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WORD6页)(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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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大唐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下简称劳动者)。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本办法、有关专项协议书及本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应作为

2、劳动合同的附件。第五条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 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约定条款约定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约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竞业限制、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三)劳动合同书附件及专项协议书1劳动合同续订书;2劳动合同变更书;3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通知书;4岗位说明书;5岗位(聘用、委任)协

3、议书;6培训协议书;7保密协议;8其他协议书。第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保密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第七条 各单位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善本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定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执行;(三)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定按以下原则执行:1新招收毕业生原则上第一次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含试用期半年),合同期满,对经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

4、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考核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5年劳动合同;2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入人员按调入前在系统内的连续工龄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3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人员原则上第一次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含试用期半年),合同期满,双方协商确定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次费用或全年累计费用超过10000元时,应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超过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第九条 工作时间(一)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各岗位特点,对劳动者实行定时工

5、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一)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工资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和经济效益,确定企业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二)各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四)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6、。第十一条 对劳动者的要求(一)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保守用人单位的秘密;(二)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岗位安排,并按照岗位说明书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三)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劳动者应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以及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组织的岗位培训等。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凡与分公司系统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7、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第十四条 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与分公司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员工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凡使用劳务工的岗位,或因生产(工作)需要增加劳动力临时使用,须报企业人力资源部,先在企业内部解决。企业内部无法解决时,具体需用人员部门方可使用外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用工签约手续,可与其签订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的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对于分包工程,只与承包方签订相关

8、责任的经济合同,对其人员不得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不必签订劳动合同,但需要与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并明确工作内容、报酬等相关内容。第十九条 凡用人单位责任人,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的连带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查验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原则上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不得同时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9、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征求意见,7日内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员工同意续订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于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变更(一)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二)因工作需要,劳动者职务、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时,应变更岗位协议书及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10、;(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合同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11、不改正的;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裁减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

12、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13、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七)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

14、同的,应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在复议后再做决定。(九)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十)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十一)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六章 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付。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

15、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七章 企业的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十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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