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行业)(一)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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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45 目 录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4) 三、调查表式(6) (一)综合定期报表表式(6)1、 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表)(6)2、 限额以下和个体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抽样调查推算表(S表)(7) 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商品分类销售额(表)(8) 4、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S表)(8) 5、重点批发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SE403表)(9)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04表)(10)7、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经营情况(405表)(11) 8、连锁总店(公司)经营情况(SE405-1表)(12) 9、连锁分店经营情况(SE405-2表)(13)

2、 10、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表)(14) (二)一次性调查报表表式(15) 1、样本市场内限额以下和个体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经营摊位基本情况(SE501表)(15)2、样本居村委会内限额以下和个体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经营单位基本情况(SE502表)(15)3、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样本单位(摊位)基本情况(SE503表)(16) (三)基层定期报表表式(17) 1、限额以上(重点)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E202-1A表)(17)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数量(E202-1表)(18) 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经营情况(表)(18) 4、批发零售业样本经营单位(摊位)经营情况(E20

3、2-3A表)(19) 5、餐饮业样本经营单位(摊位)经营情况(E202-3B表)(19) 6、重点批发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表)(20) 7、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表)(21) 8、连锁零售业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2051表)(22) 9、连锁总店(总公司)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2052表)(23) 10、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统计月报表(SE205表)(23) 四、附录(24)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24)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GB/T4754-2002)(25) (三)批发零售业商品类值目录(29) (四)商品目录(30) (五)批发零

4、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单位)统计限额标准(31)(六)商品交易市场类别代码规则(31)(七)全国地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32)(八)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2005年定报制度修订说明(37)一、总 说 明(一)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观察和反映商品市场运行趋势和流通领域现代化进程,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是江苏省统计局根据国家制度规定对各级统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5、。(三)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经营情况;重点批发零售企业财务状况;连锁零售业、餐饮业经营情况;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和成交情况。各表的报告期别、实施及综合范围详见报表目录。(四)制造业的销售公司、门市部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直销点直接的商品销售和零售活动包括制药厂、牛奶场等某些直接向城乡居民零售消费品较多的制造业企业(单位)通过专门销售本企业(单位)产品的销售科的商品销售和零售活动以及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直接的商品销售和零售活动纳入批发零售业销售和零售统计。对制造业不通过上述形式以及农民及所有农业生产者在商品交易市场

6、外(如田间地头、码头等)直接对居民和社会集团的零售活动,已从2003年定报开始,不再作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计。(五)本制度各综合表数据来源基本方法: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实施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和个体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下和个体住宿餐饮业实施抽样调查。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统计中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以外的数据采用向调查单位布置报表直接调查和利用有关部门数据加工推算的办法。(六)本制度各基层表贯彻布置要求:E202-1A、E202-1B、E202-2、E203、E204、E205-1、E205-2、SE205等8张报表采用全面调查方式,布置到规定实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和单位。SE501

7、、SE502、SE503、E202-3A、E202-3B等5张报表以抽样调查方式布置到各级样本单位。(七)纳入本报表制度实施范围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依据以下条件界定:、法人企业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产业活动单位具备的条件: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八)本制度各基层表起报单位按下述原则掌握:1、存在多级法人的企业,按最小一级法人起报。2、批发零

8、售业、住宿餐饮业法人企业所属从事与其行业活动相同的产业活动单位,不论与所从属的法人企业是否在同一行政区,财务状况报表不需单独起报,其统计数据包括在所从属的法人企业之中。3、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法人企业所属同一行政区内,并从事与其行业活动相同的产业活动单位,商品销售情况(或经营情况)表不需单独起报,其统计数据包括在所从属的法人企业之中。这种类型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单独进行限额上下划分。4、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法人企业所属与其不在同一行政区内,但与其从事的行业活动相同的产业活动单位,商品销售情况(或经营情况)表需单独起报,报当地统计局,其统计数据不包括在所从属的法人企业之中。这种类型的产业活动单位

9、需要单独进行限额上下划分。5、非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法人企业所属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无论大小均作为起报单位,并进行限额上下划分。(九)划分企业(单位)限额上下的指标,批发零售业以从业人数和商品销售情况的商品销售总额指标、住宿业以是否有星级及是否为旅游饭店、餐饮业以从业人数和经营情况表的营业总收入指标为依据。(十)本统计报表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级统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级统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项目,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改变统一编码和删减统计内容。(十一)各省辖市统计局除按本制度要求按时报送各综合表外,还必须以联网传输形式,向省统计局报送以下基层资料:1、在报送省辖市E404综合表的同时,报送所属各县(区、县级市)以及市直属单位汇总的E404表。2、于每月后的7日前核转上报所有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单位)的E202-1A、E202-2表。3、于每月后的12日前核转上报重点批发零售企业的E203表。4、于半年后的12日前核转上报所有连锁企业(单位)的E205-1、E205-2表。5、按抽样调查工作安排要求核转上报抽样方案中的相关报表。6、于每季后的日前核转上报所有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E204表。(十二)本制度中凡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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