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对执行权的定位及其变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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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克对执行权的定位及其变迁在洛克的思想中,执行权是同时身兼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并没有司法独立这一概念,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洛克对执行权定位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作为西方近代著名的哲学家、政治理论家,洛克开创了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构建政治秩序的先河。他不仅继承此前的自然权利理论,更认定个人进入社会、组成政治共个体之后仍应保留基本的生命、自由、财产权以及反抗暴政的权利。也正是如此,洛克被尊为近代自由主义学说的奠基者,其权利理论也被描述为人权理论的先驱。一、洛克对执行权的定位洛克认为,执行权,从其主要的规定性来说,就是实施法律,其行动区域就在政治体的范围之内。执行权源自于立法权,并且从本质

2、上来说从属于立法权。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行政权是立法权的工具。那么,想了解执行权,就必须结合洛克的国家权力分立即: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来分析。在洛克的理论中,人在自然状态,是不处在任何意志或者立法权之下,也就是说他不会受到任何其他人或者组织给他的约束,只以自己的自由意志作为自己行为处事的行为准则。然而一旦进入了社会,这一自由都增加了一个约束,那就是经过国家内其他人认同的国家所建立的立法权,否则,国家对社会成员之间为了自身利益和意志所犯的罪行就无权进行干涉,那么人们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加入社会就会失去意义。由此可见,国家的立法权是维护国家稳定运行的根本,是最重要的权力,其他该社会中的一切权力都应

3、该在它之下。然而,在封建社会,许多的国家君主担任了执行权的实行者,同时他又利用自己的威权和地位参与和干涉国家的立法,更有甚者有的国家就没有单独的立法机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即使从理论上来说,他并没有获得我们前面所说的经由社会所有人所认同的立法权,只是因为他高高在上,没有任何人和组织可以干涉他的行为,他的任何一纸命令,他的下级都无法违抗,只能遵从并一级级的将命令往下执行。那么,这样我们也可以知道,在一些国家,立法机关的存在会因为独享国家大权的君主而不能得以长存。那么,独享了国家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君主就拥有了特权,他可以利用他手中的特权来维持国家的稳定运作和保护他子民的权利。即

4、使他本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现行的法律,只有他的目的是为了谋取民众的福祉,那么这一行为也是符合自然法的,否则,就是洛克认为的,特权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人民谋福利,否则人民就会反对这种特权,一旦权力的行使超出了人民许可的范围,就这成为暴政。综上所述,洛克权利学说的核心就是讲立法权和执行权从一个人的手中分离出来,哪怕是君主,只要不是为了人民的福祉,他的执行权也必须对立法机关负责,而这一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也绝对不能由君主自己所独享。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它的公民放弃了自己的自身权益,把它授予给国家的,那么这些权力也必须为了公民的生命、财产以及自由而服务。一旦君主与人民为敌,实行暴政,就会被人民所推翻,以收回

5、自己的权力。洛克所构建的政府权力格局就是: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议会享有立法权、君主享有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洛克的分权理论就是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的理论基础。二、从洛克到孟德斯鸠,从执行权到执法权与司法权在洛克的思想中,执行权是同时身兼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并没有司法独立这一概念。这也和他所处的时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英国的实践中“,司法独立”是不彻底的。洛克认为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按照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是独立的,国王不能控制法院,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受议会的监督,并且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是“权力的混合

6、”,并没有分立。而在孟德斯鸠看来,司法独立是必须强调的,在他的理论中,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是三种完全不同的权力。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行使自身司法权的时候,完全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个人和部门的干涉。只有这样,才能支撑起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中制衡的核心。一旦司法独立,封建社会中国王一人独揽大权的局面就会走向毁灭,就会受到其他机关的约束,而这些机关相互之间也会维持微妙的互相制衡的关系,已达到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这一思想对当今西方社会的法制有着重大的影响,它几乎写入了所有资

