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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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

2、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3、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同时,必须对引进的课程、师资、教材严把意识形态领域的入口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4、建立健全针对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审查制度,落实审查责任。第五条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第六条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要分别依据申办当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有关要求设立专业。实施专科层次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应按照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立专业。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项目报批第七条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

5、,须通过OA系统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1. 国(境)外合作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办学主体资格证明;2. 申办本科及以上层次新项目,外方合作方如已有在华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应提供其在办项目列表,列明项目名称、办学层次、中方合作单位、项目通过教育部年审、评估及认证情况和相关证明;3. 申办本科及以上层次新项目,外方合作方如已有在华举办合作办学机构的,应提供该机构情况介绍,包括机构名称、中方合作单位、机构章程、机构通过教育部年审、评估及认证情况和相关证明,机构所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情况(项目情况列表说明,内容见

6、第四条2的有关规定);4. 立项报告:应阐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所具备的条件、实施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拟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置、师资及管理人员配备与落实、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考核要求、学历证书的颁发、项目实施物质条件配备与落实、财务安排及管理办法)及预期收益和效果。第八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对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在OA系统中提出评估意见。第九条立项申请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为主汇报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

7、一并列席校长办公会。第十条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立项后,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学院应与外方磋商拟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并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完成协议的审核、签署、备案、存档等工作。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协议的,应通过书面署授权委托书进行授权委托。第十一条在与外方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相关学院应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关于申请新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合作项目。相关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申办中外合作

8、办学项目的申请材料,并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OA系统提交报批材料,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在国际交流处的统筹组织下,完成向上级部门报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第三章 项目延期第十二条项目延期的前提条件是中、外方项目合作的条件未出现实质性变化。一般来说,实质性变化主要包括合作方、项目办学层次、项目专业设置、教育证书及学历学位授予、项目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变化。凡是合作的条件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应视为新办项目,重新进行立项和报批。第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期届满,相关学院可通过OA系统提交请示报告,向学校提出项目延期的建议。请示报告中应说明项目延期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延

9、期将带来的预期收益和效果;如延期后的合作条件或项目实施办法有非实质性变化的,应列表对比说明原条件及实施办法和调整后的条件及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对项目延期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在OA系统中提出评估意见。第十五条项目延期申请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为主汇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延期建议,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一并列席校长办公会。第十六条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项目所属学院应与外方磋商拟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需要续签的中外合作办

10、学协议,并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完成协议的审核、签署、备案、存档等工作。 续签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协议的,应通过书面署授权委托书进行授权委托。第十七条在与外方合作完成协议续签后,相关学院应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延期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延期。相关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准备项目延期的申请材料,并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OA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在国际交流处的统筹组织下,完成向上级部门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延期的工作。第十

11、八条除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材料外,相关学院还须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在国际交流处的统筹下,落实完成其他各项必要的项目延期审核、评估或考察工作。第四章 项目中止、终止及撤销第十九条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协议期限届满后,如具体实施项目的学院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止项目,应至少提前一个学期通过OA系统提交请示报告,向学校说明中止或终止项目的原因或理由、与外方协商一致的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办理方法与程序、项目中止或终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采取的善后措施及方案等。第二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对项目中止或终止的申请,在OA系统

12、中提出意见。第二十一条项目中止或终止申请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由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为主汇报中止或终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建议,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一并列席校长办公会。第二十二条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项目所属学院应及时办理与外方相关的项目中止或终止的手续,落实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善后工作。第二十三条 属于项目终止的,在落实所有项目终止工作后,相关学院须根据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通过学校OA系统及时提交项目撤销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在国际交流处的

13、统筹组织下,完成向上级部门申请项目撤销的工作。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处对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统筹归口管理,并根据校领导的要求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中外合作办学中涉及的各项相关事务发挥对应归口管理职能、落实各领域的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流处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归口管理职责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复核、评估、年审、延期、撤销等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来华手续办理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毕业典礼、联合管理委员会年度会议、及必要外事出访和接待的统筹工作等。第二十六条 涉及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党建思政、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14、学生管理、师资人员、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合同协议、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应由相对应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对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予以规范。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由承办项目的学院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管委会名单建议与会议召开、与合作项目相关的来访接待和出访交流、党建、思政、招生、宣传、教学、科研、外教聘用与管理、财务管理等具体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九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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