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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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篇一2016年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修正版)(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

3、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

4、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5、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

6、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

7、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8、。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

9、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本条例第十四

10、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第十八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11、; 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篇二2016年广西最新人口多少及广西人口总数量(最新数据) 广西人口数量(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46023761人(约4602.38万人)男性23924704人女性22099057人全国排名:广西人口数量在全国位居第11位。权威说明:该人口数据最近一次2010年人口普查官方公布最新数据。历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数目变化情况(参考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历史年份1953年(一普)1964年(二普)1982年(三普)1990年(四普)2000年(五普)2010年(六普)人口数量19560822人1956.08万20845017人2084.5万36420960人3642

12、.1万42245765人4224.58万43854538人4385.45万46023761人4602.38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的相关资料:人口概述:截至2010年广西人口数量为46023761人,即常住人口4602.38万人,有2392.47万位男士和2209.91万位女士,全国排名第11名。城乡发展:2011年广西城镇人口1942万(41.8%)乡村人口2703万(58.2%)。出生率13.71,死亡率6.04,自然增长率7.67。预期寿命:2010年广西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5.11岁,其中男士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1.77岁,而女士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9.05岁。失业情况:广西各地区城镇登记失

13、业人员数据显示2010年有19.07万人失业、失业率为3.66%,2011年有18.81万人失业、失业率为3.46%。人口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首页(),良好的人口素质关系社会和谐。 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篇三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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