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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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商合发2010520号【发布日期】2010-12-31【生效日期】2011-01-01【所属类别】金融外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决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来我国对外投资的特点以及国际关于外国直接投资标准的调整,对2008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 在统

2、计数据的公布制度中加入“每年1季度,商务部根据月度统计数据生成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初步数据,同比计算基期为上年度统计初步数据。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月度利润再投资,商务部根据测算比例将月度利润再投资分摊到有关行业、地区、省份等。”二、 将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度报表调整为月度报表,并增加了预计投资总额指标。三、 增加反映我国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统计月报表(FDIY2表),主要指标有协议并购额、实际交易额等。四、 对“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FOIN4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部分不具有普遍性的指标。五、 将原制度中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3、与经营活动情况表”(FDI101表)调整为附录四“数据来源参考表”。六、 主要概念及指标解释部分增加了对协议并购额、实际并购额、并购事项的统计界定等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发2008529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统计局 外汇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 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

4、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 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 综合报表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 FDI 金融 N1 表)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FDI 金融 N2 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 金融 N3 表)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 FDI 金融 Y1 表)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FDI 金融 Y2 表)(二)基层报表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FDIN1 表

5、)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N2 表)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表(FDIN3 表)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表(FDIN4 表)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表(FDIN5 表)对外直接投资情况(FDIY1 表)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FDIY2 表)四、附录(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二)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三) 国别(地区)统计代码(四) 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五) 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五、主要概念及指标解释正文:一、 总说明(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 全国对外直接

6、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 10% 或以上的股 权,并以拥有或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三)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四)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 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 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

7、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五)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1、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 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2、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 理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领域的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8、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 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4、境内投资者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 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外汇局 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六)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以 下简称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者与境外

9、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对外 投资并购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等。(七)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额;反向投资额;对外直接 投资净额;协议并购额;实际交易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 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等。(八)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 和月度报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 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

10、制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1、 境内投资者为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2、 境内投资者为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的,直接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3、 其他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 计部门。5、外汇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部 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6、商务部负责汇总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并报国家统计局。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所有境外企业的行业均按 1、2、3 渠道报

11、送。(九)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 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于次年 9 月 30 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 公布,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 30 日内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报国家统计 局备案。每年 1 季度,商务部根据月度统计数据生成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初步数据,同比 计算基期为上年度统计初步数据。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月度 利润再投资,商务部根据测算比例将月度利润再投资分摊到有关行业、地区、省份等。商务

12、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月度数据及上年度年 报数据予以调整,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十)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十一)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 代码执行。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 填报。境内投资者所属行业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08 年 9 月修订版)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十二)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十三)本制度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 合发20

13、08529 号)同时废止。二、 统计报表目录 (见附表1)三、调查表式(一)综合报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见附表2)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见附表3)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见附表4)金融业直接对外投资情况(见附表5)金融业直接对外投资情况(见附表6)(二)基层报表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见附表7)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见附表8) 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情况(见附表9)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见附表10)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见附表11)对外直接投资情况(见附表12)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见附表13)四、附录(一

1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 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 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国有企业

15、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 有独资公司。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 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 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第六条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 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 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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