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河南电力调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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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南电力调控规程(2012年)河 南 省 电 力 公 司 发 布批 准:张中青审 核:王红印执行编审:付红军初 审:代 飞 杜 凌 张毅明 唐智育 胡家跃 修 编:李 岩 王子琦 孙建华 张太升 镐俊杰 闫 东 孙含笑 刘 轶 刘华伟 孙 冉 范 斗 陈 楷 周 鹏 赵 娟 臧 睿 张树森 陈 均 权 隆 杜晓勇 前 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河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业务,减少和防止生产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适应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华中电力调度管理规范,结合河南电力系统实

2、际情况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是河南省电力系统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它规定了电力调度管理的基础性原则。本规程与上级调度或调控规程(规范)矛盾或抵触时,以上级调度或调控规程(规范)为准。本规程由河南省电力公司提出并解释。本规程由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起草并归口。目 录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总则75 调度系统86 调度机构97 调度管理和监控范围128 调度规则159 调度指令1710 调度计划2111 电能质量2912 系统参数3313 系统稳定3414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4015 调度自动化4616 并网与调度5217 调度信息5718 运行与操

3、作6219 事故处理7820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运行9621 自动发电控制及自动电压控制运行11222 省调调控事务规范117附录A 河南电网常用调度术语133附录B 文件和资料146河南电力调控规程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售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监控有关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本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使用本规程所引用的法律、标准、

4、技术规范、上级调度或调控规程(规范)及管理文件等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 2005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条例 201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国家经贸委2001电网运行准则(试行) DL/T 1040200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公司200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公司200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2011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2007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T5162006电力二次系统安全

5、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5号2005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2号2006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改能源20073523号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国家电网科20091465号3 术语和定义3.1 电力系统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3.2 电力系统运行电力系统各构成设施的协同运用。3.3 独立小电力系统指与主网不相连接的孤立运行的局部地区电力系统。3.4 发电企业并入电网运行(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3.5 电网企

6、业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两者合并简称为发、供电单位。3.6 电力用户通过电网消费电能的单位或个人。3.7 电力调度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规范运营,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保证电力生产的秩序,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活动。3.8 集中监控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对多个变电站实现远方集中监视控制。3.9 电力调度机构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简称调度机构。3.10 电力调度管理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调度监控管理、调度计划管理、运

7、行方式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管理、调度自动化管理、设备监控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新能源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3.11 电力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大用户变(配)电系统等运行值班单位以及变电站(含换流站、开关站,下同)运行值班、运行维护单位等。3.12 调度管辖范围电力系统设备运行和操作的指挥权限范围。3.13 集中监控范围集中监视控制的设备范围。3.14 调度许可下级调度机构、厂(站)管辖(或受委托调度)的设备在进行有关操作前,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并征得同意。3.15 委托调度一方委托

8、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3.16 越级调度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不通过下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而直接下达调度指令给下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运行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的方式。3.17 调度指令值班调度员对其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监控员或调度管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发布有关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令,包括自动发电控制(简称AGC)、自动无功电压控制(简称AVC)、实时调度等调度自动化系统下达的调控指令。3.17.1 发布指令值班调度员正式向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监控员或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下达调度指令。3.17.2 接受指令受令人听取指令的步骤和内容,

9、复诵指令并认可。3.17.3 复诵指令受令人依照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向发令人完整无误诵读一遍。3.17.4 回复指令受令人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已执行完调度指令的步骤、内容和时间。3.17.5 拒绝接受指令受令人认为值班调度员或调度自动化系统发布的调度指令会危害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不执行调度指令。3.18 水调自动化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是电网调度自动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水电厂内采集水文、气象和水库运行信息的子站、调度机构内对水库运行进行监视、预报、调度和管理的主站及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系统。3.19 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包括能量管理系统(EMS)、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系统(WAMS)、

10、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系统、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DTS)、电能量计量系统(TMS)、水调自动化系统、调度生产管理信息系统(OMS)、配电管理系统(DMS)等,以及相关的子站系统、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调度数据专用网络系统和辅助设备(含专用电源、二次回路、卫星时钟、模拟屏/盘、配电/线柜、运行环境监测报警等)。3.20 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专业管理、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的组织。履行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权、调度权。3.21 负荷备用容量是指已连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容量,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负荷预计的差额。3.22 事故备用容量是指在规

11、定时间内可供调用的备用容量。3.23 计划检修电力设备列入年度、月度计划的检修、维护、试验等工作。3.24 临时检修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3.25 一次调频指原动机调速器根据频率高低自动降升发电机负荷做出功率与频率反向调节的行为。这是并网机组应具备的基本功能,有利于保持系统频率稳定及事故后阻止频率恶化。3.26 特殊运行方式指在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相对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电厂或电网相应的运行方式。3.27 黑启动指某个电力系统因故障全部停运后,通过该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启动,或通过外来电源供给,带动系统内其他机组,逐步恢复系统运行的过程。3.28 应、宜、可、

12、能本标准条款中所使用的助动词含义:“应”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必须严格执行的要求,其反面词为“不应”;“宜”表示正常情况下首先的选择,其反面词为“不宜”;“可”表示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稍有选择,其反面词为“不必”;“能”表示事物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和潜在能力,其反面词为“不能”。4 总则4.1 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河南电力系统内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有关各方应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规定),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4.2 电力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电力调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电力系统运

13、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4.3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4.4 河南电网内各发、供、用(电)单位的规程与本规程有矛盾时,应按本规程执行。4.5 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各有关单位应制定防范措施。4.6 河南省电力调度系统人员须全面熟悉本规程;各相关单位的生产领导,运维、安监、规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5 调度系统5.1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国调)、国家电网华中电力调控分中心(简称华中分中心)

14、是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上级调度机构。5.2 河南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河南电力系统内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运行维护单位。5.3 河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 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 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 县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5.4 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应根据设备运行的要求设立运行值班、运行维护单位。5.5 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应经培训、并经有资格的单位考核合格,由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上岗值班。5.6 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运维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值班。5.7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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