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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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21-005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燃气热水器产品部分)2011 年1 月19 日公布 2011 年3 月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燃气热水器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0)5.4 燃气热

2、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5.5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3)6 证书和标志(20)6.1 证书 (20)6.2 标志 (2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2)8 监督检查(22)9 收费(23)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3)11 附则 (23)附件1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4)附件2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6)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7)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8)附件5 检验报告(39)附件6 燃气热水器重要零部件在装配前的检验项目要求 (43)1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

3、实施细则(一)(燃气热水器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热水器产品划分为3 个产品单元、9 个产品品种,见表1。表1 燃气热水器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天然气人工燃气该产品单元

4、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 的供应生活热水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液化石油气2 燃气采暖热水炉 天然气人工燃气该产品单元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最大采暖工作水压不大于0.3MPa、工作时水温不大于95的单采暖型和采暖/热水两用型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其采暖系统有封闭式和敞开式两种液化石油气3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天然气人工燃气该产品单元适用于热负荷小于100kW、工作压力仅来自于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的燃气容积式热水器产品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热水器产品。1.4

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

6、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燃气热水器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燃气热水器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热水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热水器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热水器产品审查部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 号邮政编码:300384电 话:直线02283711026、总机022-83711118传 真:02283

7、717080电子信箱:联 系 人:王 启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

8、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3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

9、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热水器”,“产品单元”栏按表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 的“产品品种”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

10、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广东省辖区内的企业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企业由审

11、查部组织审查。其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企业明示规格型号和重要零部件等完全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组织单位(广东省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以下同)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

12、计划,提前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中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44.2.3 审查组由2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

13、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组织单位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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