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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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第二章 标准构成第一节 一般规

2、定第六条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 、封面; 、扉页; 、公告; 、前言;、目次。二、正文部分 、总则; 、术语和符号;、技术内容。三、补充部分、 附录;、 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第二节 前引部分第八条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第九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

3、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第十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 (对象) (用途) (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第十一条 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

4、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

5、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第十三条 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第十四条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第十五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第十六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

6、1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第三节 正文部分第十七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第十九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第二十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适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

7、准(规范、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第二十二条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第二十三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第二十四条 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

8、母符号表示。第二十五条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五、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六、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

9、、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第二十七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第二十八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

10、标准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GB/T20001.1和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GB/T20001.2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 补充部分第二十九条 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第三十条 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

11、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第三十一条 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第三章 层次划分及编号第一节 层次划

12、分第三十二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第三十三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第二节 层次编号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第三十五条 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

13、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第三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第三节 附录第三十七条 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例如:附录A;A.2;A.2.1等。附录号不得采用“I”、“O”、“X”三个字母。第三十八条 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第三十九条 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

14、致。第四十条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第四十一条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第四章 格式编排第四十二条 标准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编排。“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

15、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第四十三条 术语、符号一章,当同时存在术语和符号时,应分节编写。每个术语应编写为一条,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术语定义。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中文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符号内容应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应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应列出。符号可不编号,但应按字母顺序排列。对性质相同的多个符号可归为一条。第五章 引用标准第四十四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被引用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是经备案的标准。第四十五条 当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有关内容时,不得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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