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及常见争议条款的可视化解读(律师修正版)

上传人:优*** 文档编号:129508028 上传时间:2020-04-2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45.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及常见争议条款的可视化解读(律师修正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及常见争议条款的可视化解读(律师修正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及常见争议条款的可视化解读(律师修正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及常见争议条款的可视化解读(律师修正版)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及常见争议条款的可视化解读(律师修正版)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及常见争议条款的可视化解读(律师修正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及常见争议条款的可视化解读(律师修正版)(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档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及常见争议条款的可视化解读作为劳动者,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受聘于用人单位后首先应当明确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而订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是首当其冲的事。因为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同时也贯穿于双方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以知晓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来讲益处多多。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我们的眼睛早已看花,但将其可视化后的感觉又是怎样的呢? 一起来看看。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哪里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的书面协议。我国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上述条款可知我国已不再承认事实上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追究用人单位行政责任。具体如下: 假设区间自2016年1月1日开始. 2016年1月1日在该区间内,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不予惩罚。 2016年2月1日 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签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

3、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月1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高不超11个月(11*2+1)。2016年12月31日 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超过一年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则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月1日往后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4、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5、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三、劳动

6、合同的类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常见的劳动合同都属于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情形表现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1.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注意:连续工作满十年

7、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满足上述条件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双十)。3.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

8、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注意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

9、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推定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外情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10、同。对于该类型的劳动合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特点表现无续签情形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这类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类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的开始之前作为劳动合同的起算之日,同时以该项工作的结束之日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故存在变更、接触、终止等情形,不存在续签情形。无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除以上两点特殊之外,其他相关问题同固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应支付相应加班工资、为劳动者办理社保、项目完成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

11、方解除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解除裁员非过错性解除过过错性解除特别解除一般情形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 情形表现法律依据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解除情形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通知解除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12、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无需通知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情形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

13、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前三十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

14、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不得解除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