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桩工程施工合同完整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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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试桩工程施工合同 甲 方: 乙 方: 甲方: (发包人)乙方: (承包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就 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1、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及内容:项目工程试桩施工 (包含但不限于:桩基进出场费、试桩定位、桩身成孔和入岩、二次清孔、钢筋笼制安、砼浇筑,检测预埋件的配合安放、后压浆及试桩施工所需的所有施工机械、工具等)。未尽之处另详见本合同附件。具体详见设计施工图纸。2、承包方式:包工

2、包料。3、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和/或批准的图纸、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及其他合同文件所述要求承建本项目工程。合同内工作应包括 。【 】4、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述合同暂定金额之 10 %的保证金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等额无条件银行保函,作为乙方履约担保,以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承担各项责任。第三条 合同工期1、开竣工日期及工期(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工程指令为准);(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2、 工期保障措施: 。第四条 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现行相关工程验收标准一次达到合格标准,不允

3、许出现类桩。2、质量验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1)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 GB50202-200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4)建筑桩基设计规范 JGJ94-94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地方对上述标准如有更新的,以新标准为准。3、乙方保证:(1)本合同项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区、行业最新及本合同质量验收标准,各标准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的,以标准较高者为准;(2)本合同项下工程应按工程验评标准验收一次达到合格标准。4、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须按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处理方案处理至合格并承担

4、全部责任、费用,因此影响甲方工期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质量及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管理应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则(详见合同附件)中的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如与本合同关于乙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一致的,优先适用责任较为严厉的规定。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1、合同暂定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合同价款构成见附件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作为施工方的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价款内,由乙方向税务及其他部门缴纳。2、本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为下述第 种:(1)固定总价合同;费用包干、风险包干;合同总价和单价,不因市场的物价变动和政府文件、定额变更而调整,也不因乙方在报价

5、时审阅甲方文件、图纸资料、现场考察等不充分或失误而调整;(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暂估工作量及总价,结算时根据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作量,按约定单价结算。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且不限于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一切人力、物力、机械、管理费、措施费、规费、保险、税金等费用,不会因为人工、物料、机械费用的浮动及各项税金、费率或汇率的变动而调整。有关固定综合单价的约定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3)固定费率合同,合同金额为预算价,结算时根据约定费率、约定计价程序、约定定额结算;约定费率、约定程序、约定定额详见附件费率计价表;(4)其它: 3、可调价内容:甲方的开工顺序可能因市场情况做相应调整,部分工程可能会延迟施工

6、,各栋工程的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的工程指令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如连续施工,报价不调整;如中途停工,二次进场的二次进场费不再计取。 价格在任何时间及任何情形下均不作调整。调价原则: 4、工程量确认:有关现场工作量的确认及签证办理按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则(详见合同附件)要求执行。5、结算 (1)工程验收合格、乙方报送完整工程资料,并经监理、甲方代表审核确认后,方可报审工程结算。结算报审及工作程序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则执行;(2)乙方了解并接受:甲方有权利对结算审计结果进行复审,并以复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3)双方同意:有关工程的结算事项由甲乙双方进行,任何造价咨询单位所

7、出具的相关造价文件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均不对甲方产生约束力。(4)乙方申报结算时若高估冒算,申报金额超出最终审定造价的5%时,则乙方须承担相应的审计费。应承担的审计费为:(某独立报审的工程报审价该工程审定造价1.05 )5% ;此费用直接在该工程造价汇总表中以税后独立费的形式扣减,如依此计算乙方应承担的审计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审计费,超出部分,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预付款:2、进度款支付: 试桩工程施工完成后20天内支付施工总工程量的50%,试桩检测合格后 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0%,如试桩质量出现不合格的,按相同要求在附近区域再施工一根,除全部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外

8、,乙方还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扣款项均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如有不足,甲方有权另行追偿。4、乙方申报的工程进度款必须经由监理方、甲方代表、跟踪审计单位和甲方成本主管审核,并签署中期付款证书,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进度款与质量挂钩,若相关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不予支付该部分工程款。5、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请款报告并开具等额、正式、合规发票,最终审计后提供含保修阶段保修金款项在内的全额发票。若乙方延迟提交报告或出具发票,则甲方付款期限顺延。6、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得到总承包单位对乙方工期、质量及现场管理的书面

9、确认,甲方在得到总承包单位的确认及其他手续后支付工程款。第七条 设计文件1、甲方须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1套设计文件和图纸。2、如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乙方自负。3、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范围内乙方完成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第八条 暂停施工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时,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3、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应立即复工。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查1、乙方在

10、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2、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因此影响甲方工期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十条 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1、在乙方通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2、乙方自检合格后,按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于隐蔽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检查不合格或相关资料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待乙方整改后重新检查、验收、签证。3、如监理工

11、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现场检查时,应书面委托乙方检查人员负责检查合格、签字并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事后应补签相关资料,如甲方有疑问,确需再行检查的隐蔽工程,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当复验结果合格,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否则其费用由乙方负责。4、乙方未按规定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现场进行检查的项目,均需重做检查,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报请甲方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验收、签证。6、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1)本工程甲方供应的

12、材料、设备为: (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甲方供应的材料(如有,详见本合同附件甲方供应材料清单)以外的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乙方采购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且须经甲方和监理事先认可,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验资料及质量保证书;(2)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清点;(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

13、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各项违约责任;(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责任、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各项违约责任;(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及设计单位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7)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8)如乙方不

14、遵守第(1)项的约定而定货,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如乙方不能按时签订供货合同并供货,甲方可代为定货,据实结算,当期扣除,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9)运输过程中材料、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予以修复、补足或调换,否则由此引起的误工及其他一切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 水电费管理与结算1、水费:乙方自行承担,并已含在在合同价款中。2、电费:乙方自行承担,并已含在在合同价款中。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1、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组织进行。2、竣工验收交接依据包括但不限于:(1)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2)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

15、3)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4)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3、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当做到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事项:(1)本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在提出验收报告前,乙方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收标准进行全面自检;(2)自检合格后,提出符合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以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等)报甲方;(3)本工程正式验收10天前,乙方应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提交的内容及份数必须满足甲方的要求。4、如工程经甲方组织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则自验收结束之日起7天以内,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完毕,乙方按每日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 安全施工1、乙方应遵循国家和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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