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师资格考试备考辅导综合辅导物流经营:解读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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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辅导物流经营:解读物权法的海域使用权制度物权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包括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物权制度,即,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域物权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理论层面来看,海域物权尤其是海域使用权制度是近几年来世界范围内物权制度的一个新发展,是物权体系进一步成熟和自足的彰显;从实践层面而言,物权法对于海域物权制度的确立是对我国当下行之有效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总结和继承。本文将对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性质、权利体系和意义等基本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

2、和分析。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及其性质 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与土地在法律属性上是一致的,不仅是民法上的物,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海域使用权则是单位和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权利,其依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变更和终止,依登记为其法定的公示方法,具有法定的物权效力,具有物权的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 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海域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合伙和其他非法人团体

3、,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2.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我国内水海域、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所构成的特定海域。 在传统民法中,事实上的物成为民法上的物需要符合两个标准:一是要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二是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因此海

4、域虽然不是传统民法中的客体范畴,但随着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的不断提高,海洋成为人类开发利用的重要领域和资源,特别是近岸海域的稀缺性不断增强,海域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客体。海域作为民法上的物,具有其特殊性。首先,海域不是单一物,而是集合物。海域是以海床为中心的、上有海水下有底土的集合物;再者,海域可归类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海床与底土是不可移动的,且权利变更需要登记,所以海域可归类为民法上的不动产。 3、海域使用权的内容表现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的性质,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占有权,即对国家所有的海域直接控制并支配的权利。

5、(2)使用权,即对国家所有的海域按照其属性、约定用途等进行目的性使用的权利。(3)收益权,即获取海域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4)转让权,即通过买卖等方式将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5)抵押权,即在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之上设定抵押权的权利。(6)取回权和补偿权,即海域使用权人有权取回其所有的海域附着物。 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支付海域使用金等费用的义务。(2)按照海域功能区划和约定使用海域的义务。(3)容忍义务,即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碍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4)及时通知义务,即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的海域的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6、5)其他义务。如海域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应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设施和构筑物。 二、海域使用权的权利体系 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民事权利,其体系化的形成需要将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区分,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分类: 一)有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 根据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是否需要交付对价,可以将其分为有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为了保证海域这一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建立其经济补偿机制、实现国有海域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避免对海域的过度无序利用,国家对海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

7、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且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然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对海域的无偿使用,国家从有利于海洋上防卫、管理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全局出发,规定有些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如1.军事用海;2.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3.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4、教学、科研、防灾预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 根据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前者是指使用权人直接从国家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其方式有二,即申请审批取得和因法律行为取得(如招标和拍卖)。后者

8、是指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依法转让、继承等情形而取得海域使用权。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是于国家,而是来自于其他民事法律主体。 三)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洋油气勘探开采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权等 根据海域使用功能的不同可以将海域使用权分为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洋油气勘探开采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权等情形。 此外,还可以根据海域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内水海域使用权和领海海域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制度设立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通过物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事关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海域。 在物权法中规

9、定海域所有权,将原来仅仅从主权意义和自然资源意义上认识和对待的海域,转变为财产权意义上的一种不动产来看待,从而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等制度更好地保护海域,防止其被任意划拨、侵犯和滥用。 二)通过海域物权制度可以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通过市场更好地配置资源,创造财富。 在物权法中规定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制度,可以明晰海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相互的关系,消除纷争。并有利于发挥和挖掘海域的财产功能,通过市场实现财产的合理配置,创造财富,造福社会。 三)海域物权制度是对我国行之有效的关于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总结和继承。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民事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为基础来构建和实施海域管理,有效处理了海域使用中的民事权利保障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很好协调了海域所有人与使用人、各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整合了现有的各种使用海域的民事权利类型(如养殖权、采矿权等),彻底改变了之前海域使用中“无序、无度、无偿”的局面。在物权法中规定海域物权制度,是对行之有效的海域相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总结和继承,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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