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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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Q/CSG-GPG 2 13 059-20112011-08-01印发封面2011-08-01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制度编号Q/CSG-GPG 2 13 059-2011对应文号版 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编写汤寿泉、闫国兵、谭昌友、王菁、裴爱华初审会签审核罗智雄 陈金梅 批准2011-08-01印发制度信息2011-08-01实施Q/CSG-GPG 2 13 059-2011广东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广东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进一步

2、贯彻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智能、高效、可靠”绿色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电网基建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全面提高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整体移交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10kV500kV电网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参建单位均应遵照执行。1.3、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

3、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2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如经修订,以有效版本为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 81 号令)2.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2.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2.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2.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54-2011)2.9、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4、(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2.10、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09)2.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12、电网建设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涉及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3.1强制性条文的定义强制性条文是指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工程建设质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及条款。4职责4.1、公司基建部4.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4.1.2、负责公司强制

5、性条文实施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服务等。4.1.3、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内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及培训。4.2、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4.2.1、组织落实国家及南方电网公司基本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4.2.2、负责所辖区域业主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和指导。4.2.3、组织本单位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学习及培训。4.3、业主项目部4.5.1、落实国家及南方电网公司基本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4.3.2、受项目建设单位的直接领导,承担建设管理任务。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承担质量管理

6、责任。4.3.3、在基建工程分部工程验收阶段对各参建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4.3.4、组织业主项目部人员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宣贯学习。4.4、勘察、设计单位4.4.1、落实国家及南方电网公司基本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面执行标准设计,按规定履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符合强制性条文相关规定及要求。4.4.2组织本单位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学习、培训及检查。4.5、施工、调试单位4.5.1、落实国家及南方电网公司基本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在施工(调试)过程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相关规定和

7、标准。4.5.2组织本单位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学习、培训及检查。4.6、试验、检测单位4.6.1、落实国家及南方电网公司基本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在试验、检测过程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4.6.2组织本单位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学习、培训及检查。4.7、监理单位4.7.1、落实国家及南方电网公司基本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4.7.2组织本单位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学习、培训及检查。5管理内容与方法5.1基本规定5.1.1 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 勘察、设计、 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应

8、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5.1.2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5.1.3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5.1.4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管理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调试)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调试大纲等主要文件均须列入

9、对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要求。5.1.5 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建设各方须对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并有记录,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有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负责机构及人员,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5.1.6执行强制性条文必须从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验收各阶段全过程落实,从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各工程责任主体全方位贯彻,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及要求均不能违反。5.1.7 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

10、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5.1.8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5.1.9 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格。 5.1.10 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检查表及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检查表(附录A:表A1-A2)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归档。 5.1.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5.1.1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

11、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5.2强制性条文实施的准备5.2.1、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对所涉及强制性条文内容进行分解细化,编制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检查表(附录A:表A1),经内部审批后,采用标准的监理报审表式报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如未委托设计监理单位,直接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5.2.2、变电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分专业按照单位工程确认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条款,编制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检查表(变电工程,附录A:表A2-1)经内部审批后,采用标准的监理报

12、审表式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5.2.3、对于输电工程应划分至分部工程,按照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检查表(输电工程,附录A:表A2-2)执行。5.2.3、在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对需执行的强制性条文条款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责任人,会同监理单位对设备或材料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实物验收,如有违反、执行偏差、遗漏情况,及时作出退货建议,并报建设单位。5.3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5.3.1、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勘察设计单位。5.3.2、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将强制性条文

13、执行及检查情况据实填写入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检查表中,在施工图会审前,由设计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核查。5.3.3、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5.3.4、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按单位工程及时记录强制条文的执行情况,如实填写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检查表,由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5.4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5.4.1、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5.4.2、施工图会审前,监理单位应按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检查表对勘察、设计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签填核查情况及

14、整改要求,存在整改要求的,由监理并发出整改通知单,并跟踪关闭。填写完成的基建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检查表,经业主项目部质量管理工程师审核后,与相应整改记录一起由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分别存档,如未委托设计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核查及跟踪整改。5.4.3、施工(调试)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工程同步对施工(调试)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签填核查情况及整改要求,存在整改要求的,由监理并发出整改通知单,并跟踪关闭。填写完成的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检查表,经业主项目部质量管理工程师审核后,与相应整改记录一起由施工(调试)、监理单位分别存档。5.4.4、各专业(或

15、阶段)的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检查表必须在本专业(或阶段)工程交接前(交接验收、竣工验收)逐条检查填写完成。5.5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5.5.1、工程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5.5.2、工程验收时,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施工(调试)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按照基建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检查表进行核查,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列入验收存在问题,并跟踪整改关闭。5.6 罚 则5.6.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调试)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以及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调试)单位违反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公司系统内通报处罚。5.6.2、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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