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献血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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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广西献血条例 采供血机构会定期派遣采血车到学校、单位、人流密集区,或配合有关机构的活动来征求献血者。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的外地人员)自愿无偿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

2、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三)保障献血工作必须的经费;(四)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五)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六)奖励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和上报年度献血方案,保证年度用血计划落实;(二)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三)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五)开展献血的宣传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

3、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献血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统计和上报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献血公民人数,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公民参加献血。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以各种方式依法捐助献血事业。第八条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

4、者血站设置的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第九条公民不得冒名顶替献血,不得雇用他人献血。血站应当查验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不得接受冒名顶替者或者身份不明者献血。第十条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免费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方可采血;不符合国家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本人说明情况。第十一条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第十二条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外,面向公民采血和向医疗机构供血,必须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血站进行,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5、第十三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组织。血站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内容、范围从事采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外设置采血点(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点),应当按照规定备案。第十四条血站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保证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血站应当计划采血和供血,保障医疗临床用血,无法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必须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严格核对,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或者条形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

6、期、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在用血后24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的,应当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应急用血的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十八条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自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可以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终生按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前两款规定的用血者在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7、。第十九条血站对医疗机构供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其中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价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上浮标准收取。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按血站供应价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收取。第二十条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及单位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捐款,作为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由献血管理机构专户管理。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二)在无偿献血宣传

8、、教育动员和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冒名顶替或者雇用他人献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或者转让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献血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适用本条例。

9、第二十六条在本自治区的外国公民、华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献血、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献血过程的步骤1.献血登记: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 军官证、 士兵证、护照、有身份证号码的驾驶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献血登记。2.进行体检:为保证血液的质量,检验是否有血液传染类疾病或者遗传性疾病还有就是要确定你的血型 ,并为了献血者的身体考虑,必须进行体检。以免类似于血库大量血液倒掉的悲剧发生,倒掉大家的爱心!3.等候献血:由于献血者集中到达,而献血总要逐个进行,耐心等待是不可避免的,可事先准备书报杂志阅读。4.刷洗手臂:手臂不清洁容易造成本人手臂穿刺部位的感染和血液的污染。请务必认真洗刷。5. 碘酊消毒:消毒后请勿接触消毒部位。6.采血前核对:请回答采血人员核对时提出的问题,如“您叫什么名字?”,“您是什么血型?”等。7. 采血:请躺在采血椅上,保持倾斜姿态,穿刺前请握紧拳头;一旦采血针刺入静脉,拳头作握紧、放松动作直至采血完毕。8.止血:采血完毕请按住止血棉球至少5分钟,请不要捻动止血棉球,以防皮下血肿。 然后保持棉球按压在针头处4-6个小时,以防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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