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总合同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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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总合同甲方:天津市财政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2015年2月26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5-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资格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5-D-0080)的成交结果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投保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定义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一)使用单位: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二)参保车辆: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三)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保险服务。二、保险标的(一

2、)甲方将对使用单位参保车辆向乙方投保。(二)保险公司最终承保数量以使用单位向乙方实际投保数量为准。(三)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承保并及时为甲方和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保险单。三、保险险种基本险险种:(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二)车辆损失险。(三)第三者责任险。四、保险费用标准(一)基本险保费标准:按照磋商承诺执行(见附件2)。(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跟标险种,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三)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跟标的机动车辆,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并由各区县财政局签订合同。五、投保方式(一)基本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1

3、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2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3第三者责任险:按照5万元限额投保。(二)使用单位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乙方应同时办理,并享受同等优惠率。(三)乙方承诺天津市现有的所有营业网点及合同有效期内增设的网点均接受本项目相关业务的承保、理赔服务(见附件3)。(四)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六、保费支付方式:(一)参保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二)乙方承诺于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使用单位投保的全部机动车辆基本险

4、及增加险种的保险责任。(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乙方应于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使用单位磋商需求提供保单,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格式见附件1)。(四)结算币种。保费和各险种的赔款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七、质量保证(一)乙方承诺除全国统一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外,为本项目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见附件4)。(二)乙方应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检查或抽查。(三)乙方在收到使用单位或甲方关于质疑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四)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后没有弥补缺陷,使用单位或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5、,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应保证使用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使用单位的通知及时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八、基本服务承诺(一)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1.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要求提供投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2. 情况报告要求保险公司须每季度和每年度向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使用单位参保车辆的承保、理赔、统计及分析情况等。(2)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包括新购、调拨、报废、丢失等。(3)根据统计信息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包括保险公司项目管理和服务方面工作、使用单位车

6、辆管理方面工作及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协调方面工作等。(4)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5日和每年度末15日内。(二)承保服务承诺:1. 承保基本服务承诺(1)保险公司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如上述部门或人员有变动,保险公司于3个工作日前通知使用单位。(2)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使用单位的投保需求及续保的需求。(3)保险公司主动做好承保服务,并积极配合使用单位,确保车辆正常使用。(4)根据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和需求为用户设计最佳投保方案。(5)使用单位车辆保险到期20日前,主动联系续保事宜,服务专员于保险到期10日前办妥相关手续。(

7、6)新增的车辆,若使用单位有需求,服务专员应主动协助办理车辆上牌、过户、转籍等手续,并及时将相关保险手续送达使用单位。(7)按照使用单位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拨、报废等),服务专员应主动协助使用单位填写批改申请表,在得到使用单位确认批改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保险单等工作并及时送达使用单位,保费余额退回使用单位。(8)负责协调各单位与原保险公司中止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足额收回应退保费。(9)安全及保障服务。2. 承保其他服务,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上述承保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见附件5)。(三)理赔服务承诺1. 理赔基本服务承诺(1)理赔指

8、导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使用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建立项目专门理赔档案,定期分析理赔案件的特点,总结经验教训,作为向车主提供防灾防损建议的重要依据。(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查勘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与使用单位配合制定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3)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4S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除此以外,使用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二类以上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

9、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与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密切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并将其纳入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结算体系。(4)理赔服务时限a.现场查勘时限接到报案后,如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求或保险公司认为需要现场查勘,应立即指派服务专员及专门人员出现场,市内应在40分钟之内,郊区县应在90分钟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保险公司查勘调度应在半小时之内与当地系统内公司取得联系,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b.赔付时限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单证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5000元以下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30000元以下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

10、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5)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6)由合作修理店代为办理理赔手续。(7)应急服务措施,包括紧急情况、特殊灾害等。2. 理赔其他服务,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上述理赔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见附件6)。(四)其他服务,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经营特点提供承保、理赔以外的其他服务。九、转让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自己应履行

11、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十、违规处理乙方在履行公务车保险合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按照天津市政府采购处天津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津财采201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一)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二)不能提供磋商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三)没有按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要求实施价格优惠,擅自提高保费价格的;(四)因服务问题被有效投诉的;(五)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业务的;(六)不按合同条款履约,擅自终止合同的;(七)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提供虚假情况的。十一、违约责任(一)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

12、关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如果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修订补充协议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乙方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否则被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支出。(三)若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期限,无特殊情况下乙方应同意续约。十二、争议处理(一)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二)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十四、合同生效及其它(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二)本

13、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有关涉及本合同乙方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附件1:分合同附件2:价格优惠承诺函附件3:服务网点分布情况附件4:承担此项目的部门情况附件5:承保其他服务附件6:理赔其他服务附件7:其他服务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行号:帐号: 帐号: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附件1:分合同2015-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分合同一般条

14、款甲方: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甲乙双方根据2015年2月26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5-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资格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5-D-0080)的谈判结果和总合同的要求,就甲方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保险标的(一)甲方向乙方投保的机动车数量总计为 辆。(二)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承保并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为甲方出具车辆保险单。二、保险险种基本险险种:(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二)车辆损失险;(三)第三者责任险。三、保险费用甲方向乙方交纳机动车辆基本险保费总计为 元(大写: )。详见附件。四、投保方式详见总合同。五、保费支付方式:(一)保费由甲方自行支付给乙方。(二)乙方承诺于本年 月 日起承担甲方投保的全部机动车辆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三)结算币种。保费和各险种的赔款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六、质量保证详见总合同。七、保密条款乙方按照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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