7、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当今笔者认为法制最健全,民主施行最好的国家美国,也正是因为它的司法制度之中的坚决制衡态度。笔者认为,洛克的执行权是自然法思想的近代化标志之一的“分权”论的奠基人,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的来源。虽然他个人将司法权并入执行权当中,并没有单独提出。但是笔者还是认为,在洛克的心中,司法权还是拥有重要的作用,在政府论一书中,洛克写到:“哪里没有司法来保证人们的权利,没有其它权利在社会内部指挥强力或为公众供应必需品,哪里就肯定不再需要政府存在。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认为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

8、入的。”由此可见,洛克理论中的执行权要用司法保障人们的权利,这不正是孟德斯鸠提出的“惩戒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的司法权么?因此,笔者认为洛克和孟德斯鸠都是认同司法权的,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之中必须有一个权力来扮演着解决公民之间矛盾冲突和惩戒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的角色。在现代司法制度中,这就是司法权。但是,他们之间也是存在的一定差异的。首先,洛克并没有直接提出司法权,也就没有提出专门的司法机关。而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不能给予永久性的权力机关也就是元老院,而是由人民中选举,按照法律规定组成法院,然而这一法院也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在人民需要的时候才建立,这虽然和当今社会的司法制度是背道而驰的,但是我们

9、不得不承认,在孟德斯鸠的权力理论中,制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只要司法权利用分权这一手段达到独立的目的,就可以对立法权和执法权进行制衡,而并不强调它维持的必要性。其次,洛克的理论中,司法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个人合法权利,它是从属与执行权且共同低于立法权的。洛克认为,人们舍弃自己自然状态的某些权力,以指定社会契约的方式成立一个国家,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以及自由。所以说,在洛克的理论中,国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它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同国家权利的地位也是有区别的,立法权是根本权力,地位高于执行权和对外权。而孟德斯鸠站在自身的角度和实际情况所提出的理论,他认为任何国家政府的目

10、的就是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虽然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政体,任何掌权者,都会滥用手中的权力,为了阻止这一权力滥用的限度,就必须用权力来限制权力。那么,在国家权力中司法权的独立,就是分权最好的体现,通过司法独立这一手段,将权力分散开来,让它们达到互相制衡,以遏制权力的滥用,制衡的最终目的,同样是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通过上诉的比较,笔者认为,洛克分权理论中的执行权这一概念,绝不仅仅只包含了执法权。虽然在政府论一书之中并没有直接提到司法权,但是我们绝不能就忽视了洛克对司法权的重视,不管是从执行权的概念还是权力范围、目的以及行使方式,都可以认为它是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合并。三、执行权变迁的现代意义司法独立洛

11、克的权利理论在他所处的时空环境毫无疑问是空前重要的历史转折点,他对自然法的历史演进影响深远。然而,为何如今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三权分立”理论要把司法权从执行权都剥离出来?笔者认为,这正是为了突出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最基本特征。马怀德教授认为,现代意义的司法独立应从两方面获得完整的理解。一方面,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既定的司法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而不受任何干涉。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指人人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合格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司法独立并不是单纯的为了权力的扩张达到没有限制的目的而独立,相反,它

12、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司法机关也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它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对人民负责。有些观点认为,司法独立就是企图不遵守党的领导,笔者认为这是绝对错误的。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只服从于法律,不受到任何干涉,不正是依法执政的最好体现么?而司法机关中大部分的法官都是党员,也设有党组织,说司法独立企图违反党的领导那毫无疑问是无稽之谈。因此,笔者认为,司法独立在我国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可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也能更好的树立我党在人民心中遵守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面形象。当然,这一过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由于现行宪法在司法独立的原则确立与制度保障方面的不足,我国司法不独立的问题在现实中也是无庸讳言的事实。我国在司法独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同时也是广大公民的共同诉求。参考文献:1洛克.政府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出版社.2007.3苏凯.为洛克鸣不平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之比较.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5).4丰连根.洛克分权学说浅析.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5傅林,李卓喆.同中存异:洛克与孟德斯鸠司法权思想之比较.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6马怀德,邓毅.司法独立与宪法修改.法学.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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