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试分析-2020民法考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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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考试分析【法硕考试分析】 2020民法考试分析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二、民法的性质三、民法的渊源民事习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四、民法的解释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五、民法的适用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合法原则七、公序良俗原则八、绿色原则第二章 民事法律

2、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人身法律(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法律(财产权)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分类(三)物的分类1.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2.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根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

3、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4.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另外,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分析】民事权

4、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并且构成民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看,任何民事权利都体现着一定的利益。但它并不是生活中的一切利益,而是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合。对社会不利、不符合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权利所体现出的一定的利益,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在这一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的行为自由。【法条引述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5、、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6、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

7、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

8、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二)民事权

9、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如下分类:1.人身权和财产权(划分标准:权利的客体的不同)(1)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分析】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2)财产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分析】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划分标准:权利的作用的不同)(1)支配权: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2)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3)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10、。(4)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分析】例如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等。3.绝对权和相对权(划分标准: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1)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分析】如所有权、人身权等。【注意】支配权绝对权;二者范围都是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2)相对权(对人权):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划分标准:权利的相互关系)(1)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

11、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分析】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担保物权)。5.既得权和期待权(划分标准: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1)既得权: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2)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分析】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其购买的物品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期待权。(三)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分析】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12、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1.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方法。2.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2)不得滥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1.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分析】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正当防

13、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2.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分析】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分析】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一样,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同样也体现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民事义务规定了义务主体的行为范围,即义务人必须这样做或那样做。如果没有义务人的这种必要行为,既不能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也不能维护国

14、家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可见,义务同样体现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不同的是,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义务的特征包括:(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民事义务的分类【分析】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因此可以与民事权利的分类相对应。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独立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做如下分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划分标准: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1)法定义务: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2)约定义务: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2.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划分标准:民事义务主体行为的方式)(1)作为义务: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为积极义务。【分析】例如,给付财产、完成工作等。(2)不作为义务: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为消极义务。【分析】例如,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等。第四节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法条引述民法总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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