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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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炮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放炮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二、领、退雷管炸药的规定 第2条 必须按规定,持符合要求的手续到炸药库领、退雷管、炸药。在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型号的雷管。 第3条 运送途中“七不准”: 1不准将雷管炸药混装(或混拿);雷管与炸药应分别用非金属器盛装。 2不准随身携带雷管、炸药去乘坐乘人器或坐矿车。 3不准在上下班人流高峰时运送雷管、炸药。 4不准将雷管、炸药放在溜子、皮带机上传送。 5不准将雷管交非放炮人员代运、代拿。 6运送雷管、炸药人员不准与旁人打闹、嬉戏。 7不准在途中逗留。 第4条 运到工作地点附近,应将雷管炸药放在无垮塌、碰

2、撞、挤压以及无电缆、金属物(防杂散电流)的安全、通风、干燥处,并分别入箱上锁,专人看守。 第5条 当班未用完的以及失效的雷管、炸药,应全部退交库房,不准随身携带回家、更不准私自借用或隐藏在库房以外的任何地方;失效的雷管炸药严禁私自处理。 三、装配引药 第6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离工作面30米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通风干燥、避开电器设备、导电体和放炮地点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7条 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班用完为准,不得多做。 第8条 先检查炸药,如含水量超过0.5%或硬化成块,手捏不散的,不能用。用细木棍在符合要求的炸药一端扎一小孔,然后将雷管轻轻全部送入孔中,不准用雷管代替木棍扎孔,不准斜插或裸露部

3、分在药卷外,不准在药卷中腰部扎眼,不准将雷管捆在药卷外面,装好后将雷管脚线轻轻缠绕在药卷外,并将脚线端头短路扭结。 第9条 从成捆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应先将脚线打散、理顺,然后手持雷管体依次轻轻抽出,严禁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严禁手拉管体硬拽脚线,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其绝缘层。 四、装药 第10条 不准边打眼边装药,待工作面人员全部撤退后才能装药。 第11条 先用挖耳掏尽炮眼中的煤(岩)粉,待检查瓦斯后,再用木棍将炸药轻轻推入炮眼,不准不掏粉末,严禁用金属物硬顶、捣实。 第12条 炮眼内药卷与药卷之间必须紧密接触。 第13条 装药时,要将雷管脚线悬空而扭接短路,严禁脚线触及电缆或金属物体。

4、 第14条 炸药装好后,再装水炮泥,最后封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浮渣、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代替粘土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封炮泥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不得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在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在1米以上,封泥长度不小于0.5米。 4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的封泥长度不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7严禁

5、放糊炮。 五、放炮 第15条 放炮前要把放炮地点的设备、支护材料、电缆等搬开或作妥善的遮掩,使之不被破坏。再次检查瓦斯符合要求后,瓦检员将发爆器(处于非工作状态)的钥匙带在身上,不准交给他人。 第16条 班组长安排专人在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好警戒点,设置警戒标识,警戒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未接到放炮结束的通知,不得擅离警戒点或打瞌睡。 第17条 临时铺设带绝缘的放炮母线应远离电缆和金属导电物。不准使用固定母线,严禁用电缆、钢轨、溜子或大地作回路。 第18条 将放炮母线端头扭结短路后,分别连上需要放炮的各炮眼的雷管脚线,接头必须悬空,再由放炮员逐个检查一次联通情况,保证接触良好、导通,放炮

6、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第19条 一切就绪后,由班(组)长清点人数,待全部人员搬离至安全距离,经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三方确认清点无误后(直线100米以外,曲线80米以外),由班(组)长向放炮员和警戒人员发出明显的放炮信号。放炮员将母线联在发爆器桩头上,发动发爆器,检查导通情况,再等待10秒钟后,并分3次提醒现场人员“放炮啦!”,才用钥匙旋转发爆器放炮。严禁不清点人数放炮;严禁边撤人边连接母线在发爆器上;严禁不用钥匙,以其他物件拨弄发爆器(除操作放炮外,不准将钥匙留在发爆器匙孔中);严禁用发爆器以外的任何电源放炮。 第20条 当班装的炮眼,应当班放完。如放不完,应由班(组)长和放炮员向下一

7、班的班(组)长和放炮员现场逐一交代。 第21条 操作发爆器后,炮不响,可再发动发爆器,如再不响,放炮员应将钥匙取下,从发爆器桩头解下放炮母线,将其短路联接,再等15min后,才能沿母线查找原因。 第22条 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会同瓦检员进入放炮作业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如及时恢复放炮崩倒的支柱等)。 第23条 工作面放炮后15min以上,待炮烟吹散、隐患排除后,才能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下达撤回通知,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六、瞎炮和残爆的处理 第24条 处理瞎炮和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

8、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的班(组)长、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25条 由于连接线不良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第26条 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残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第27条 严禁用工具挖、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缩空气吹这些炮眼。 第28条 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从炸落的煤矸中收集未爆的雷管。 第29条 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段从事与处理瞎炮无关的作业。 七、放炮“五不准” 第30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准放炮。 第31条 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及以上时,不准装药,不准放炮。 第32条 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时,不准装药、不准放炮。 第33条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水、透老空等现象时,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逐级上报,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停止作业,不准装药,不准放炮。 第34条 无发爆器不准放炮,发爆器无钥匙不准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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