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中山市消防安全工作四个能力指导手册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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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导手册( 试 行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编印二一年九月中山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导手册编辑委员会主 任: 黄树安副 主 任: 杜俊强王帅彭国宇主 编: 卢学任副 主 编: 刘伟明编写人员: 吴和俊彭洛克谭江艳李洁滨丁莉前 言社会单位作为火灾防控体系中的基本单元,提高社会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对于提高整改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有着重大意义。在公安部积极号召全社会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面提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的背景下,本手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省公安厅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2、“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为依据,在市消防局党委的关心支持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写,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第二部分为制度汇编;第三部分为管理标准;第四部分为处置程序;第五部分为应知应会;第六部分为社会单位“六个e网”应用指南;第七部分为消防志愿者活动。本书尽量做到简洁、适用,针对性强,希望手册作为指导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精编本。在此,谨向所有为本书出版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致以诚挚的谢意!由于时间较短,加之能力所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诚恳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2010年9月目 录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7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第一章 总

3、 则7第二章 火灾预防9第三章 消防组织17第四章 灭火救援18第五章 监督检查21第六章 法律责任23第七章 附 则30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31第一章 总 则31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33第三章 火灾预防39第四章 消防组织45第五章 灭火救援46第六章 监督检查49第七章 法律责任50第八章 附 则55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6第一章 总则56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57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60第四章 防火检查64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67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69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70第八章 消防档案71第九章 奖惩73第十章 附

4、则73四、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74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74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78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80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82第二部分 制度汇编85一、社会单位防火检查制度8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检查记录表88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记录表89社会单位部门负责人防火检查记录表90社会单位员工上班前防火检查记录表91社会单位员工下班后防火检查记录表92二、社会单位防火巡查制度93社会单位日常防火巡查记录表95三、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96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98四、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99社会单位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记录表

5、100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01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03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10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专业管理人培训记录106社会单位普通员工岗前培训记录107社会单位在岗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108七、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109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111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112九、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13十、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16动用明火情况记录表119十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21十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123十三、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124十四、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126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表128

6、第三部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29一、消防器材室设置标准129二、消防办公室设置标准130三、消防控制室设置标准131四、社会单位安全疏散“五必须”132五、社会单位消防演练标准133六、社会单位消防标识化管理“七个一”134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标准135第四部分 社会单位消防应急处置程序140一、社会单位火灾接警处警程序140二、社会单位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144三、社会单位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146四、社会单位火场通讯、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147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148第五部分 应知应会149一、通用篇149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篇150三、专业消防安全

7、管理员篇151四、普通员工篇154第六部分 社会单位“六个e网”应用指南155一、“六个e网”的具体内容155二、社会单位e网管理应用155三、消防知识技能e网培训156第七部分 消防志愿者活动158一、活动介绍158二、招募注册159三、教育培训159四、各镇区招募电话及服务点160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8、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

9、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

10、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地方

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

12、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

13、,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机

14、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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