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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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二年一月目 录 总则1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 企业取得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 申请的受理2 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审查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审定与发证4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5 申诉5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611.附则6附件1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和产品检验收费标准7附件2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依据的标准7附件3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设备 8附件4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9附件5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封样规定11

2、附件6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1附件7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调度绞车补充表格12附件8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38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调度绞车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调度绞车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

3、调度绞车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度绞车产品换(发)证申证单元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

4、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政编码: 100823电话传真:01068594987 68594988联 系 人:李建林 李燕霞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受理调度绞车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2.4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国家矿山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国家矿山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邮政编码:471039电 话:03794279395 4215427联 系 人:王治庭 赵 坤3 企业取得调

5、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1 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企业申请的调度绞车产品。3.2 企业生产的申证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国家标准、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同时必须提交按照申证单元中的型号规格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型式试验的合格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由省(区、市)及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提供。3.3 企业应具有符合调度绞车产品标准(见附件2)和相关标准的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产品图纸等技术文件。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调度绞车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设备(见附件3)。3.5 企业必须有保证产

6、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3.6 企业必须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4 申请的受理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企业必须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及其补充表格(见附件7)。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书的产品名称栏内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栏内填写申证产品规格段、规格(型号),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1.3按产品标准要求的全部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4.1.4换证企业须附原许可证书复印件。4.2 申请受理程序4.

7、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4.2.2本次换(发)证企业应于2002年3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延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4.2.4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可有独立注册营业执照的企业,都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

8、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分别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分公司(生产厂、点)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及其补充表格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5 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6)。所有审查组成

9、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并经培训合格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组成,并请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员担任;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审查组应依据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见附件8)编制现场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5.2.2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2-3天;5.2.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范围,按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10、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对于已获得ISO 9000认证的企业,可简化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核,重点审查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中2.1,2.2,2.3,3.1,3.2,3.3,4.3,4.4,6.2,6.3条款,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4对全部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并在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中给出审查结论。5.2.5审查组现场审查结束时,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合格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20天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在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整改

11、后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审查部组织复审。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根据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封样规定(见附件5)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抽样者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样品由企业按要求寄送检验单位。 6.2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的规定,并在收到样品1个月内按时完成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四份 审查部份、企业份、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份 。6.3 如果产品检验不合格,企业自接到产品不合格通知起,经过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

12、改后,由企业向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部批准,重新抽样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如再次不合格则自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批准日起一年内取消申请资格。7 审定与发证7.1 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审查报告(原件一份)、检验报告(原件一份)等相关申证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3 证书签发方式:填写产品单元及其相应的规格段、规格(型号)。7.4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换(发)证和公告。7.5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

13、时更换生产许可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更名后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7.6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异地生产、变更生产产地、迁址等),应向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由审查部组织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7.7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换(发)证:7.7.1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7.7.2换(发)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半年整改后,仍达

14、不到规定要求:7.7.3原获证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行业)或省(区、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7.7.4原获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调度绞车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8.2 获得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标牌、包装和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本产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和有效期。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XK06-140 其中,“XK”表示许可证标记,“06”表示行业代号,“140”表示调度绞车产品编号,表示证书编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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