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选举弃权的两种形式: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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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选举弃权的两种形式: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1)摘要 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是弃权的两种形式,只有主动弃权才是选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的体现,而被动弃权则是对选民选举权利的侵害,是一种选举违法行为。二者在实质、形成原因、处理方式以及选民对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的态度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厘清弃权的两种形式,正确认识和区分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关键词 弃权 主动弃权 被动弃权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是弃权的两种形式,只有主动弃权才是选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的体现,而被动弃权则是对选民选举权利的侵害,是一种选举违法行为。二者在实质、形成原因、处理方式以及选民对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的态度等方面有

2、着明显的不同。厘清弃权的两种形式,正确认识和区分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一、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概念的界定弃权自古以来就存在,在现代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中,弃权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中,让每位选民都参与选举,这本身就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法律也只是把参加选举规定为权利而非义务,为选民预留了弃权的空间。弃权是现代选举中一种常见的现象,并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独有,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存在弃权的现象。会议辞典对弃权的解释:“弃权”是指享有选举权或表决权的人员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对选举或表决的对象既不做出任何同意的表示,也不做出任何反对的表示。人大工作辞典则

3、对弃权票作了解释:“在投票选举中,选举人意志的表达形式之一。在投票选举中,选举人可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既不投赞成票,又不投反对票的,称为弃权票”1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不选”具有弃权的含义,第一次把弃权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写入党章,这对于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从此以后, 弃权正式

4、成为我国一种法定的投票表决结果,并且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弃权是指选民主动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并不具有实质的表决行为。具体来说,就是在选举过程中,选民既不投赞成票,也不投反对票。但并不是所有的弃权都是选民在投票中主动放弃的,有的弃权是选民在无奈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选择。弃权有两种形式: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主动弃权是选民主观上自愿放弃投票表决的权利;被动弃权是选民由于受到贿赂、威胁、恐吓等原因不得不放弃投票表决的权利。二、貌合神离: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的比较分析表面看来,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都是弃权的表现形式,就象一棵藤上的两个瓜一样,并没有什么两样,但是通过比较分析,就会发现二者其

5、实是貌合神离: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的实质、形成原因、处理方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一)实质不同主动弃权是选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弃权是民主制度的产物,没有民主制度就不会有弃权。行使主动弃权,是选民依法享有的民主自由的政治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团体、个人都无权剥夺这种权利。而被动弃权的实质是对选民选举权利的侵害,是对选民选举权利的剥夺,其实质是一种选举违法行为。(二)原因不同主动弃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选民表明一种中立的态度。第一,选民与候选人双方都很友好,不想得罪任何一方,明哲保身,为了避免与候选人的关系搞僵而主动弃权;第二,与候选人双方的关系都不是很好,甚至关系很紧张,无论赞成谁还是反对

6、谁,对自己来说都没有好处;第三,选民与候选人素未谋面,对候选人的身世、经历、家庭情况、家庭关系、政绩、品德、工作能力、音容笑貌、举止风度、政治主张等等都不了解或者都不满意。(2)选举过于频繁。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刚结束不久、人大换届选举、党委换届选举接踵而来,各种各样的选举使选民眼花缭乱,选举过于频繁导致选民选举疲劳,对选举的兴趣不断下降,不愿意投票。(3)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以及人大代表的地位相对不高。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称,党委和政府的地位比人大高得多,“党委坐船头,政府在岸上走,人大挥挥手。”人大在许多人眼里是软弱无力的“橡皮图章”

7、,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甚微,“在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仅仅是政府履行法律手续的工具。”2而人大代表往往是奖励劳模、先进典型的光荣称号,难以行使实质性的政治权力,人大代表这个看似神圣的头衔有名无实,部分选民对选人大代表不敢兴趣,根本不愿意去投票。(4)选举的形式主义。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一些地方选举的形式主义非常严重,选举的形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选民对选举的热情,“领导不愿意搞选举,觉得费时、费力、费钱,反正是形式;选民不愿意参加选举,觉得折腾了半天没有用。”3选民觉投票可有可无,投不投票一个样,因而弃权的现象时有发生。(5)投票选举缺乏内在的动力和激励机制。选民的投票行为,说到底是一种利益

8、选择,谁能代维护自己的利益,真正代表自己的利益,就将选票投给谁,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在当前的选举中,少数人对人大选举过分关注与另一些人(数量大大超过前者)对选举的冷淡已构成政治关注与政治冷淡的鲜明对照,隐藏其后的原因在于个人的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 4 选举行为与选举者没有利害关系,投票与弃权对个人利益没有影响。加之一些人大代表不是代表选民的利益,而是代表自己的利益,伤害了选民的投票热情,选民不愿去参加这种无谓的选举。与主动弃权相比,被动弃权的原因同样具有复杂性,且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觉。(1)候选人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威胁、恐吓选民,使选民个人以及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为了个人以及家

9、庭的生命财产安全,选民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违心地弃权。(2)候选人通过贿赂、收买选民。通过贿赂、收买选民最好效果是选民把票投给自己从而获得选票;最差效果是让选民不要把票投给竞争对手,实在不愿意投赞成票,就投弃权票,特别是对那些原来打算投给竞争对手的选票,即使没有投自己的赞成票,如果选民弃权的话,也可以减少一张有可能对自己当选构成威胁的选票,以保证自己的最终当选。(3)一些选举机构为了贯彻“组织意图”或“领导意图”,常在确定候选人之前“定调子”,有的甚至搞“指定选举”、“戴帽选举”,在选举前就确定了“当选者”和“陪选者”,并且做好了各个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意中人”当选。在这种情况下,选民一方面担心如果没有按照组织的意图或领导的意图投票,那很有可能面临秋后算帐,遭到打击报复;另一方面,又觉得确定的当选者各个方面的素质确实不行,在无奈的情况下,弃权就是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4)故意错登漏登选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人口变动很大,现行选举法规定的选民登记方法,工作量非常大,一些选举工作人员故意错登漏登,使一些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无援无故被剥夺选举权利,只不过这种被动弃权更隐蔽,选民连投票的机会的也没有,表面上看似乎与弃权有什么关联,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本质仍然是一种被动弃权行为。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大学生代议制度民主”理论的重要意义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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