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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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解读第一章 总则 操作基本步骤:客户申请-资格初审(营业部)-客户征信-客户授信评估-额度审批-签订合同(风险提示)(营业部)-开户(营业部)-转入担保物(额度占用费)-激活帐户(开始使用)-日常管理(监控、追保、平仓、权益处理)-债务清偿(合同终止)-注销账户第二章 客户申请与资格初审 审荐人第一条 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审荐人制度。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后台主管以上的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资格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审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审荐人资格证书。(每个营业部两个审荐人至少)第二条 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

2、本条件a) 客户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要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b) 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营业部审荐人不得兼任测试监考人员及阅卷人员,客户测试成绩需经客户本人、监考人、阅卷人、审荐人、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包括签署日期)。只有测试合格的客户才能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客户基本条件审核第三条 营业部审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

3、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三)客户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机构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之和达到一定规模;(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第四条 公司不受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四)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六

4、)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八)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十)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十一)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十二)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客户提交资料第五条 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客户,审荐人应要求其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附件一),并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应

5、承诺以下事项:(一)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四)不将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五)未曾有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七)不是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八)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

6、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九)未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的;(十)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十一)本人非现役军人、持军人证和武警证的人民武装警察;(十二)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客户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客户对以上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进行承诺,公司不接受其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客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

7、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融券黑名单”。进入“融券黑名单”的客户,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如果客户新进入“融券黑名单”且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由信贷管理部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客户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公司禁止该客户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形成“交易禁止黑名单”,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限制该类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

8、为担保物。第六条 个人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一)证券账户卡;(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等;(三)工作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聘任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四)居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最近连续3个月的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五)自有房产证明;(六)如客户的房产已办理按揭贷款,或者在任何一家银行办理过综合消费贷款(如车贷,房屋装修贷款等)的,需提供最近不少于3个月的还款证明;(

9、七)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卷;(八)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九)收入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所得税扣缴凭证,公积金交缴证明等其中一项; (十)财力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储蓄存折、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各类保单、A股账户之外的证券资产证明材料等;(十一)自有房产以外的其它固定资产类证明;(十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职称证、专业资格证书等;(十三)申请人的配偶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及号码;(十四)大型商业银行金卡类客户及VIP客户证明资料;(十五)可以证明客户有境外证券信用交易的资料;(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上述资

10、料第(一)至(十一)项客户必须提供,其它由客户选择提供1项(含)以上。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第七条 机构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一)证券账户卡;(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五)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六)办公地址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最近连续3个月的固定电话费、水电煤(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七)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八)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1、、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需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代理人名单和签字样本;(十)融资融券业务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无市场禁入承诺书;(十一)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未能提供的,则需要客户书面说明原因;(十二)财政部门核准或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3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编报说明)。

12、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十三)新设法人提供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3个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十四)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卷;(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1)机构客户主要股东基本信息;(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证券投资事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任职年数;(3)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及成员的任职情况及任职年数;(4)公司已制定的关于决策机制、决策组织及流程的各类制度;(5)有关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团队管理经验的各项材料;(6)有

13、关公司在证券投资风险控制与风控执行以及风控运作流程上的相关制度。机构客户必须提供上述所有资料。客户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 审荐人的初步审核第八条 审荐人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应清点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要求包括:(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要素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二)客户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三)客户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四)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审荐人负责验证客户所有申请资料的原件,并确保所有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客户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审荐人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或重新提供。

14、第九条 审荐人应将沟通内容记录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附件二)内。审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对客户资质、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记录。第十条 审荐人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和客户申请资料等,依次提交给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并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营业部负责人和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和融资融资业务申报审批表内容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同意后,审荐人将申请材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等一并交营业部合规专员,营业部合规专员对辖区内上报信贷管

15、理部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进行逐笔的、独立的第三方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供信贷管理部参考。最后,由审荐人将申请材料、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等一并交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 营业部信用管理岗录入第十一条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做系统资格申请之前,应当验证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是否填写准确、完整,是否已经通过了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并同意提交。第十二条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在审核客户身份后做系统资格申请,根据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内容和系统要求录入。 审批材料上缴第十三条 营业部柜面主管对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录入的资格申请进行系统复核,并将客户的申请材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通过传真方式或扫描成电子文档发送,同时将申请资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的原件邮寄至公司信贷管理部。第三章 客户征信 客户征信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在收到营业部通过系统提交的客户资格申请和传真资料后,即可由信贷管理部征信调查岗开始客户征信工作。第十五条 征信主要内容包括: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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