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绿化工程合同样本高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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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F200514 合同编号: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试 行)发包方: 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光电工程技术研究院 承包方: 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制 定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修订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光电工程技术研究院 承包人(全称): 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中科院光电院青岛研发基地项目室外绿化工程

2、 工程地点: 青岛高新区(城阳红岛)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银行融资和自有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1、基础工程: 2、主体工程: 3、电气工程: 4、给排水工程: 5、采暖供热工程: 6、通风空调工程: 7、楼地面工程: 8、内墙抹灰工程: 9、外墙工程:抹灰保温涂料粉刷 镶贴面料 10、防水工程: 11、门窗工程: 12、消防工程: 13、室外管网工程: 14、室外环境工程: 15、玻璃幕墙工程: 16、网架工程: 17、装饰装修工程: 18、设备安吧装工程: 19、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0、市政工程: 21、园林绿化工程: 22、修缮工程: 23、其

3、他: 由于承包人资质限制,以上未选择项中第 / 项工程内容有发包人另行发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竣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因发包人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工期顺延。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T82-99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 。 五、合同价款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安全施工费用:(大写): (小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

4、工程);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

5、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 月 日订立地点: 发包方办公室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

6、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 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 工程师: 指本工

7、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

8、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4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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