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采访权的行使及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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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谈采访权的行使及规范摘要:本文仔细分析了肖传国医院采访冲突事件,对其中反映出对采访权性质的认识、记者证的使用、舆论监督的范围以及采访行为专业化等话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采访权 行使 规范新闻记者通过行使采访权能够传递信息、实施舆论监督,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维护他人合法权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履行工作职责,同时还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采访是新闻活动的基石,在实践中却易于受到影响和干扰,常常引发冲突。2017年3月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法观天下栏目记者在对肖传国医院进行采访期间,双方因发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造成了采访器材被砸、双方工作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的结果。该事件虽属个案,警方已

2、做处理,但是其中反映出对采访权性质的认识、记者证的使用、舆论监督的范围以及采访行为专业化等话题,在采访权问题的探讨中仍具有代表性。记者证不应成为采访权行使的“拦路虎”该事件源自医院和其聘用人员之间的纠纷。一名护士在生产前开始请假,医院认为这段假期应该计入产假,而护士并不认同,最终院方按照旷工将其除名,引发双方的劳动仲裁。事发当天,法观天下栏目记者、律师和女护士一行5人前往肖传国医院,从网上流传的完整视频可以看出,采访期间,话筒一直掌握在随行律师手中,提问均由律师完成。在院方负责人多次要求记者出示记者证的情况下,无一人向院方出示该证件,这是致使冲突升级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记者证和采访权是否能够

3、划等号?直接带着律师去采访是否符合新闻行业习惯和伦理要求?这些问题都要重新回到对采访权的认识和分析上。一般认为,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是记者职务权利中最为基础的权利,而采访权又是其他权利的核心。从采访权的权源来讲,其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与言论自由共生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它并不是新闻工作者专有的、排他的权利。??q??但从我国现有情况来看,无论是设立新闻机构还是取得新闻记者资格都需要经过国家行政许可,从事新闻采编活动被认为是新闻记者的专有权利,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及其实施评估报告中都肯定了新闻记者的各项权利。??r??实际上,现阶段采访权是通过行政许可

4、授权的职业权利,涉及到的是国家机关与记者之间的关系,即记者的哪些采访活动需要得到国家的保护。2008年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将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等权利设定为新闻机构法人权利,并将权利涉及的范围限定在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s??事实上,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时政类新?信息和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只有经认定的新闻机构能够报道。2009年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新闻记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

5、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换句话说,只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认可的记者,才拥有采访权,他们依法进行的采访活动才会受到保护。实践中,采访权的行使呈现出比较复杂的局面。通常,记者采访需要同时出示记者证和单位介绍信,记者证证明记者的身份,介绍信证明采访行为是经单位许可的职务行为。但现实中许多新闻单位都会面临这样的尴尬:一些实习、试用中的记者是没有编制的,因此无法取得记者证,他们出去采访时,只能携带单位发的工作证,甚至连工作证也没有,只有一张介绍信。很多单位或采访对象面对记者采访时,会首先核实记者的身份,尤其是涉及负面事件受访对象不愿接受采访时,记者无法出示记者证将会成为对方不接受采访的理由。从本事件来看,正是

6、记者一直没有出示记者证,院方的底气才越来越足,抵触反抗的情绪愈加强烈,导致事件对峙升级并引发冲突。显然,记者证确实是采访权的门槛之一,但是记者证和采访权并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记者证作为一种制度性存在,会进一步扩充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t??现实中,除了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事件之外,还有很多社会事件和个案值得媒体报道和引起人们关注,如果没有记者证,只要能够出示单位指派正式采访的必要证件或证明,凭借过硬的专业素养和采访技巧,经过辛勤扎实的工作,大多数情况下也会得到采访对象的理解配合,一样可以获得良好的采访效果。至于让律师面对镜头举着话筒提问,充当或者说代替记者进行现场采访,这种行为明显违反采访权

7、的行使规范,是一种越界行为,也违背了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准则。采访权行使中涉及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场所”一、该事件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事件发生后,很多媒体包括网民转发并评论该事件的核心问题都集中在对“记者被打”的愤慨上,认为这是对记者行使正常舆论监督权的无端践踏。从舆论监督的法源上看,它是公民充分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时所发挥的一种作用。当然,现在的舆论监督并不仅限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它的范围已扩大到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有关的人和事。所以,只有涉及到许多人的共同利益、能够引起大家共同兴趣的政治、经济或其他社会事项等公共事务的话题,才会进入舆论

8、监督的范围。肖传国医院的这起纠纷只是职工与单位的劳务纠纷,具有个人事务的特点,而且当事人已申请了劳动仲裁,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于这种非公共事务,属于人民群众中间的纠纷,而且纠纷还处于未决状态,已经进入法律程序需由法律作进一步认定,不应属于舆论监督的范围。二、关于医院的“公共场所”界定。从理论上讲,采访权分为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和约定权利。消极权利是在公共场所的采访权利,由于公共场所向公众开放,允许人们自由进出,所以记者可以自由地采集信息不受干扰;积极权利是对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和其他面向社会的公共组织等负有

9、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的采访权利;当信息为他人所控制,而他人又无必须提供的义务时,采访行为就必须经过约定。所以,约定权利其实是记者行使采访权时最常面对和实践的权利。关于医院到底是不是公共场所的问题已讨论多年,对此我国相关法律的界定也不明确。2006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并未明确将医院列入公共场所范围。2013年,由于医闹和恶性伤医事件的频发,两高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把医院纳入了公共场所范畴进行管理。事实上,即便肯定医院的公共场所性质,其中的特殊病区、重症看护病房和一些家庭病房等空间明显属于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的私人场所。考虑到事发地是一家民营泌尿外科专科医院,应该不方便记者采取一种长驱直入式的采访。即便是在公共场所,采访行为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应从采集的手段、采访的内容和对象上作出区分,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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