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地铁检测合同(六方)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28817364 上传时间:2020-04-21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649.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乌鲁木齐地铁检测合同(六方)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乌鲁木齐地铁检测合同(六方)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乌鲁木齐地铁检测合同(六方)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乌鲁木齐地铁检测合同(六方)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乌鲁木齐地铁检测合同(六方)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乌鲁木齐地铁检测合同(六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乌鲁木齐地铁检测合同(六方)(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铁十一局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轨道安装工程02标项目经理部中铁十一局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轨道安装工程02标项目经理部试 验 合 同 合同名称:试验(检测)合同 合同编号:ZT1103-KJ-WSDT1HX-201601 委托方(甲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轨道安装工程02标项目经理部受托方(乙方):新疆六方建筑科技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二一六年九月 签订地点:乌鲁木齐市试验(检测)合同委托方(甲方):中铁十一局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轨道安装工程02标项目经理部受托方(乙方):新疆六方建筑科技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合同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为加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在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轨道安装工程02标 1.2工程地点:工程所在地 1.3委托检测项目:甲方试验室委托的材料及现场检测 1.4开工日期: 2016.8.1 ,竣工日期: 2017.12.25 1.5 项目负责人: 苏俊骏 电话: 18599000577 1.6技术负责人: 冯贵新 电话: 15193762105 1.7试验负责人: 王亚斌 电话: 18693813889 2.试验(检测)依据 2.1试验

3、检测项目和方法依据现行有关图纸设计、标准规范执行; 2.2见证试验项目以实际发生的试验委托项目单计收,收费标准按合同4.1款执行。 3.试验(检测)完成日期要求 试验检测在规范中有明确时间限制的,乙方应按照规范规定的时间完成;规范中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乙方应在满足试验要求的情况下按照甲方要求的日期完成试验。 4.试验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4.1试验(检测)收费标准:按实际甲方委托的数量计算,单价执行依据:新计价费【2002】897号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70 %优惠价为计费单价(收费标准附后)。收费标准如有价格范围的以最低价为准。 新计价费【2002】897号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

4、务收费标准没有检验的项目按合同补充的单价执行。 4.2试验费按三个月结算。三个月后的25日到财务室打出试验费用清单,及时结账(如三个月检测费用太少或经双方同意可以多增加一个月结一次账)。乙方不得擅自扣押甲方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免耽误工程竣工验收。 4.3甲方以支票或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实验检测费用,乙方提供检测费用专用发票。 5.试验技术(质量)要求 5.1材料检测应按现行国标、地标、行标、企标规范规定执行; 5.2满足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试验的规定; 5.3甲乙双方共同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建材验收规范的规定。 5.4乙方提供的试验报告必须符合建设部、铁道部、新疆维吾

5、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资料管理的规定。 5.5其他要求 对于在材料检验过程中,甲方提出其他技术要求(如常规检验要求,检测报告中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等),甲方需在试验检测委托单上详细注明,并经过乙方评审通过,乙方才可继续履行合同。 6.甲方责任 6.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照合同规定将单位工程的部分试验项目向乙方委托,对乙方检测范围以外的项目,甲方可以向其他检测单位委托; 6.2甲方由专职试验员从事试验工作,试验员应掌握必要的试验知识、取样方法和数量,取样应符合有关规定。试验员应按工程实际部位认真填写委托单,做到不涂改、不漏项。6.3甲方送试的所有材料必须进行及时委托登记,送试材料与委托单相符,方视

6、为有效(委托单由乙方提供);6.4见证试验进行工程编号时必须携带“见证委托书”,每次见证试验委托单须盖见证章;6.5甲方委托的所有材料应做好记录、试件编号要连续,不得重号、漏号,避免重试、漏试,否则无法补救;6.6甲方应当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及时反馈信息,确保试验资料连续、完整、准确。委托时给乙方留置电话真实可靠,以便信息快速传递,联系电话有问题延误试验(检测),由甲方负责;如因甲方委托不及时或样品不及时,造成报告延误责任由甲方负责。 7.乙方责任7.1乙方必须了解甲方工程情况,配合甲方顺利完成材料的试验工作;7.2乙方提供试验指导,及时帮助解决试验委托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委托试验资料的正确性和完

7、整性。7.3乙方接受甲方试件后应在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确定的时限内及时试验并提供准确的试验(检测)报告,试验(检测)报告份数为:肆份,如甲方需要增加报告份数,乙方应免费增加甲方要求的数量,确保甲方的工程进度。7.4乙方应将在试验中发现不合格的试件及时应首先通知甲方(用电话通知),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不合格的材料在工程中使用;7.5乙方必须对甲方的技术资料保密;7.6乙方对试验方法、精确度及试验报告结论负责;7.7乙方负责原材料、焊件、混凝土及砂浆试件等委托试样的现场收样委托;7.8乙方负责甲方施工现场检测,必须满足现场施工需求,必要时安排驻现场检测人员。 8.试件要求甲方根据施工规范要求,

8、制作并养护好试件,负责将试件完整无损交给乙方,填好委托单,乙方负责验收试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将试件做好标识,并在委托单签字生效。9. 违约责任9.1凡由甲方漏取试件或未及时委托发生不符合交工验收要求或造成质量事故时,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9.2凡乙方试验出差错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未在合理的时限内完成试验及漏做试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9.3凡由甲方未按时委托,造成延误工期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9.4在甲方不拖欠乙方试验费的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报告;9.5其他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乙方违反本约定,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

9、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的责任,并承担合同总价的 10% 的违约金。10. 合同文件及补充合同文件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以后,甲方对有特殊要求的材料提出书面申请,并进行技术交底,乙方应按要求进行试验。 苏俊骏 是甲方(需方)任命并派驻中铁十一局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轨道安装工程02标项目经理部经理,也是本合同项下唯一合法有效的经济及签证授权代表,除非项目经理本人的书面认可,其他任何人员签发、签认的与本工程及本合同有关的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免费用有关书面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签证、索赔及经济账务等)均无法律及经济效力。 11.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节解决纠纷,协商不成或调节不成的

10、,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合同生效终止 12.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2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提供给甲方全部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后甲方付清全部试验费,合同自行终止。13.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保存叁份,乙方保存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的收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件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设厅 新计价费(2002)8

11、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 (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建设系统近年来检测试验成本和有关费用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的收费标准,我们本着“保本微利,结构性调整”的原则,并参照内地有关收费标准制定本收费标准。(具体标准附后) 本文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

12、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服务收费。根据自愿和委托单位(个人)付费的原则,建筑行业的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检测,按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 对检测规程规定作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质量检测的,复检从第二次起按70收费。 第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由于检测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测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3050;超出规定的时间21

13、30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50100。 第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测费。 第七条 由于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测费和样品费均由检测机构支付。 第八条 检测单位与受检项目不在同一市区或路程在10公里以外,检测单位人员往返的交通费、差旅费均由委托单位(个人)(同一城市有多家委托单位(个人)采取分摊)负担。检测单位自备车辆交通费:10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100元计收,检测期间交通费按每天120元计收,委托单位(个人)出车接送或路程10公里以内的不收取交通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检测人员到现场后由于委托单位(个

14、人)的原因而不能按期进行检测,检测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收取。 第十条 本标准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数量,如组、点、批、樘、测区,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抽取。 第十一条 超出本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其收费标准按附件作价公式确定。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收费计算办法 一、计算项目 建筑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检测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税金七项。 ()材料费(低质易耗品) 原值 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