实物资料遭到毁弃,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处于濒危状态。三是社会道德滑坡。当前,学校教育存在着“知书不达礼”、“教书不育人”的现象;社会教育存在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缺失的现象。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对道德底线失去敬畏;一些地区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不平衡、不协调。在人们身边,令人触目惊心的社会事件屡有发生,凸显社会基本道德的缺失。这些现象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近年来,中央越来越重视思想道德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承载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重

6、要载体,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2005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从2005年到2011年短短6年就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人们已经形成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各级政府也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许多地方通过立法形式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特别是广大群众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二、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我国历史上一直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可以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是5000年中华文明世代绵延、薪火相传的一个重要原因。西周时期,我国已建立了采诗观风的制度。中

7、华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国风和小雅的一部分,就是朝廷乐师到民间采风所记录整理的民间歌谣。秦汉时期专门设立了掌管音乐的乐府机关,并派人到民间搜集歌谣,考察社会风俗。五四前后,中国文化界兴起了搜集、整理、研究民间文学和民俗文化的活动,郑振铎、费孝通、顾颉刚、钟敬文等一大批专家学者,为抢救和保护民间文学、民俗等,做了大量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保护传统文化,成立了全国性的民间文艺研究机构和民俗学会,掀起了大规模的采风运动,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进行了广泛搜集和整理,出版了大批民间文艺和民俗学著作,特别是被誉为“文化长城”的十套“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保存了大量的民

8、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2003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推动保护工作,参照国际通行提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逐渐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比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展,如包括了民间文化所不能涵盖的传统医药等内容,保护领域更加广泛,保护内容更加全面,保护工作更加主动和自觉。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称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对非物

9、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一系列部署。同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确定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两大体系。 2011年6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施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保护工作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名录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三批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10、府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项目1818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项目53776项。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形成。2011年9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国家级名录项目的“退出机制”。从此,国家级名录项目将不再是“终身制”,“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将成为常态化的工作。(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基本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的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为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部命名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488名,并从2008年开始,在中央

11、转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鼓励和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2009年6月,人事部、文化部共同授予35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称号,对传承人队伍是巨大的激励。目前,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9564名。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计划已经纳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三)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验初见成效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个创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促进了

1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以及自然生态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高了人们的文化认同和自觉意识,为推动生态文明与社会和谐、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是应对我国城市化进程,在西部大开发和新农村建设中保护我国文化生态环境,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措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在“十一五”期间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潍水文化、

13、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也加大了对已设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资金补助力度,至2011年,总补助金额达到近5000万元。(四)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民俗博物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承担着收藏、展示、研究、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职能,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场所。各地积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兴建了一批多种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424个、展厅96个、民俗博物馆179个、传习所1216个。目前,

1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已经列入国家发改委“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五)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加强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正式独立运行,内设三个职能处室。截至目前,北京、山西、吉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广东、贵州、云南、新疆、陕西、青海、广西等18个省(区、市)文化厅(局)单独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室),并增加了人员编制。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当地编办批准,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实了人员编

15、制,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大部分地(市)、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也已基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建设正在逐步加强。(六)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理论研究对于廓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思路,提高保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具有重要作用。文化部和各地举办了许多大型国内国际学术研讨会和论坛,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制、保护立法、非物质文化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灾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文化部及各地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

16、家委员会,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目前,文化部正在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准备面向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深入开展。(七)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我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加入公约的义务,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工作,注重学习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方法和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年来,我国在法国巴黎成功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在四川成都举办了三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与蒙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合作开展蒙古族长调民歌的田野调查和保护,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关于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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