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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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升招商引资档次的战略部署,加快实施“走出去”和出口品牌战略,积极推动外贸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全市外经贸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意见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外经贸企业发展,扩大开放招商引资,支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加快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改善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外

2、经贸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扶持、科学监管、总额控制的原则。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 市外经贸局根据外经贸形势发展需要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确定专项资金每年支持的方向和重点;与市财政局共同对项目考察、筛选、论证、确认。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市外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管理,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跟踪服务和监督。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支持鼓励大项目招商,大力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水平(一)对招商引资直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二)支持鼓励企业招商引

3、资,对企业法人进行奖励。(三)强化对基础设施和服务业招商引资的奖励。(四)对发展总部经济进行奖励。(五)对招商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第七条 鼓励开展扩大对外贸易 (一)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对当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的企业,对企业法人代表给予奖励。(二)支持鼓励进口重要能源资源性产品。(三)支持鼓励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和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四)支持鼓励企业实施“出口名牌”战略。(五)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为开拓市场参加境外展览的摊位费、国际市场宣传推介、考察费、创建企业网站、境外广告、境外产品商标注册费、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的认证费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实际发

4、生的费用,给予补助。(六)支持企业提高国际贸易争端应对能力。对“两反一保”贸易摩擦应诉给予扶持。(七)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八)支持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对出口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区域性监测中心建设给予扶持。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支持鼓励企业境外投资。(二)支持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三)支持鼓励外派劳务基地建设。第九条 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经济园区当年完成对外经贸招商引资工作的情况和涉外经济部门优质服务进行奖励。第十条 市级专业招商活动经费和招商机构及中介组织日常费用。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标准第十一条 鼓励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包括对招商引资直接有功人员、企业法人、

5、基础设施和服务业招商引资、发展总部经济、招商项目引荐人等)奖励,按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涉及市财政受益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及各县市支局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扩大对外贸易 (一)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对当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济发20082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二)支持鼓励进口重要能源资源性产品。按财政部、商务部和财政厅、外经贸厅规定标准,对企业当年进口重要能源、资源产品和关健设备,并符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最新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一年

6、期)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鼓励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和出口创新基地建设。按财政部、商务部和财政厅、外经贸厅规定标准,对当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一年期)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30万元。凡经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创新基地,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四)鼓励企业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对当年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在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7、。(五)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中小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境外展览的摊位费,在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基础上,每个摊位市里再补助2万元人民币,补助限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金额;未获得国家或省里支持的企业,市里对每个企业最多资助3个摊位,一个摊位资助2万元人民币,补助限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金额。对国际市场宣传推介、考察、创建企业网站、境外广告、境外产品商标注册、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的认证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里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未获得国家或省支持的项目,市里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限额

8、不超过10万元;对申报项目的中小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以支持。(六)支持提高国际贸易争端应对能力。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等组织的“两反一保”贸易磨擦培训等活动在省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 100 元资金补助,补助限额不超过3万元。对出口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复审工作发生的律师费,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限额不超过30万元。每个应诉案件只享受一次补助。(七)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对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在享受国家和省资助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

9、0,补助限额不超过30万。 (八)支持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按省规定标准,对区域性检测中心建设给予扶持,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剩余部分50给予配套,补助限额不超过30万。对出口农产品企业当年取得有机产品认证、食品质量关健控制点认证等,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限额不超过10万元。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发补助标准 (一)为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企业、建立经贸合作区、从事境外资源开发投资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银行贷款给予补助或贴息扶持。在东道国注册登记之前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10、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补助比例不超过前期费用实际支出的20%,单个项目前期费用扶持金额不超过中方投资额的2%,银行贷款贴息率(一年期)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鼓励对外承包工程。对新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根据合同大小分档次奖励,项目合同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奖5万元人民币;项目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三)鼓励外派劳务。对经上级部门核准的外派劳务基地、市级外派劳务基地和新获商务部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后按照工作开展情况,年度考核优秀的外派劳务基地给予3万元

11、补助。对外承包企业期末在外劳务人员超过1000人且比上年增长30的,市财政奖励企业5万元人民币;期末在外劳务人员超过300人且比上年增长40的,市财政奖励企业3万元人民币。外派劳务与对外承包工程属于同一企业的不重复计奖。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资料、程序和时间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济宁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外经贸业务。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近几年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无恶意骗取国家基金行为。 (三)具有健全的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等。第十五条 企业应提报的申请资料(一)项目申请书(封面)(二)

1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的进展情况、费用的支出情况说明、取得主要成绩及存在问题。 (四) X X X X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五)发票、资金汇出证明、记账凭证等证明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六)有关项目的认证证书、批准文件、企业资质证明等。(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九)需要报送的其它材料(十)进口贴息项目、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需提报的材料,按当年财政部、商务部和省财政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等2有关文件规定报送。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每年元月20日至3月15日为项目申报期,过期不予受

13、理。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将项目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属县(市区,含济宁市高新区、北湖渡假区)的企业,向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联合行文并附项目材料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市属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汇总,并初步确定支持项目,向市领导汇报后审批。(三)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按财务通则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 相关企

14、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挪用。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扶持项目及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取得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财政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同一材料或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三)对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的。(五)不接受财政企财部门的财务管理和及时报送财务报表的。(六)违反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济财发2006364号济宁市外经贸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项目申请书(封面)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3、X X X X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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