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福州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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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州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机关:福州市交通局执法依据:(共29件)1、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行政法规(7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笫五条笫(五)项: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

2、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

3、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

4、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3、地方性法规(1件)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

5、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4、部委规章(18件)(1)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

6、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6)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7)水路运输管理条

7、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交通部主管全国的水路运输事业,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8)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第五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9)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10)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第七条第一款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11)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工作。 (1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1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

9、部令2006年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1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1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17)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

10、令2003年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18)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5、规范性文件(2件)(1)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榕政200115号)第四条:福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主管机关。福州市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2)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榕政200116号)第五条第一款:福州市交通行政主管

11、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福州市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依据:(共9件)行政法规(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部委规章(5件)(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

12、客运站管理工作。(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3件)(1)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榕政200116号)第五条第一款:福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福州市交通运

13、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2)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榕政200115号)第四条:福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主管部门。福州市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3)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榕政综200636号)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售票点的登记注册,负责查处无照售票点;道路运管部门负责售票点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客运车辆擅自在售票点停靠进行查处,负责受理售票点购票乘客的投诉;物价部门负责售票点代售票价的监督和管理,查处售票点恶意压价和哄抬运价行为。2、福州市地方海事局执法依据:(

14、共4件)行政法规(3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

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检机构。部委规章(1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福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执法依据:(共4件)法律(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地方性法规(1件)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部委规章(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1988第1号)第九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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